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泽民: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日前,在办理一起集资诈骗案件的过程中,我为我的当事人向主办法官提出了《取保候审申请》,主办法官给我留下印象最深的话是:“我们这里好多年都没有人在审判环节申请取保候审了。”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并规定了可以取保候审的法定情形。
看看法条,人民法院可以办理取保放在第一名。但实务当中,在审判阶段办理取保的情况确实很少,好像已经被大家遗忘。
由于我带领的团队主要是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经济犯罪案件强制措施的实施自有其特点。
《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要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不得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
因此,在我们接办的经济犯罪案件中,凡是我们认为符合取保条件的,都竭尽全力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并且这种努力一直贯穿整个案件的始末。以下办案经验可能仅适用于重大、复杂经济犯罪案件,办理其他类型案件时,仅供参考。
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至少应该在以下三个时间节点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
1.公安机关报送审查批捕以前;
2.检察院审查批捕期间;
上面两个时间节点就是业内人士常说的“黄金37天”,其重要性已经经过充分论证,我就不在这里赘述了。
3.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之前。在此时间节点,公安机关收集证据工作已经完成,会根据案件情况出具《起诉意见书》,是对整个案件侦查阶段的总结。在这个时间节点,由于案情已经明朗,辩护律师应适时提出申请。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应至少作出两次申请:
1.刑事案件到了检察院以后,辩护律师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取得卷宗材料,根据证据材料反映出的有利情节提出申请。案件材料多的时候,不要等检察院扫描完才去阅卷,先用手机或相机拍下案卷,一定要在承办检察官全面阅卷之前递交申请,并争取当面交换意见,让检察官对当事人的涉案情况有深刻的印象,增加取保的成功机率。
2.检察院移送起诉之前。重大、复杂的案件会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一到两次,补侦结束以后,承办检察官或办案小组要制作《起诉书》。在《起诉书》定稿以前,涉案人员的处理情况是他们必然要讨论和决定的事情,如是否对某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等,这个时间节点千万不可错过。
在案件的审判阶段,一般要申请两次:
1.案件到了法院之后,一旦确定了主办法官,应尽快向法官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书应将对当事人有利的情节准确阐述。这一次的取保申请很少有被同意的,原因是法官在这个时候根本不了解案情,他很难做出任何决定。这也是为什么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大家仿佛忘记了人民法院还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申请的人都没有,就别指望法院主动放人了。申请的目是让法官对我的当事人提前有个好印象。
2.开庭审理之后,对凡是符合条件的当事人都应该尽量争取在宣判之前申请办理取保候审,重大、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在审理之后一年半载才宣判的情况就太普遍了。这个时候,法官对案件已经心里有数,成功的可能性很大。但,我们可千万不能忘了申请呀。
另外,在刑事案件办理的各个阶段,还要根据案件情况,适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配合完成取保候审工作。
既然我们一开始就认为当事人符合取保的条件,我们就没有理由不坚持到底。对当事人而言,能够提前一个阶段、一个月,哪怕是一天重获自由,都是弥足珍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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