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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身减肥类“诈骗”案件有效辩护思路研究

办案律师/作者: 肖文彬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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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瘦身减肥类“诈骗”案件呈现高发态势,其犯罪模式从传统的虚假宣传逐步演变为“科技化包装+层级化代理+精准化营销”的复合型犯罪结构。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刑民交叉、罪与非罪的界限争议,且因涉案金额巨大、被害人分布广泛,辩护难度显著提升。本文结合肖文彬律师团队办理的典型案例及同行司法实践,系统剖析此类案件的类型特征、运作流程及核心辩点,为辩护实务提供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价值的策略指引。

一、案件类型与特征分析  

(一)案件主要类型  

1. 虚假功效宣传型 

典型表现:虚构产品减肥效果(如“月瘦20斤”)、伪造用户案例(如PS对比图)、冒充专业人士(如“体脂规划师”)诱导购买。  

案例参考:在(2020)X1224刑初XX号案中,销售人员通过抖音平台虚构“减肥成功人士”身份,使用标准化话术夸大代用茶、益菌粉的减肥效果,但实际产品仅为普通食品。  

2. 非法添加药物型 

典型表现:在食品或保健品中非法添加西布曲明、麻黄碱等禁药或处方药成分,短期内制造“减肥效果”假象,但危害消费者健康。  

案例参考:南京市栖霞区某案中,涉案“减肥神药”含有麻黄碱、氟西汀等成分,通过微商代理模式销售,最终12名被告人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  

3. 假冒资质型 

典型表现:伪造产品生产许可证、冒用知名品牌资质,或虚构“进口特效药”身份(如标注虚假韩国、美国生产信息)。  

案例参考:L县法院审理的黎某某案中,涉案减肥产品标注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已注销,生产厂家信息虚假,法院认定构成销售假冒商品并判决三倍赔偿。  

(二)案件核心特征  

1. 犯罪链条层级化 

- 形成“上游供货→中游代理→下游销售”的分工体系,部分案件甚至涉及跨境采购(如韩国代购减肥药)。  

2. 营销手段精准化 

- 利用大数据分析锁定目标人群,通过抖音、小红书等平台精准投放广告,辅以“减肥成功案例”话术诱导转化。  

3. 证据体系电子化 

- 主要依赖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流水、物流信息等电子数据,但存在提取程序瑕疵或内容断章取义的风险。  

二、犯罪运作流程的拆解与辩护切入点  

(一)全链条运作模式  

1. 产品采购与包装阶段 

- 上游供应商提供低价普通食品或非法添加药物产品,通过贴牌、伪造检测报告等方式“合法化”包装。  

辩护切入点:审查产品资质真实性(如检测报告是否对应批次)、成本核算是否包含合法经营支出。  

2. 宣传推广阶段 

- 利用短视频平台引流,虚构“体脂规划师”“健康顾问”等身份,通过话术剧本制造专业形象。  

辩护切入点:分析话术内容是否涉及具体功效承诺,或仅为抽象价值引导(如“辅助调理”),是否属于虚假广告的范围。  

3. 销售与售后阶段 

- 采取“首单低价体验→制造危机感诱导复购→拒绝退款”的销售策略,部分案件设置表面合规的退货退款渠道。  

辩护切入点:调取退货退款记录、客服沟通录音,证明经营者具备履约意愿、经营意图而非非法占有目的。  

(二)资金流向特征  

1. 资金归集分散化 

- 通过个人微信、支付宝账户收款,再通过多层转账规避监管,部分资金用于支付代理佣金或广告投放。  

2. 成本与利润分离 

- 将原材料成本(如10-30元/盒)与运营成本(如营销、人工)混同计算,控方常片面强调“暴利”推定非法占有目的,不能将营利目的等同于非法占有目的。  

三、有效辩护的四大核心维度  

(一)程序辩护:瓦解控方证据体系的稳定性  

1. 管辖权异议与非法证据排除 

- 在跨区域案件中,提出犯罪行为地与结果地的关联性不足(如被害人分散且无证据证明本地法院管辖依据),迫使控方补充侦查。  

- 针对电子数据提取程序违法(如未扣押原始存储介质、未由两名侦查人员签名)申请排除,削弱关键证据证明力。  

2. 鉴定意见的精准质证 

成分鉴定:质疑检测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如未按《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操作)、送检样品是否受污染。  

