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翰明: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今天一个外省的合同诈骗罪案件咨询,当事人跟我说,金律师这个案件是在北方这边,你们律所是在广州,如果你介入我们的案件,会不会因为离得比较远,影响会见次数和办案效果?
我跟当事人说,绝大部分的刑事案件,理论上律师可以每天去会见、不受次数限制,很多家属也希望律师能够经常去见当事人,次数越多越好。
但是律师实际办案过程中,一般都很难满足家属的上述需求,你可以理解为律师不会同意每天、或者是每隔两天就去会见当事人。但是每天会见就等同于好的辩护效果?不每天会见就是不负责任的体现?
实则不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刑事辩护律师是面向全国接案,我们的手上并非只有这一个案件,律师既然接受当事人和家属的委托,就会尽职、专业的处理好每一个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利益。基于每一个案件现实情况的不同、辩护空间的不同,不能说是完全平等对待,但当事人和家属不能奢望律师完全牺牲其他案件当事人的利益,只做你这一个案件的事情。
2.刑事辩护律师不应是任何案件都接,而是每年选取不超过十起有一定理据、辩护空间的案件才会考虑介入。
为什么会对案件数量做出限制,因为人的时间和精力有限,超过一定的案件数量,则很难保证办案质量。既然介入一个案件,就要保证足够的办案时间、投入的精力,但是尽责办案并不需要无休止的会见,刑事辩护律师需要合理分配办案时间,因为还有其他更重要的辩护工作要做。
3.律师会见是以辩护为目的、不是聊家常。如果家属希望律师每天进去和当事人说一些无关紧要的废话、嘘寒问暖,或者是重复核实律师早已烂熟于胸的事实、证据,则必然会影响律师正常阅卷、撰写辩护文书的时间。相比较于嘘寒问暖,阅卷、核实证据、撰写辩护文书更为重要,而这些工作会占据了刑事辩护律师大部分的办案时间。
对于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案卷材料动辄几十卷、几百卷甚至上千卷,律师辩护过程中会花费大量的时间进行阅卷,了解控方指控的事实、证据,从而针对性提出书面的辩护意见。这些工作对于家属而言往往是不显山不露水的,家属看不到我们的阅卷时间,却能通过沟通发现律师对案件事实了如指掌;家属看不到我们撰写辩护文书的时间,却能看到我们最终拿出的以全案事实、证据为基础的,几十页甚至几百页的辩护文书。
对于刑事辩护律师而言,相比较于阅卷和撰写辩护文书,会见沟通的轻松是不言而喻的。
当然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也会保证足够的会见次数和时间,怎么衡量会见是否足够?是以律师能否达到全面了解案件情况、证据情况、控方的指控逻辑,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指导,以及针对性的提出辩护意见为判断依据。
在会见的过程中,我们也会保证一定的亲情传递,传达内外当事人不涉及案情的家事,稳定当事人和家属的情绪,毕竟一个刑事案件想要追求良好的辩护效果,离不开当事人、律师和家属的三方配合。
说到这里,不妨多一句忠告,我们考虑介入一个案件时,会事先和委托人全面传达我们的办案风格,双方因为了解而委托;至于聊家常、重复性的亲情沟通,不妨在看守所门口找一找。
4.什么是有效的会见沟通?
此类文章比比皆是,这里捡几个重点环节谈一谈:
笔者认为,律师会见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是因为家属提出会见要求而会见,不提要求则不会见,而是因为办案以及刑事辩护的实际需要。
比如当事人刚被拘留、案件尚在37天之内,这个时间节点至关重要、辩护工作迫在眉睫,我们一般会进行多次、高强度的会见,全面了解案情,依法指导当事人如何应对讯问、应对刑事诉讼程序,在此基础上才能和当事人形成内外合力,并向办案机关出具建议不予呈捕、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阻击批捕。
当事人一旦被批捕,律师也需要及时与当事人沟通,一方面是了解办案机关最近讯问的情况,有无出具实物证据材料让当事人签字确认,从而把握办案机关的指控思路、现阶段的搜集的证据情况,指导当事人应对。同时批捕后需要对当事人进行情绪上的安抚,指导其做好持久战的准备。
比如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我们一般是在案件退回补侦、或者公安机关补侦后重新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或者得知案情有重大变化、办案机关有比较重要的讯问情况时,或者是要向办案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时,我们会立即会见当事人,就上述情况与当事人进行全面沟通、指导其应对,并就向办案机关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比如一审阶段会有几个比较重要的时间节点,这里尤其强调开庭前的沟通。
开庭前两至三天,律师需要会见当事人,就庭审程序、法庭发问、法庭质证、法庭辩论等情况,与当事人进行一轮全面的“模拟演练”,让当事人明白庭审中哪些工作是需要当事人来做,哪些工作是由律师来做。
比如法庭调查中的质证环节,就需要当事人和律师配合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事实层面的东西需要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的内容也会更有说服力,法律层面的质证意见由律师补充。
其实一个刑事案件整个辩护过程中,都应该按照这样的原则进行,当事人与律师、家属的有效配合,是争取好的辩护效果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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