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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核云涉嫌妨害公务案之一审裁判认定:《刑事判决书》摘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金牙大状律师网(本网)负责人王思鲁办理案件

涉及隐私,采用化名

黄核云涉嫌妨害公务案(从轻处罚,终审改判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一审裁判认定:《刑事判决书》摘要

 

公诉机关XXXX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核金……

辩护人王思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黄核金辩解称,公路局人员违法执法。其辩护人辩称,这是一起典型的“暴力执法”、“违法行政”案,黄核金根本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作出无罪判决。主要理由是:(1XX市公路局及其执法人员没有扣车权,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及执法程序不当,黄核金在本案中如果打了执法人员,亦属正当防卫;(2XX公路局林X彬等六人均不具备合法的执法人员身份;(3)黄核金没有妨害公务罪的故意,不符合该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同时提供四张证明黄X波脖子上存在伤痕等内容的照片及部分彩色照片影印件。

被告人黄核云辩解称,他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到现场的,没有参与打架。其辩护人辩称,本案的定性是一起“暴力执法、违法行政案”,黄核云根本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作出无罪判决。其主要理由是:(1)认为XX公路局无权扣车,其扣车行为是超越职权、违法行政;(2XX市公路局执法程序违法;(3)如果黄核云在现场打了人,也属正当防卫,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

经审理查明,2004317日上午XX市公路局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通行费征收办)工作人员林X彬、陈X进、陈X艺、刘X伟、林X昌、颜X尚等六人统一着装,佩带标志,由队长林X彬带队、乘坐一辆车牌号为闽CK8XXX的公路通行费稽征专用车辆到所辖县道307XX)线XX县东园路段锦X收费站附近例行通行费稽征工作时,发现了被告人黄核金驾驶的曾多次在锦X收费站关不缴通行费的闽C/75XXX小轿车,林X彬等稽征人同即驾车尾随该车并用车载扩音器喊话,责令闽C/75XXX车停车接受检查,该车行驶到距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往XX大桥方向约200处停靠路边接受检查。当稽征人员拟按规定对闽C/75XXX小轿车采取暂予扣押措施时,被告人黄核金即打电话将情况告诉车主郑X山(另案处理)。郑X山闻讯后即从XX县城关雇车赶往现场,同时打电话叫其内弟黄核云等人到现场,被告人黄X波、黄X丰闻讯也先后赶到现场。郑X山到现场,即走向闽C/75XXX小轿车边,将坐在该车驾驶座上的林X彬强行拉下车,并开拳对林进行殴打。被告人黄核金、黄核云、黄X波、黄X丰和黄X 福(另案处理)等人见状便开始动手分别对林X彬、陈X进、陈X艺、刘X伟、林X昌、颜X尚等稽征人员进行殴打,造成林X彬受伤错迷倒地。其他稽征人员不同程度受伤,涉嫌违规定车辆闽C/75XXX小轿车被被告人黄核金当场开走的后果。经法医鉴定,林X彬的伤情为轻微伤(三处)、陈X艺的伤情为轻微伤(一处)、陈X进的伤情为轻微伤(一处)。被告人黄X丰于200442XX县公安局投案。

