肖文彬:诈骗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律师、广强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承办过不少中央电视台报道、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督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
前言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估计有超过60%的刑事案件或者被追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选择了认罪认罚,在很多人的想法中,认罪认罚和从宽处理是相互等同的。这种想法过于天真片面,因为根据认罪认罚司法制度,并不是所有的被追诉人都能得到从宽处理。
一、“认罪认罚”制度建立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基础上
因为根据“两高三部”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认罪认罚案件,要尽量依法从简从快从宽办理,探索相适应的处理原则和办案方式;对因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并取得谅解、达成和解、尚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要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特别是对其中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一般应当体现从宽(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并没有明确从犯认罪认罚一定会从宽处理)。
但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应当慎重把握从宽,避免案件处理明显违背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比如说目前刑事政策对于电信网络诈骗、诈骗老年人等往往是严厉打击的!但目前有些地方法院对电信网络诈骗案的从犯(认罪认罚)是从宽处理、判处缓刑;有些地方法院对量刑三年以下的从犯(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却判处实刑,不予从宽,考虑的主要因素就是案件的性质。
另外,对于诈骗犯罪案件的主犯,如果涉及被骗的受害者又是老年人,这些加重情节检察官、法官都不会忽略,即便当事人认罪认罚也不足以从宽,量刑起点一般都比较重。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比较严格
根据“两高三部”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
6.“认罪”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7.“认罚”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关于“认罪认罚”的认定,上面的《指导意见》规定得比较明确,但在司法实践适用中却出现了复杂的局面。
比如《指导意见》提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能准确理解并有效适用这条规定的司法人员并不多。更多的人将当事人的这种辩解理解为不认罪、不认罚,进而拒绝对被追诉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关于“认罚”,司法实践中出现当事人与辩护律师承认检察院所指控的犯罪,同时辩称当事人构成从犯,最后被法官当庭质疑,你们是认罪不认罚吧?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也要看时间段
根据“两高三部”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但在审查起诉阶段、法院一审阶段、法院二审阶段,当事人的认罪认罚的效果是有所区别的。换言之,越到后面阶段,认罪认罚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小。
《指导意见》 50.第二审程序中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的处理。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认罪认罚,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审理程序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进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认罪认罚的价值、作用决定是否从宽,并依法作出裁判。确定从宽幅度时应当与第一审程序认罪认罚有所区别。
另外,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四、哪些案件当事人不适合认罪认罚?
根据“两高三部”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证据裁判要求,全面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作出有罪裁判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有罪的,依法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或者宣告无罪。
设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在于,对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司法实践当中,要严格做到不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有些复杂疑难的案件,可能会因为当事人的认罪认罚而导致简单、草率结案,甚至会导致错案的出现。
另外,如果当事人觉得指控事实、罪名、定性、量刑建议有误的或者觉得案件有冤屈的,当事人要慎重选择认罪认罚,因为司法的惯性侧重于指控,而不是辩护;因此,在对当事人有利的方面往往会有所疏忽(有意或无意),对于辩护争取而言,时间不可倒流,案件也很难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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