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山涉嫌重大受贿等五项指控案(判二缓三)之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被告人王东山,男,54岁,
被告人王东山受贿一案,由本院依法侦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5年末,被告人王东山利用其任新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之便,主动提议并通报班子成员后决定,将交警大队指挥中心大楼工程发包给新兴县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金镇承建,,被告人王东山与张金镇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1999年4、5月间,被告人王东山分两次在其办公室共收受张金镇的现金人民币80000元。事后,被告人王东山将其中的52000元赃款分给交警大队的黎××等人,余款28000元占为已有,用于日常挥霍了。
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东山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28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东山在接受“两规”审查期间,能如实交代其受贿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重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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