另查明,XX市交通局委托XX市公路局行使《XX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及其相关的交通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公路通行费征稽行政处罚权。委托期限自20041120041231止。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林X彬、陈X进、陈X艺、林X昌、刘X伟、颜X尚陈述;分别证实2004317日上午,由队长林X彬带队,乘坐XX公路局的稽征专用车闽CK8XXX号车到XX县执行公路通行费稽征任务。在县道XX线查获一辆多次在锦X收费站冲关不缴通行费。车牌号为闽C/75XXX的小轿车,当拟依法对该车采取暂扣措施,遭到车主郑X山、驾驶员黄核金等人的围攻、殴打,林X彬当场被打昏倒地,其他稽征人员也不同程度的被打伤,当天的稽征任务被迫中断,查获的违规定车辆被黄核金当场开走的事实。(2)证人郑X山证言,证实2004317日上午,他的闽C/75XXX小轿车由驾驶员黄核金驾驶,在距XX派出所约300处,被XX公路局稽征办的人员查扣,黄核金有和他们拉扯、对打,当时黄X波有在现场并受伤,稽征办的林X彬嘴角流血等事实。(3)证人庄X伟、施X、蔡X杰的证言,分别证实闽C/75XXX号车在锦X收费站有采用逆道通行、尾随前面缴费车辆通过的车,被郑X山骂了一通的事实。(4)证人黄X明证言,证实2004317日上午十时许,他从XX城关驾出租车载郑X山到本案现场。在路上,郑X山连打了几个电话,告诉受话方说,他的车在新XX路边被稽征人员扣下,让他们赶到现场把稽征人员围住,不要让他们走掉。郑X山到现场后与一个穿茄克、戴墨镜的男子有用拳打公路局的人员。公路局的人员当时有穿统一制服,车辆印有“中国公路”字样并装有警灯的事实。(5)证人林x芳证言,证实她乘坐教练车途径案发现场有看到公路局的稽征人员在查扣一辆在收费站冲关的车时,双方发生纠纷。郑X山打了一个稽征人员一拳后,不知谁喊了一声"",很多人就围过来打那个被从闽C/75XXX车上拉下来的稽征人员。当时闽C/75XXX车驾驶员、还有一个穿迷彩服的人和一个戴眼镜的人也有参与打稽征人员的事实。(6)证人曾X生证言,证实他驾驶一辆教练车路过案发现场时,看到一辆公路局的车拦住闽C/75XXX号车,双方引起争执。过了一会儿,车主郑X山到现场将坐在闽C/75XXX车上的一个年纪较大的公路局的人拉下车,随后有四、五个人开始动手殴打那些执法人员,有一个年纪较大的执法人员被打倒在地,嘴角流血的事实。(7)证人曾x坚证言,证实2004317日十时许,他驾车途径案发现场时,看到路边围了很多人,旁边停一辆路政的稽征车,有人在围攻、殴打稽征人员,一个年纪较大的稽征人员被打倒在地,嘴角流血的事实。(8)证人朱X川、庄X强的证言,分别证实2004317日十时许,他们在XX派出所值班时,接到“110”报警台转来的一起报警称,公路稽征人员在新XX路和群众发生纠纷,他们和陈x川出警,到现场后看到一辆车身标记是“中国公路”并带警灯的车停在那里,另有一辆地方牌的小车,现场有五、六个穿公路制服的人。当时有看到黄X福挥拳殴打稽征人员,有一个年纪较大点的稽征人员受伤倒在地上,脸色很差的事实。(9)辨认笔录,分别证实:①经被害人陈X进、刘X伟辨认,分别确认被告人黄核金是闽C/75XXX号车驾驶员、有殴打陈X进;②经被害人陈X艺、林X昌;陈X艺同时确认被告人黄X丰当时在案发现场是穿迷彩服的人,有殴打陈X艺;③经被害人颜X尚辨认,确认被告人黄核金、黄X波分别殴打林X彬和颜清尚的事实;④经被害人林X彬辨认,确认黄核云当时在现场有殴打林X彬和其他稽征人员。(10)被害人林X彬等人的病历资料及伤情照片、法医鉴定书及说明,分别证实林X彬、陈X时、陈X艺、刘X伟、林X昌、颜X尚的伤情情况。(11XX派出所证明材料,证实2004317日上午,该所接警、出警及现场等情况。(12XX市公路局证明,证实林X彬、陈X时、陈X艺、刘X伟、林X昌、颜X尚均为该局通行费征收办工作人员及持执法证件情况。(13XXX收费站车辆违章冲关统计表,证实闽C/75XXX号小轿车自200310242004317冲关逃费情况。(14)委托书,证实2004年度XX市交通局委托XX市公路局根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使《XX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的交通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公路通行费征稽行政处罚权的事实。(15XX市公路局涉案车辆照征,显示2004317X彬等人乘坐的稽征车辆车牌号为闽CK8XXX、有明显的行业统一标志。(16)闽政[2003]23号文件,证实XXX收费站为合法收费站。(17XX县公安局工作说明,证实闽C/75XXX车案发当日在现场被郑X山等人开走;郑X山、黄X福均在逃的事实。(18)闽路办[2001]30号文件,证实XX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启用《XX省补征公路规费缴讫凭证及有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启用公路规费缴(免)讫标志牌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已经废止、失效的事实。(19XX省交通稽查暂扣凭证(0008933号),证实2004317XX市公路局通行费征收办以欠缴规费为由开出暂扣凭证,拟对闽C/75XXX号小车予以暂扣的事实。(20)有关行政执法证件复印件,证实林X彬、刘X伟等人职务及持有行政执法证件情况。(21)被告人黄核金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承认并证实2004317日上午,他驾驶闽C/75XXX号小轿车在XX路段被一辆带警灯的小车拦住,那辆车上下来五、六个穿制服的执法人员,其中一个较老一点的人拿出一本证件并说“我们是XX公路局的,你的车冲关,我们要暂扣你的车”。他就打电话将情况告诉郑X山,在电话里郑X山说“证件让他们扣,车不能让他们扣”。打完电话他回到车里拿东西并和稽征人员抢车钥匙,双方就吵起来了。过了一会儿,就围了很多人,郑X山也赶到现场并和其他二、三个人将林X彬从闽C/75XXX车上拉下来。黄X波、黄X福围着林X彬打,黄核云有与另外的稽征人员对打,他自己也有打稽征人员,后来郑X山将闽C/75XXX车的钥匙拿给他,他就将车开走的事实。(22)被告人黄核云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承认并证实2004317日上午,他被郑X山叫到案发现场,到现场后看到郑X山、黄核金、黄X波、黄X福等人都在现场。

