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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辩日记NO:3毒品案件中,卖方一定构成犯罪,但买方就未必了

办案律师/作者: 王如僧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1-28

王如僧:毒品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南方都市报法律专栏特邀学者

周五下午,拿到检察院的一份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当天下午,当事人李某丽从看守所里放了出来。

半个月前,我接受了李某丽姐姐的委托,去看守所会见了李某丽,去了三次。

李某丽在广州一间酒吧当服务员,期间认识了男朋友郭某龙。

一个月前,郭某龙打电话给李某丽,叫李某丽到越秀区某某路的一个麦当劳门口等一个叫"细眼"的人,拿点野味回来。

李某丽按照电话指示,来到目的地,刚从一个男子手里接到一包东西,就被蹲点的便衣抓获。

经过鉴定,那包东西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重量8.49克。

于是,李某丽便以涉嫌贩卖毒品罪进去了。

在看守所里,我们两个聊了很久。

我问,你去接货时候,你知道那是毒品吗?

李某丽答,知道的。

我问,那你为什么还要去?

李某丽答,我男朋友叫我去,我就去了。

我问,那你男朋友买这东西是为了干什么?

李某丽答,我觉得是自己吸,因为他是吸毒的。

我问,你男朋友除了吸毒,贩毒吗?

李某丽答,不知道。

由此可知,李某丽对其替男朋友接货的事实供认不讳的。

根据刑法的规定,贩卖毒品罪是指销售毒品给他人,或者以销售为目的而购进毒品。

这意味着购买毒品的人,未必构成犯罪的,能否查实购买毒品的目的,是能否定罪的关键。

可是本案中,郭某龙购进毒品的目的不明啊。

虽然李某丽声称郭某龙购进毒品的目的是为了自已吸食,但仅是她个人的说法,只能参考,不足为信。

虽然下线也被抓了,但通常下线也是不知道的,就算知道了,也未必会说。

这个时候,郭某龙的口供就非常关键了,可是郭某龙收到风声,已经杳无音讯,人间蒸发了。

突然间,我又想起几个关键问题。

我问,公安扣押了你手机吗?

李某丽答,扣了。

我问,公安有当你的面打开过你的微信吗?

李某丽答,公安叫我打开微信,叫我指出来那个是我男朋友。

我问,里面有你男朋友说他有贩毒行为之类的聊天记录吗?

李某丽答,没有。

我问,你帮男朋友接货,是免费的还是有偿的?

李某丽答,免费的。

我问,你有加价吗?

李某丽答,没有。

我问,你有从下线那里拿提成吗?

李某丽答,没有。

听李某丽如此回答,终于替李某丽松了一口气。

回律所后,连夜写了一篇律师意见书给侦查机关,提出:

1.本案中,真正的买主是郭某龙,李某丽只是郭某龙购买毒品的工具。由于郭某龙是买方,不是卖的,那么郭某龙购买毒品的目的是为了转售才构成贩卖毒品罪,如果购买毒品的目的是为了供自已吸食,那就是非法持有,不是贩卖毒品。

2.由于郭某龙没有到案,本案也没有任何关于郭某龙存在贩毒行为的物证、书证,李某丽也没有说到郭某龙购进是用于销售,根据目前证据,无法充分、确实的查明郭某龙购买毒品。虽然,郭某龙逃逸了,但是逃逸的目的有多种,不代表其一定存在贩毒行为。如果不能查明郭某龙购进毒品的目的,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应推定郭某龙不是用于销售。

3.如果不是贩卖,那么李某丽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持有,可是非法持有冰毒的立案标准是十克以上,可是本案的冰毒数量没有达到十克,依法也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侦查机关收到律师意见书,没有回应,过了一个星期,还是移送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了。

到了检察院后,将律师意见书改动了一下,重新送给检察官。

终于有回应了,在第六天,检察院就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检察官仅用了六天,就做出了决定,看来他内心清楚得很,明确知道根据目前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李某丽构成犯罪。

不然,检察官不会仅是用了六天,应该是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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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僧
王如僧涉税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310024927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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