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共同犯罪案件,合力辩护效果好
——重大共同犯罪案件“专业团队辩护”探析
广东登润律师事务所 张元龙
重大共同犯罪案件近年来,有呈上升趋势,尤其是在经济犯罪领域、扰乱公共秩序犯罪领域、走私犯罪领域,主要是以集体出现,有组织、有纪律、有机构和有规模的开展进行的。这类案件一旦被侦破,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往往是多人,甚至十多人、几十人。这类案件,家属聘请的律师分别来自不同的律师所,或不同专业领域的律师参与辩护,最终的效果往往是不太理想的,有的还造成了辩护非常被动局面,导致一审二审均全盘“皆输”的结果。
笔者上次写了一篇“刑事后律师再发展路径探析”文章,谈到了刑事辩护领域的多种专业团队形态共存发展。现再次作出分析,专业刑事团队辩护是重大共同犯罪案件公诉方的克星,2016年后会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市场的变革。
一、重大共同犯罪案件之辩护
重大共同犯罪案件是指由三人以上的行为主体实施,行为共同指向同一犯罪,互相配合、相互分工和联系,有组织、有纪律、统一实施的犯罪活动。这类型案件存在这些显著特征:
人数众多。重大共同犯罪案件主要表现为三人以上共同完成,为共同实施行为目标,较为固定的组织,行为结果较严重、影响面广的犯罪组织形态。在类型上,主要集中在经济犯罪领域、扰乱公共秩序犯罪领域、走私犯罪领域等,常见的犯罪有如: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卖淫罪、走私犯罪等等。这些犯罪尤其是经济领域犯罪,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很多在线上实施行为,牵扯面广,涉案人数众非常之多等特点。
2、辩护上易散难合。由于此类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数众多,家属也相应的很多,家属四面出击,到处找人、托关系严重等。在聘请律师上,也存在有先有后,律师价格有高有低,律师专业水平亦有高有低,有付出多有付出少等。这样就导致参与辩护的律师也多兼顾个人利益,却很少和很难兼顾整体的利益,在辩护水平发挥上也就存在了难度,因此存在辩护分散容易,联合却很难。
3、辩护空间很大。重大共同犯罪案件,根据的类型的不同,个案之间相互有差别,但是总体上复杂程度高,牵扯面广,有的还跨地域、人数多、取证难等,因此此类案件侦查难度也相对较大,定性也有难度。有些犯罪是“正常”之商业活动,由于国家调控政策手段未出台,行为开始是合法合规的,后来经营到一定阶段,国家政策出台界定为犯罪,但是经济行为并未停止,与为了盈利冒险,而涉嫌犯罪的。正因为如此,相应的律师辩护空间也是很大的,是罪也非罪、疑罪也无罪、可以是有罪可以是无罪。侦查活动中,需律师配合之行为走向都会影响到最终的定罪活动。
二、传统分散式辩护
如前所述,重大共同犯罪案件,由于家属互不认识(当然也有家族犯罪特别情况),有的认识但也是临时“出事了”才走在一块的。这时家属由于案件敏感,出现相互不是很信任,或基于案情,互相猜疑,推卸责任等。家属的因素有部分,法律服务市场因素也有影响,结果导致就是件分别会聘请来到不同的律师事务所,或不同专业团队之律师来参与辩护。笔者把形容成传统分散式辩护,那么这种辩护劣势是很明显的。
辩护人相互不认识。由于家属聘请的律师分别来自不同的律师事务所或不同专业团队,辩护人水平很难相当,参差不齐,有专业型律师有不以刑事为专业方向律师,有擅长的也有不擅长型的。另外,有的家属贪图便宜,或自己没有资源原因,会聘请非常便宜的律师担任辩护人。一方面造成了,案件嫌疑人家属间会相互攀比价格,降价竞争,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很难聘请到好律师。
2、辩护人缺乏沟通。由于聘请律师来自不同所或不同团队,导致辩护人相互之间缺乏沟通,有的基本没沟通过,在开庭时,才是第一次见面的。这样辩护人间就很难形成默契。各辩各的。
3、辩护思路对整体不利。由于律师基本是为委托人着想,根据自己当事人需要而定辩护思路,导致各自为阵、各辩各的、四面出击、互不理睬。辩护人相互间缺乏沟通和默契,也没有一个人牵头等因素影响,没有整体案件的辩护思路。作为首辩的辩护人,由于后面辩护人之间没有过沟通,在法庭上,一旦公诉员问话,前后顺序调换一下,或审判长把律师问话顺序调换,很快案件不攻自破,有的先已认罪,有的辩护人与被告人早有沟通把责任推弃给别人,因此,有好的辩护要点也难以发挥了。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相互推责、互踩、相互诋毁等(部分案件,笔者不讲全部)。
