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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轩辩护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陈启环律师对一审判决的看法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2-04-23
 

刘轩辩护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陈启环律师对一审判决的看法如下: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与适用均存在法律错误。

本罪属于身份犯、过失犯、结果犯。

首先,被告人刘轩不具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不承担资产评估职责,不是本罪适格主体,在过失犯罪中,不存在共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主编王尚新(刑法室主任)、副主编黄太云(刑法室副主任)]、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读》(第三版)第456457页中对此有明确论述。对于不具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的犯罪嫌疑人刘轩,不能以所谓项目经理而类推其应当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第二,主观方面,犯罪嫌疑人刘轩既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也不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嫌疑人刘轩既没有应当预见的法定注意义务,也没有预见能力。被告人在被安排收集资料、按领导与注册资产评估师审核意见起草稿件时,无法预见其稿件经过层层审核,最后由注册资产评估师、权威评估机构签字盖章出具的评估报告还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第三,客观方面,其一,犯罪嫌疑人刘轩没有实施出具证明文件的行为,刘轩起草的报告稿、工作底稿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不是证明文件。犯罪嫌疑人刘轩仅仅被安排进行了资料收集、按领导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审核意见起草了稿件,进行了一些辅助性、文秘性工作,稿件没有反映犯罪嫌疑人刘轩意志,草稿也不一定成为正式评估报告,草稿没有任何证明效力,草稿不是证明文件,不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且最终如何定稿,犯罪嫌疑人刘轩无法控制;其二,被告人刘轩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相反,附卷证据中鉴定结论(应当指出,作为本案中控方出示的证据——专家认证意见这一鉴定结论,解决了案涉有关专门性问题)——即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11117日致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回复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就资产评估事项提供协助的函》(中评协函[2011]2号)中专家认证意见,以及广东省财政厅于2010813日致广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的《关于咨询资产评估方面问题的复函》(粤财工函[2010]175号)——均证实被告人刘轩工作认真负责;其三,该鉴定结论和广东省财政厅复函意见还证明——案涉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程序基本符合评估准则要求,评估方法基本适当”“不能据此判断评估报告存在少评的问题”“土地使用权未显示评估价值,是会计准则核算体系不同原因所致,该项没有显示评估价值,不表明存在对土地价值漏评”“未见评估机构执行本项评估业务违反评估程序准则的要求”“评估报告在基于上述情况下,得出相应的评估结果,未发现违反评估规范的事项,但存在披露不够充分的问题”,亦即案涉资产评估报告不存在重大失实;其四,案涉目标公司美原公司不存在任何损失(其股权结构和注册资本没有任何改变,土地权属没有任何变动,增资扩股协议书没有履行,因为无效也不具备继续履行的事实和法律基础),其五,案涉资产评估报告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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