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陈律师刚结束了一起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案件的庭审。本案中,当事人k某因生产某知名汽车品牌商标标识以及附有该品牌商标标识的钥匙壳,从而被指控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并于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是检察院依旧不予出具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基于此,为了免受牢狱之灾,k某在签署了认罪认罚之后找上了陈律师。
在经过研判案情情况之后,陈律师认为,k某在本案并不构成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因为该知名品牌商标的商品核定使用范围仅包含了遥控装置,但并不包含钥匙壳,显而易见,遥控装置与钥匙壳并非同一种商品,前者作用于启动、控制汽车,而后者则作用于保护汽车钥匙,此外,就本案商标标识数量而言,应当以一个完整的汽车钥匙壳认定一个商标标识,而不能以一左、一右为两个商标标识进行计算,故本案商标标识数量并未超过2万件,依法不构成本罪。
以上无罪辩护观点,再次刷新了k某对本案的认知,k某也认可该无罪辩护方案,但又同时有所顾虑,担心陈律师在他签署了认罪认罚的情况下依旧作无罪辩护,会被检察院、法院视为k某对本案认罪认罚进行反悔,从而加重刑罚。
因此,陈律师向k某释明,虽然k某已签署了认罪认罚,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律师对案件享有独立辩护权。换言之,在认罪认罚的案件,律师作无罪辩护并不能视为当事人对认罪认罚进行反悔。最终,经与k某沟通达成一致,由陈律师对本案作无罪辩护。
综上,对于已签署认罪认罚的案件,一旦发现存在无罪辩护空间,律师不应轻易妥协附和认罪认罚,可以在与当事人沟通达成一致的情形下,依法行使独立辩护权,从而争取案件能够实现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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