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4日,国务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笔者特意对比了《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意见征求稿)》(以下简称“意见征求稿”)之间的差别,并总结了该《草案》的六大亮点。
一、将反家庭暴力纳入了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的业务培训及统计。
《意见征求稿》中仅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如果失职或渎职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草案》不仅规定了各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的法律责任,同时也将反家庭暴力列入了他们的政绩业务统计,奖罚分明,有助于推动各相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二、明确了人民法院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依据。
《意见征求稿》仅要求人民法院在受害人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配合调查取证,并没有明确证据的认定依据。而《草案》明确了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依据,这无疑给家庭暴力的认定提供了证据支持和保障,同时为受害人收集证据指明了方向,也加强了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必要性。
三、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法院受理的独立程序,不再依附于其他诉讼案件。
《意见征求稿》规定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赡养、抚养、收养、继承等民事案件过程中,受害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且30天内必须提起诉讼,否则法院将撤销裁定。而《草案》规定只要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正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便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再依附于其他诉讼程序。
四、缩小了加害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后的救济途径。
《意见征求稿》规定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作出后,双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加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而《草案》将申请撤销的权利取消了,缩小了加害人的救济途径,同时加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
五、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管辖法院放宽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意见征求稿》将管辖法院固定为受害人、加害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这就要求受害人提供相应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的证明才可以,如果双方已经搬离住所地,又没有在新的居住地形成法律上的经常居住地,或者即便形成了也没有办理居住证,法院则有理由推诿而不受理,这无疑给受害人增加了申请的难度!
而《草案》将管辖的法院改为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的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那受害人只需要提供自己居住的证据即可,比提交经常居住地的证明要简单很多。
六、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条件和措施。
《征求稿》规定申请时必须要提供证据证明加害人有加害的行为,且裁定内容的第一条是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再次加害。也就是说,只有在加害人实施加害行为之后,受害人才可以提出申请,并且裁定保护的对象只能是加害人。
而《草案》中明确了当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且《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措施是修改为: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将“再次”和“对受害人”字眼删除,实际上是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的范围,更有利于保障受害人。
国之根本在于家,家安国可安,家庭和谐至关重要。为了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依法处置家庭暴力,所以《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是十分必要的,也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重大里程碑。任何一部法律都需要经过实践的检验,笔者也会继续关注《草案》的后续审批情况,期待最终的《反家庭暴力法》正式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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