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杰: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导语:
从公司借用资金赌博的行为,是否必然构成挪用资金罪?当然不是。
正文:
日前,金立实际控制人刘立荣在香港接受采访时,回应关于在塞班赌博的传闻,其表示“参与是有的,但是怎么可能会有这么多钱(100亿)?”“大概输了十几个亿吧”,关于赌资的来源,刘透露,是从金立“借用”了资金,“我创办金立16年,在公司一直是绝对的权威,我个人没有其他收入,难免在生活上有些公私不分,借用公司资金的行为。”
虽然是公开的媒体报道,但并不能单独作为法律上定性的依据,不过相关赌博、借用公司款项的内容,已经引发了公众的讨论,比如这种借用行为,是否一定就会构成挪用资金?是否就一定构成犯罪?
跟公司借款,就一定属于挪用资金罪或职务侵占罪么?不是
根据目前刘力荣接受媒体的报道显示,刘承认了从金立“借用”了资金赌博,这种行为,是否会构成挪用资金罪?
刘立荣是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股41.4%,他作为公司股东,从估计借款,是否一定会构成挪用资金罪或者职务侵占罪?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达到一定的条件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这里的非法活动,包括吸毒、赌博、嫖娼等等。
表面上,刘立荣输掉了金立公司的数亿资金,是一种很明显的从事赌博违法活动,表面上与刑法上挪用资金罪的情形非常接近,但是实际上,要构成挪用资金罪或职务侵占罪,并没有这么简单。
是非法挪用还是合法借用,关键就看程序是否合法
挪用资金罪中,所谓的“挪用”,挪用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未经合法的程序,如没有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非法擅自动用单位资金归本人或他人使用,但准备日后退还的行为。因此,要判定刘力荣的借用行为是否会构成挪用资金罪,最关键看什么?就看其从金立借用资金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经过了金立本身的公司章程规定。如果符合相关程序,即便刘力荣将资金用于赌博导致无力偿还,也仅仅是民间借贷纠纷,而不是刑事犯罪。
根据刘立荣的描述“我创办金立16年,在公司一直是绝对的权威,我个人没有其他收入,难免在生活上有些公私不分,借用公司资金的行为。”但从这一段描述,其实很难判断刘力荣的借用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因此,如果刘立荣的借用资金行为,符合金立公司的相关章程,比如经过了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那么借出款项的决议就不是刘力荣的个人意志,而是金立公司的单位意志,属于通过单位名义向个人合法出借资金行为,在很多类似的无罪的案例中,公司账目甚至会记录为“借款”,如果是这种情形,则不会构成挪用,而是合法的借用,即合法的民间借贷和民间资金融通行为。
刘力荣输了金立十个亿,一定就是挪用资金罪吗?
当然,如果刘力荣是利用职务之便,利用大股东身份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身份,私自划转金立公司资金,就可能会涉嫌侵犯金立公司的财产使用权和收益权,就会涉嫌挪用资金罪。
塞班岛赌博行为如何评价?
而刘力荣借到钱之后,将钱用于境外赌博的行为,也并不构成相关赌博犯罪如赌博罪,甚至也很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赌博违法的规定。因为根据《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国公民在境外赌博,除非赌博输赢结算地在境内的才会被《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而目前关于刘力荣与塞班赌场的资金结算方式到底如何,相关媒体并没有透露。
注意,挪用公款和挪用资金是两码事
很多朋友包括媒体,在讨论本事件时,会使用“刘力荣挪用公款”一词。其实从法律意义来讲,特别是从刑法角度来讲,挪用公款一词,用的并不恰当。金立是民营企业,即便刘力荣有挪用金立的财物行为,也是属于挪用资金,因为挪用公款是特指国家工作人员对国家财产的挪用行为。我国刑法对挪用公款罪的处罚更重。
刘力荣既不是国家工作人员,金立也不是国有企业,因此,作为公司负责人和大股东,他从金立借出资金的行为,如果不符合相关法规,就属于挪用资金罪。
另外,挪用也不是侵占,两者区别很大
挪用并不意味着侵吞,也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挪用资金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也是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区别。
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将资金占为己有,侵犯了公司财产的所有权,那就是职务侵占罪,处罚更重,而如果是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公司财产的使用权,处罚会相对更轻。
综上所述,金立集团的刘力荣,目前是否涉嫌挪用资金犯罪,还是个未知数,还需要更多的信息披露才能确定,刑事犯罪是最严厉的处罚措施,要慎之又慎。赌博是恶心,但不能因为他赌博了,就轻易认定其资金的性质。#辟谣#
(本文是作者针对相关事实进行的法律分析,以求对司法实践作出有益的贡献。未经作者本人曾杰许可,严禁转载,欢迎点赞,留言,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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