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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战文书||关于邹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非法证据 ​排除的申请书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0-03-21

申请人/辩护律师::张王宏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申请事由:申请对邹某某在案件调查中所做的与事实不符的供述进行排除


联系电话:139 2428 1720


事实和依据:


邹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由大庆市公安局某某分局侦办,经大庆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现由贵院审理。


根据会见,辩护人了解到,邹某某在被警方讯问时,曾被警方以其及家人,在常住地荷兰国鹿特丹市有偷漏税行为,称如不配合警方,将向荷兰大使馆举报,利用邹某某恐惧家人被荷兰相关部门查处的心理,让邹某某在与事实不符的笔录上签名、按捺指纹。


相关与事实不符内容包括:


一、邹某某并非阿龙与甄某某单线联系的人[①],邹某某作为阿龙的朋友,只是介绍了表弟甄某某给阿龙。


二、阿龙与甄某某从事的是合法经营,还是违法犯罪活动,邹某某既不知晓,也没有参与。


三、邹某某没有向甄某某下达买卖外币的指令[②],没有发送需要换外汇的人员的相关银行账户。


由于邹某某在受到威胁情况下,因为担心家人的安危,所做的与事实不符的情况,导致相关供述不具有真实性。为了查明真相,确保无罪的人不被追究。特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③]《严格非法证据排除若干问题的规定》[④],向贵院申请排除相关证据。

 

此致


大庆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张王宏


                           2019年8月15日


 [①]《诉讼卷一》邹某某的讯问笔录,P27.

[②]《诉讼卷一》邹某某第一次讯问笔录,P3-6.

[③]第四十四条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④]第一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第三条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校对:黄宇       编辑:冰虫子 校审:烧汤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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