价格鉴定:引入行业协会指导价、同类产品历史成交价,反驳控方虚高估价(如维生素C售价差异可达百倍)。  

(二)实体辩护:逐层击破诈骗罪构成要件  

1. 虚构事实的“实质性”判断 

身份虚构:冒充“体脂规划师”等非国家认证职业,若未虚构产品功效,则属于民事欺诈中的营销包装,不构成刑事诈骗。  

功效虚构:区分“抽象效果承诺”(如“辅助代谢”)与“具体效果保证”(如“30天减重15斤”),后者才可能达到刑事欺诈程度。 民事欺诈是个别事实或者局部事实的欺骗,诈骗犯罪则是整体事实或者全部事实的欺骗。司法实践中存在欺诈性借款和借款诈骗欺诈性销售和销售诈骗、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等区分、保险欺和保险诈骗等。如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的区分,合同欺诈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之后,一般会以积极的态度创造条件履行合同,如果只是在合同的一些要素,如主体、担保或者数量、质量等方面进行欺骗,但依然有履行合同,则属于合同欺诈;如果是整体事实的欺骗,行为人根本无履行诚意或履行能力,只是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即使有一点履行合同的行为,也属于诈骗犯罪。 

2. 非法占有目的的“反向论证” 

资金用途:若涉案资金用于产品研发、广告投放等经营活动,而非个人挥霍,可主张“营利目的”而非“非法占有目的”。根据司法实践《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总结出“七种情形”,如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隐匿、销毁账目,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等,认为这些情形下行为人非法获取资金导致数额较大资金不能返还的,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则认为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退款机制:提供真实有效的退货渠道(如7天无理由退款),证明未阻断被害人救济途径。  

3. 罪与非罪的临界点辨析 

合格产品夸大宣传:销售三证齐全的保健品时夸大功效,应优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而非刑法。值得说明的是,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在其他救济手段明显不充分、不足以保护法益时,才能考虑适用刑法。这就要求要严格区分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一般的欺诈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只有在用民商法、行政法等法律无法进行调整,不足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且行为人的相关行为达到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时,才能适用刑法来进行规制。  

不合格产品但未虚构功效:如销售普通食品但未明示减肥功能,可能仅构成行政违法。  

(三)证据辩护:构建“合理怀疑”防御体系  

1. 被害人陈述的“去中心化” 

- 分析笔录矛盾点:部分被害人明知产品无特效仍购买(如聊天记录显示“试试看”),或实际使用后反馈有效。被害人并未产生认识错误, 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2. 电子数据的“三性”质证 

真实性:审查聊天记录是否完整(如是否截取片段隐瞒免责声明)、物流信息能否对应具体订单。  

关联性:证明部分转账流水与减肥产品无直接关联(如包含其他商品交易)。  

合法性:收集程序存在重大问题,缺乏原始存储介质等。

(四)庭外辩护:民事救济与舆论监督的协同作用  

1. 民事判决的“阻却效应” 

- 提交同类纠纷的民事判决书(如认定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利用“法秩序统一原理”阻却刑事归责。  

2. 合规整改的“量刑协商” 

- 推动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如完善产品审核流程、话术合规培训),争取检察机关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  

四、典型案例的辩护策略解析  

(一)(2020)X1224刑初XX号案:身份虚构与产品功效的分离辩护  

案情要点:销售人员冒充“减肥成功人士”推销产品,但部分产品具有合法减肥资质。 

辩护策略: 

1. 将销售行为拆分为“合格产品销售”与“普通食品销售”,前者剔除出犯罪数额;  

2. 论证“体脂规划师”头衔仅为营销手段,未虚构核心交易信息,属于民事欺诈范畴。  

3.有退货退款记录,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李某特大诈骗案:程序辩护与证据瓦解  

案情要点:公安部督办跨省诈骗案,涉案金额千万级。 

辩护成果:通过管辖权异议、审计报告质证,将主犯刑期从无期徒刑降至12年。  

瘦身减肥类诈骗案件的辩护,本质上是“民事欺诈泛化”与“刑事打击扩大化”的博弈。律师需精准识别案件类型特征,从程序、实体、证据、庭外四维度构建立体化辩护体系,尤其注重对“非法占有目的”“民事欺诈”等核心要件的精细化论证。随着《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实施及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推广,辩护重心将进一步向“合规整改”“证据合法性审查”倾斜,唯有持续深化专业能力,方能在复杂案件中实现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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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文彬
肖文彬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51048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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