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泽民: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职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杨天意:金融犯罪案件有效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端午假期刚过,上班第一天,大家上午还沉浸在端午的粽叶飘香和假期的温香软玉之中久久不能自拔,下午便收到了格力空调手撕奥克斯空调的重磅新闻。于是,各界吃瓜群众纷纷摒弃了对假期的不舍与留恋,擦干了嘴角的口水和棕香,抄起珍藏已久的小板凳,将全部的注意力都集中到了这场因为几台空调引发的纷争上来。
事情是这样的:
邻家董小姐领导的格力电器是一家凭借先进技术及优质产品闻名于世的空调生产企业。格力空调虽然价高但胜在质优,以此获得广大消费者的多半好评,连续多年稳坐国内空调界第一把交椅。
隔壁郑先生创办的奥克斯集团,也以生产空调等家电见长的企业。郑先生见邻家董小姐卖空调有搞头,便寻思着做起了“搅局者”,欲以低价竞争的策略从格力空调垄断的市场中分得一杯羹。经过多年的苦心经营,低价策略让奥克斯空调的销量连年上涨,终于把奥克斯扶上了空调销量榜的榜首。
然而,此消彼长,格力空调的销量却出现了下滑。对此,董小姐忿忿不平,认为郑先生连续多年、坚持不懈地开着蓝翔挖掘机从格力挖人、挖技术,最后竟然还在生产的空调里搞鬼,用能耗比和制冷消耗功率都不合格的产品充当合格产品,欺骗消费者。本着为空调界除暴安良,为消费者保障权益的“大义”,格力电器就奥克斯的违法行为断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进行了举报。
举报信很快便传到了隔壁郑先生那里,阅毕,郑先生嘴角轻扬,淡然道:“嫉妒,纯粹是嫉妒!”郑先生认为,格力电器玩的这些小伎俩完全是出于对奥克斯近几年一路高歌猛进、做大做强、撼动其在空调界霸主地位的嫉妒之心,而选择在“618”大战在即的节骨眼上玩实名举报更昭示了格力电器横生歹意、无中生有、通过对奥克斯发动突袭的方式打压其空调销量的险恶用心。郑先生想到此处,已是怒不可遏,遂果断拨打了公安报警电话……
《举报信》中的层层玄机是这样的:
笔者作为法律界的资深吃瓜群众,对于邻家董小姐与隔壁郑先生的恩怨是非不甚了解,对于格力空调举报奥克斯的动机也不敢妄自揣度。本着看热闹不嫌事大的原则,我们姑且假设这是一种以法律为武器打击竞争对手的商业竞争行为。那么,从一个法律人的视角来看,格力电器的《举报信》中暗含了怎样的玄机?格力电器为什么选择直接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进行举报而不是向公安部门报案或是提供相关违法犯罪线索?
玄机一:选一个对的“裁判”,选一顶合适的“帽子”
我们先来看《举报信》的第一段。
《举报信》的开篇便引入了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等三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能效水效标识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并说明了下发这一通知的目的就是为了“打击虚标行为”。格力电器的意图很明显,就是先用红头文件给奥克斯戴上一顶大大的“帽子”,这个“帽子”叫作“虚标能效标识”,这也是格力电器集合各项证据攻击奥克斯的火力点。而这一通知文件的引入,也暴露了格力电器选择直接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进行举报的原因: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是《通知》的制定部门,这也就意味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是“打击虚标行为”的主管部门。于是,皮球就这样踢给了总局,而且这个皮球,总局还必须要接下。所以,选一个对的“裁判”,选一顶合适的“帽子”,正是《举报信》的第一层玄机。
玄机二:以“人民的名义”举报奥克斯
我们来看《举报信》的第二段。
第二段开头,格力空调摇身一变成为了“相关部门”,且是三分貌合市场监管局、七分神似消费者协会的“相关部门”。话说,“奥克斯空调价格便宜但耗电量很大”与格力有很大关系?还是奥克斯的投诉电话故意留了格力的?否则,又如何解释消费者去找格力投诉奥克斯?但是,这看起来很傻很天真的逻辑实际上另有深意,这一层深意就是“大义”。格力举报奥克斯,是因为格力认为奥克斯的产品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格力正是基于此“大义”,以“人民的名义”举报了奥克斯。格力举报奥克斯,完全没有“私心”,全凭“业界良心”,这正是《举报信》的第二层玄机。
玄机三:有的放矢、高效执法,“从严、从速、从重”地对奥克斯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再来看《举报信》的第三段。
第三段似乎是全文最无聊、最难懂的一段了。这一段列举了一大堆涉嫌虚标效能等级的奥克斯空调型号,并以“不排除其他在售型号也存在类假问题”结尾,实际上传达了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明确告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为了协助贵局提高执法效率,我司已帮贵局排查出了涉嫌虚标效能等级的假冒伪劣产品,请贵局从严、从速、从重地进行处罚即可。”第二层意思是含蓄地告诉广大读者格力为什么不向公安报案,是因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长期从事质量监管工作,有专门的技术人员对是否达到能效标准进行审查;而广大公安干警却很可能并不十分清楚“标称能效比3.59”“实测值仅为2.68”“远达不到3.40”到底都是啥,最后还是要两手一摊,丢给第三方去做鉴定。所以,格力认为,为了“从严、从速、从重”地对奥克斯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还空调市场一片碧海蓝天,还是……直接找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吧!所以,有的放矢、高效执法是《举报信》的第三层玄机。
玄机四:分层次引据法律法规、有步骤地实现对奥克斯的刑事追诉
最后来看《举报信》的第四、第五段。
最后两段是《举报信》的法律引据部分,《举报信》在这一部分可谓是用尽了心思。
首先,《举报信》对法律的引据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即《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2021.3-2010),这是认定奥克斯空调是否真实符合能效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虚标能效等级行为的技术性依据;第二个层次是行政法,即《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这两部法律为将奥克斯空调定性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假冒伪劣产品”并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的法律依据;第三个层次是刑法,如奥克斯虚标能效等级的行为满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则奥克斯有可能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格力并没有精确统计奥克斯不合格空调的销售金额,却若无其事地提了一下仅两款产品“2018年线上零售额就高达16.71亿元,销售量近百万台套”的小细节,实际上已经为奥克斯可能面临的高额罚款甚至构罪入刑埋下了伏笔。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显而易见,如果奥克斯的行为被认定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则无论是行政处罚或是刑事制裁都会与销售金额挂钩。那么,“16.71亿元”这一小小的数字意味着什么呢?细思极恐……
最后,《举报信》的最后一句话还是可以反映出,格力虽然没有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却也没有放弃奥克斯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想法。如果再深入地思考这个问题,则格力有可能是希望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奥克斯进行调查,先取得行政证据,再转化为刑事证据,有步骤地实现对奥克斯的刑事追诉,且到彼时,移送公安机关的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而不是格力。此外,即便不构成刑事犯罪,奥克斯也可能面临高额的罚款,这也不失为一个可以打压竞争对手的有利结果。
因此,分层次引据法律法规、有步骤地实现对奥克斯的刑事追诉是格力《举报信》的第四层玄机。
本文是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李泽民律师、杨天意对格力电器举报奥克斯事件就《关于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空调产品的举报信》一文进行的解读仅代表个人观点,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请尊重作者的劳动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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