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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栩境律师:刑事诉讼关于申诉的规定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5-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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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起申诉的主体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二、提起申诉的时间

一般情况下,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申诉,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

特殊情况下,有以下情形的,超过两年亦应受理:

1. 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 在期限内向法院申诉、法院未受理的;

3. 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三、申诉审查的主体

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对于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申诉人对于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

四、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的法定情形

1.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 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4.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5. 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6.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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