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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陷警门”事件之黄山祁门民警刑讯逼供案二审之冤案是怎样炼成的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3-04-19
 

安徽“陷警门”事件之黄山祁门民警刑讯逼供案二审

方卫辩护人:金晓晖、王思鲁律师;王晖辩护人:毛立新、朱明勇律师;律师团秘书:苗春健律师

冤案是怎样炼成的

—从安徽祁门“陷警门”看

周 静

 

 现在人们形容一个人冤屈的时候,会用到“比窦娥还冤”。在古代社会,冤案层出不穷,只是窦娥冤把冤案推向了高峰,沉重的历史脚步留下了惨淡的回忆和深刻的教训。

平心而论,任何国家任何社会都会存在冤案,只是在制度更加合理的国家和社会,其无辜者被冤枉的可能性会更低一些;在制度不怎么合理甚至根本不合理的国家和社会其无辜者受冤屈的可能性相对而言会更高一些。

     然而,在现代向建设法治社会的转型时期冤案就能杜绝了吗?当然不可能杜绝,尽管庭审冤案没有愈演愈烈,却也屡见不鲜。

     近来,安微“陷警门”冤案在继一审判决出后,再次引起了一线民警、网友等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20111222日,南方都市报《身陷刑讯逼供的警察》深度报道。一盗窃疑犯在安微祁门县公安局身亡,两名民警方卫、王晖被控故意伤害,两名民警遭到是否有刑讯逼供的质疑,并因此被检察机关问罪推上审判台。

黄山市公安机关千余名民警却联名向安徽省高院院长上书表达对该案不同的看法,黄山市公安局高层也并不避讳地为两民警辩白,称两人系无辜。

在本案二审阶段,王思鲁、毛立新、朱明勇等资深专家律师为其做无罪辩护。

“江南两警,千古奇冤,我要上诉”之裁判书意见上签字之举动,把“陷警门”冤案再次推向高峰。一个疑惑在人们心中画上了大大的问号,人们不禁要问:冤案是怎么炼成的?这要从我们的司法现状、刑事诉讼制度说起。

 在目前我国司法现状、刑事诉讼制度,学术理论上是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坚持无罪推定原则。

然而,在实践中控审不分,控辩严重失衡,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成为一纸空文,有罪推定成为或隐性或公然的原则在司法人员心中依然“坚守”。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遇到证据不足,被告人可能有罪也可能无罪的“疑罪”时,究竟应该是判有罪还是无罪,这是古今中外的司法者都必须面对的一个难题。

回望我国历史,尽管在夏朝就有人提出了“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观点,但是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这种观点不可能得到统治阶级的认可。为了维护阶级统治,严厉打击犯罪,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一直是进行着有罪推定虽然在某些历史时期,法律中也有“罪疑唯轻”“疑罪从赎”等规定,但这些规定在其本质上还是有罪推定。

尽管现代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不断地完善。然而,历史的效应根深蒂固,有罪推定在某些司法机关只是一纸空文。依然用着历史的经验,进行着现代的审判,用腐而不朽的观念进行着有罪的推断。

在“陷警门”案中,法检两方何尝不是在进行着有罪推定,一审之中,当法官面对那些传来证据,及两份结论不相同的法医鉴定书时,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也“想当然”的进行了有罪推定,做出了那个让人民大众觉得寒气袭人的判决书,更是让一线民警心生凄凉。

英国摩菲说:如果某个材料被认为是真实的,可信的和具有充分的相关性,能够说服法院,认定其为证据就是适当的。

然而,“陷警门”案中,在那些传来证据,法医鉴定意见遭到强烈质疑的情况下,法院做出那样的判决书,何异于文革时期践踏社会主义法制的那些理念:“办案要立足于有,着眼于是”,“一人供听,二人供信,三人供定”“先定性质后找材料”。这些在“陷警门”案中体现的淋漓尽致。公然地进行有罪推定,这与我国现代刑事诉讼无罪推定的理念严重违背。

“认定事实,必须是根据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而且只有经过调查之后才能认定构成犯罪核心内容的事实。”法学界专家如是说。

可是,法官在面对两份不同的鉴定意见书时,未经调查审核明辨,就以关键“科学”证据做出了判决。这又哪里体现了丝毫的公正。

    面对继海南民警雷庭案被判无罪并获得国家赔偿后,一起起的警察被冤打案,我们强烈的呼吁:

     让我们的身边少一些冤案的发生,牢记我们的刑事诉讼原则是坚持疑罪从无,不要再进行有罪推定做出“想当然”的判决。更不要为了所谓机关颜面、领导指示等,让无辜之人尽受牢狱之苦。

     期待“陷警门”案二审中有一个公正的判决,两警察能早日昭雪平反。

让维护一方安稳的中国警察不再心生凄凉;

让冤案看不到阳光;

让人权能真正得到保障;

让正义之光在每一个人心中照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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