诸如这类辩护的案例非常之多,例如2014年《焦点访谈》报道引发的东莞太子酒店十多人被控组织卖淫罪一案,就存在诸多不如意的地方。
三、专业团队合力辩护
重大共同犯罪案件既然是由三人以上,共同实施之犯罪,有的还把法人牵扯到了其中,共同列为了被告,那么辩护人在确定辩护思路上,除了考虑为个人辩护的层面,还应首先考虑是整体角度辩护的策略上,从而双重受益到具体的个人。那么,专业团队辩护具备分散辩护不具有的优势。
1、专业型律师所与一些刑辩联盟为专业团队辩护---了基础。近几年,信息化的调整发展与我国新刑诉法实施以后,刑事辩护人才发展迅速。一些专业型律师所,还有大所刑事部、以及以专业方向的刑辩联盟,集中了大量的刑辩人才。在面对重大的共同犯罪案件时,能迅速的组建“专业刑事辩护团队”,在以审判为中心的法治大环境下,辩护能很好的发挥,定能取得相当好的效果。例如:北京尚权律师所、京都律师所、广东广强律师所、四川卓安律师所、广东登润律师所等,要组建刑事辩护团队,不仅自己有优质的人才资源,也可调动联盟律师组建优秀刑事辩护团队,实现横向联合,优势互补。
2、阅卷上有便利优势。由于每位辩护人都可以阅卷,当一位律师阅卷后可以提供给其他辩护人共享,需要补充阅卷时,又可安排另一名律师阅卷,不仅节省了资源,同时也增大了阅卷的强度。这是传统分散辩护无法比拟的。
3、便于共同确定辩护思路。对于一宗重大共同犯罪案件,侦查部门是有完整成熟的侦查研究和讨论机制的,到了批捕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公诉科也是有成熟的集体研究讨论机制,甚至还会邀请侦查部门一同参与共同研讨。唯独辩护人一方,是没有研究和讨论机制的,这样出庭,势必被动,往往不是公诉方的对手。但是近几年刑事的专业型律师事务所已经在做这一块了,这是好的。对于重大共同犯罪案件,专业刑辩团队可以进行研究和讨论,甚至可以邀请有专业知识的人一同参加。这样为共同辩护思路的拟定,以及对个人辩护思路的确定都是非常有益的。(至于是否涉及到了刑法306条规定,或变相串供,是另一主题,这里不作讨论)。
4、不四面出击,容易制胜。由于辩护人来自同一个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团队,相互间水平相当,形成默契,在整个案件辩护过程中,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都会使案件往有利的方面发展,甚至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当案件进入法院审判阶段,加上之前有辩护作铺垫,在首辩、次辩、第三辩护人、第四辩护人方面有作安排,当辩护人出庭时,根据原有辩护策略,与公诉方针锋相对,相信会取得相当好的辩护效果。
这种辩护模式成功案例也是相当多了,例如2011年被誉为“年度中国十大经典案件”之“宁波地沟油”柳某等被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就是由金牙大状为核心的专业刑事辩护团队参与辩护,形成合力,取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2014年度被《中国法制报》评为“年度中国十大经济犯罪案件”之香港亮某思江某某等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由广东登润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参与辩护,取得了较好的辩护成果;北京律师组建团队到地方进行合力辩护的案例等等。
当然,专业团队辩护在进行合力辩护时,也需平衡不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利益,处理好各种诉讼关系,与不触及刑事诉讼法上之禁止性规定等。重大共同犯罪案件,由专业型律师所或专业刑辩团队,形成合力辩护,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正当权益和维护国家的司法正义上取得较好的成效。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