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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实名举报奥克斯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为何不向公安机关直接报案?

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何天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6-11

李泽民: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何天云: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正当全国众多吃瓜群众还沉浸在林志玲结婚,但新郎不是言承旭的惋惜中,格力电器今日在其官方微博丢出一重磅消息---格力电器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实名举报奥克斯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要求国家市场监督总局核实查处并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关于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空调产品的举报信》(以下称《举报信》)。那么,格力电器为什么不向公安机关直接报案,而是向国家市场监督总局举报并要求其移送公安机关?

 

我国《刑法》141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该类犯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如果格力电器掌握了奥克斯确切的犯罪证据,其应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报案,而不是向国家市场监督总局举报。格力电器之所以没有这样做的原因,笔者认为,格力电器目前所掌握奥克斯的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证据并不确切,充分。

 

《举报信》称,“……以KFR-25GW/ZC+2为例,标称能效比3.59(6到国家二级能效标准),第三方实测值仅为2.68,远达不到3.40的国家二级能效标准,距高3.20的国家强制性标准也有较大差距。”奥克斯以实测“能效比2.68”产品充当“能效比3.59”产品,其实际产品不仅远没有达到奥克斯所宣称的标准,甚至不符合国家强行性标准“3.20”的要求,因此,格力电器认为奥克斯涉嫌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

 

《举报信》又称,“仅KFR-25GW/NFW+3,KFR-35GW/NFW+3两款机型产品2018年线上零售额就高达16.7亿元,销售量近百万台套”,格力电器想说明奥克斯生产、销售此类不符合其宣传甚至不符合国标的产品的金额不仅达到定罪的五万元的要求,而且达到了“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标准。

 

从《举报信》反馈的客观的事实,奥克斯涉嫌将以“能效比2.68”产品标注为“能效比3.59”产品销售,而且销售金额巨大(仅两款产品就达到16.7亿元),而且涉及奥克斯的8个型号的产品,很难说是过失之行为,相反故意为之的更为明显。

 

显然,虽然格力电器在《举报信》中所披露的事实都是以奥克斯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构罪为出发点的,但是这些事实毕竟都仅出自格力电器一家之言,以上的事实以及相关的证据能否达到让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还有待商榷,但足以让国家市场监督总局立案核查奥克斯涉嫌违法的程度。

 

鉴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格力电器通过向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实名举报奥克斯违法行为,希望引起国家市场监督总局注意,并经其调查核实,再由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将奥克斯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失为解决证据不足又达到披露奥克斯涉嫌违法犯罪的一个办法。

 

奥克斯面对格力电器强势的举报行为,其并未采取迂回或者躲避的策略,而是强硬回应,格力电器为抢占618空调销售旺季市场,对奥克斯的诋毁,进行不正当竞争,并就格力电器举报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格力电器所披露的事实是虚构,举报不实,格力电器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例如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该事件是两家巨头空调公司因产品质量而引发的战争,孰是孰非,要以双方的行为是否符合当前法律规定为判断依据,我们将持续关注事件的发展,并实时从刑事实务的角度作出分析。

 

本文是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李泽民律师、何天云关于格力电器举报奥克斯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解读与思考,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请尊重作者的劳动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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