当时现场停有一辆装有黄色警灯的车,车上躺着一个五十几岁穿制服的公路稽征人员的事实。(23)被告人黄X波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承认并证实2004317日上午,他骑摩托车到达案发现场后,看到公路边停着一辆闽C/75XXX小轿车的一辆印有“中国公路”字样的车,郑X山用手抓住一个稽征人员的胸部衣服并用力推了一下,骂了一句“打你要XX(骂人的精话)”。当时黄核金、黄X福等人有打公路局的人,他自己也有参与殴打的事实。(24)被告人黄X丰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承认并证实2004317日上午,他被黄X波叫到案发现场后,看到有二辆小车停在那里,其中一辆印有“中国公路”字样、装有警灯的公路专用车。在现场与五、六个穿公路制服的人吵架、推搡的有黄核金、黄X波、黄核云等人。过了一会儿,郑X山来到现场就直接走到闽C/75XXX车旁,把公路局的一个老同志从车里拉下来,打了这个人胸部一拳,并说“给我打他干鸟”,后来黄X波、黄核云、黄核金和他自己都有打公路局人员的事实。(25)破案报告及《投案自首呈报审理表》,证实被告人黄核云于200442XX县公安局投案的事实。

以上证据,来源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定案根据,本院予以采信。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但其提供的录像资料未能清楚显示其所要证明的相关内容,不予采信。

……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核金、黄核云、黄X波黄X丰伙同他人,无视社会管理秩序,采取围攻、殴打等暴力方法阴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核云、黄X波、黄X丰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XX市公路局依法受XX市交通局委托,行使《XX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及其相关的交通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公路通行费征稽行政处罚权。其相关执法人员统一着有佩带标志的交通行业制服,使用有明显交通行业统一标志的专用车辆,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等,符合行政执法所应具备资格条件的有关规定,对所辖公路行驶的车辆缴交公路规费进行稽查是正常的行政执法活动。XX公路局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欲暂扣欠缴公路通行费的涉案闽C/75XXX车辆,符合XX省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XX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行政执法依法有据。由于被告人的围攻、殴打等暴力行为,妨碍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使暂扣欠缴通行费车辆的行政执法行为无法实现,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在本案查明的事实中,尚无证据证明本案中所指行政执法人员有以殴打等暴力方法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或“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事实。被告人黄核金及其辩护人和其他三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XX市公路局人员‘违法行政’、‘暴力行政’,本案被告人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均不构成犯罪”的相同或相似的辩解、辩护意见;被告人黄核金、黄核云的辩护人提出的如果黄核金、黄核云在现场打了人,也是属于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均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均不予采纳。被告人黄X丰案发后有到公安机关投案,但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告人黄核金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其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黄核云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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