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售“口味滤嘴”是否合规?
自“口味”禁令出台之后,电子烟的风味就只剩下了烟草口味,无疑给电子烟行业带了巨大冲击,但在这种情形下,市场上出现了一种可以外挂在电子烟之上的“口味滤嘴”(也称“口味棒”),即在电子烟吸嘴上增加一个滤嘴,使得烟雾通过滤嘴后,呈现出烟雾水果味,凉味的效果。正是由于“口味滤嘴”使得电子烟又呈现出不同口味,因此,制售“口味滤嘴”产品是否合规就成为问题。
首当其冲的就是,“口味滤嘴”是不是电子烟? 如果“口味滤嘴”是电子烟,那当然就不合规。而这得回归到,现有法规对电子烟的界定上来。通过整合现有电子烟的法规体系,可以知道,电子烟是从两个角度来定义的:即电子烟=电子烟成品+电子烟产品。 一方面,现有规定从电子烟的原理、功能来定义电子烟。电子烟国家标准GB41700-2022和《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对其进行了明确规定,即电子烟是指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输系统。据此,电子烟是以成品的形式给出了两个明显特征:①产生气溶胶;②是电子传输系统。如果以此作为判断依据,电子烟的范围非常广泛。 其次,现有规定又将电子烟产品纳入电子烟管理。《电子烟管理办法》、《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电子烟产品包装实施细则》、《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实施细则》给出了明确规定,但基本上都是沿用了《电子烟管理办法》的规定,即电子烟产品包括了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一次性电子烟、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在一个包装单元内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共四种。 电子烟产品的具体规定,可结合《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等的电子烟组件;烟具包括电子烟烟具、加热卷烟烟具和用于其他新型烟草制品的烟具,电子烟烟具是指将烟液等通过雾化等方式供人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等的装置……雾化物是指可被电子装置等全部或部分雾化为气溶胶的混合物及辅助物质。” 通过梳理现有规定,可以发现无论是电子烟,还是电子烟产品,都有几个核心的要素:含有雾化物物质(烟碱,又称尼古丁或其他雾化成分);产生气溶胶(即雾)的电子装置……由此可见,电子烟及其产品,因其组成结构,功能、运作原理兼具了专卖品和电子产品的双重性质。 根据以上定义,可能有人认为,“口味滤嘴”能呈现出“口味”必然是违背了口味禁止的规定,添加了被禁止添加的添加剂,应属于电子烟及其产品。但如果将“口味滤嘴”与现有电子烟及其产品作比较,可知“口味滤嘴”本身的作用是用来过滤烟气,减少抽吸过程中烟草燃烧产生的有害物质,其无法产生气溶胶,也不是用来抽吸的电子装置,所以即使含有被禁止添加的雾化物添加剂,也难将其认为是电子烟及其产品。 既然,从目前电子烟及其产品的规定来看,很难将“口味滤嘴”作为电子烟及其产品对待,那么是否可以将其作为类烟产品? 即,“口味滤嘴”是不是类烟产品? 所谓类烟产品,是指本身属于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是使用烟草辅料或原料制成的产品,如果是类烟产品,那么制售“口味滤嘴”本身就属于烟草专卖品的范围,其制售就需要持证,否则也是不合规的。从这个角度来说,就需要将“口味滤嘴”与烟草专卖品的烟草辅料滤嘴棒对比,看是否属于烟草专卖品,是否含有烟草专卖品中的烟草辅料或原料。 对于烟草辅料的滤嘴棒,其材料是由外边的包装以及里面的丝束材料构成,外包装成分通常是水松纸或接装纸,丝束材料是主要是聚丙烯或醋酸纤维。如果,“口味滤嘴”与滤嘴棒的材料、成分一致,当然就属于烟草专卖品,需要持证才能生产、销售,否则就不合规。 而根据市场上出现的“口味滤嘴”,发现其材质均非是与烟草专卖品的滤嘴棒相同,多是由食品级塑料构成,且不含有烟草辅料或原料成分。因此,从组成材料和成分来看,“口味滤嘴”不是类烟产品。 此外,可能有人会提出,“口味滤嘴”是辅助产品,脱离了成品烟或者电子烟及其产品,就失去了主要使用价值和研发目的,不能独立存在,与电子烟及其产品不可分割,可以认定是电子烟及其产品或者是类烟产品,应受电子烟法规的调整。 但我认为,仍应从“口味滤嘴”的材质、成分以及功能的角度判断,不能因为其不可分割,就等同于是电子烟及其产品,且从大众的视角来判断,也不会将“口味滤嘴”认为是电子烟及其产品或者“类烟”产品。 另外,从“口味滤嘴”的沿革来看,并非电子烟独有,电子烟出现之前,“口味滤嘴”也一直被应用于传统卷烟领域,也就是说,即使没有“口味滤嘴”,仍不会影响电子烟及其产品的使用。 因此,就目前市面出现的“口味滤嘴”,很难界定是电子烟及其产品或者是类烟产品。究其本质,还是现有的法规对此类产品缺少更为细致的规定。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将电子烟及其产品作出更为细化的规定,让市场的生产者、销售者能够在规范的指导下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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