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山涉嫌重大受贿等五项指控案(判二缓三)之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意见书
新检局诉〖2000〗5号
犯罪嫌疑人王东山,男,53岁,
犯罪嫌疑人王东山涉嫌受贿一案,经本局侦查终结,查明其犯罪事实如下:
一、1996年3月,犯罪嫌疑人王东山没经过新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班子研究和公开招标,将新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指挥中心大楼工程交新兴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张金镇(另案处理)承建。事后,犯罪嫌疑人王东山分两次共收受张金镇给的人民币8万元。
二、1996年3月,犯罪嫌疑人王东山没经过新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班子研究和公开招标,将新兴县交警大队指挥中心大楼工程交新兴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张金镇承建。事后,犯罪嫌疑人王东山向张金镇提出要工程回扣款给交警大队。张金镇把25万元承建回扣款交给了新兴县交警大队。
三、1998年7月至8月间,犯罪嫌疑人王东山和云浮市公安交警支队车管所所长董峰(另案处理)共谋办理一批报废车的延期手续,犯罪嫌疑人王东山许诺事成后给予支车队管所好处费。后新兴县交警大队向车主多收费用,办理了一批新兴县籍不符合延期条件的报废车延期报废手续。1999年2月,犯罪嫌疑人王东山授意谢肆(另案处理)将多收车主费用的其中10万元人民币送给云浮市交警支队车管所。
四、1996年3月,犯罪嫌疑人王东山没经过交警大队班子研究同意,亦没有请示公安局领导,利用任交警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便利,指派黎祺瑛(另案处理)以支付基建款为名,在没有任何抵押的情况下,将新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公款人民币400万元借给新兴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张金镇使用,时间长达1年,收取利息623000元不处帐而从中私分。
五、1996年3月,犯罪嫌疑人王东山没经过交警大队班子研究同意,亦没有请示公安局领导,利用任交警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便利,指黎祺瑛在没有任何抵押的情况下,将新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公款人民币100万元借给新兴县航达造纸有限公司使用,时间长达3年多,收取利息25万元不入帐而从中私分。
以上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及有关书证证实,犯罪嫌疑人王东山亦供认在案。
犯罪嫌疑人王东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便利受贿、行贿、索贿以及挪用公款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287条、第391条、第384条之规定,涉嫌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挪用公款罪。为惩治腐败、严肃国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规定,特将此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科审查起诉。
此致
本院审查起诉科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反贪污贿赂工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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