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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以被告人“还没想好”的名义剥夺律师会见权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26


-----许昔龙律师

     因裴日红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我受其姐裴日坚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时许,我手持齐全的委托手续到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经办法官,该案合议成员张法官、郑法官接待了我,并当场向我送达了两份《起诉书》(北检刑诉【2010】40号、北检刑诉【2011】27号)及关于该两份《起诉书》合并审理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11】北刑一初字第29号),我应合议庭法官的要求在《送达回证》上签了字。

    随后,我持委托书、《起诉书》、会见专用介绍信、律师执业证书到北海市看守所要求会见裴日红,由于有先前的律师在到看守所会见同案犯罪嫌疑人时,曾受到“被害人家属”围攻的情况,以防万一,律师团成员房立刚、徐天明、杨名跨、王兴还有《时代周刊》记者黄昌成、《潇湘晨报》记者周喜丰等人护送我一起前往北海市看守所,并在看守所门口“放哨”。我则在看守所对外窗口履行登记手续后进入院内业务接待处,接收会见手续的警察(警号:600024)一看是来会见裴日红的,马上将我的手续推到一边冷冷地说:“没有法院的确认书,不能会见的。”办理刑事案件多年,我一次听说案子到法院审理阶段了还要办理什么“确认书”才能会见的,好在该案审判长张法官就在看守所办事,我请张法官与看守所的领导现场沟通后,“确认书”一事看守所不再提了。但接收手续的警察让我先等等,声称他们看守所要先去征求裴本人的意见,看其本人要不要请律师,如果裴做出肯定回复,再安排会见。直到上午快下班时,接待的警察回复说裴还没有想好要不要请律师辩护,让我下午15时上班时再来,下午我如约而至,接待我的依然是上午的600024号警察,他看了我的手续,再次阴阳怪气地提到要出示法院“确认书”的问题,当我提出此事上午已解决之后,该警察又让我先等等,让他们看守所的人去征求裴本人的意见后再说。过了不到十分钟,接待的警察将手续递出来,说:“裴日红还没有想好,近期都会想不好,你回去吧”。我强烈要求见到裴本人,由其当面确定是否愿意请我为辩护人,但遭到拒绝,并说领导有言在先。该警察还进一步解释说他们的习惯做法均是如此,但我发现其他案件的律师在办理会见手续时并没有经历犯罪嫌疑人事先要确认一下“是否想好”的前置程序,看来,这是北海市看守所专门为本案立下的“家规”。

   《律师法》第33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按此法律的规定,在“三证”齐全的前提下,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是无条件的,是否聘请律师进行辩护,得由律师与犯罪嫌疑人当面沟通后进行签字确认,律师连犯罪嫌疑人的面都没有见上,怎么会知道他的真实想法呢?不见面,又如何能对案件做出专业的判断并取得会见对象的认同呢?看守所的警察有什么权利代表犯罪嫌疑人对律师说“不”或说“还没有想好”呢?看守所这种越俎代庖的行为如何面对外界对“口信”可信度的质疑呢?然而,法律明文确立的律师会见权却被北海市看守所的“家规”野蛮地剥夺了。

    在“被害人家属”近30人有组织地冲进律师团驻地威胁、恐吓律师团退出北海及在看守所门口举横幅围攻、阻止律师会见的目标没有达到后,当地警察又在会见问题上做文章,相比先前参与会见的律师团成员受到歧视性安检、受到监听并限制谈话内容、不让被告人在委托书上签字确认等现象,我的会见权被剥夺得更彻底。

    针对种种违法现象,北海市公安局一朱姓副局长在我会见未果的当日,面对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的质询时,居然面不红、气不喘,平静且强硬地说“家规”是依法、合法的。“家规”大于法与这里的蓝天白云交织在一起,成为一道奇特的北海景观。

    今天积极侵犯律师合法权益的警察们,不知想好了没有?明天你就有可能成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我相信那时的你对会见辩护律师肯定有无限的渴望!

        (作者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海律师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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