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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进口涉嫌走私的那些事

办案律师/作者: 何天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03-02


跨境电商进口涉嫌走私的那些事

我国为了大力促进跨境电商的发展给予了大量的优惠政策,使得跨境电商进出口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新亮点,在跨境电商如火如荼发展同时,出现了些问题,例如行为人将一般贸易方式伪装成跨境电商进行走私。笔者近期接到多起跨境电商走私咨询,涉及到的问题都较类似,笔者将结合之前办理此类案件经验,系统梳理跨境电商走私案件常见问题并给予分析,以期对办理此类案件有所帮助。

本文主要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一些基础问题进行梳理及分析,之后根据此类案件涉及到行为模式、主体以及常见、疑难问题进行逐一梳理及分析。

所谓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者“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

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海关监管方式为1210),又称保税备货模式或者保税仓发货模式,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其中的一类。在该模式下,电商企业将海外进口商品已批量报关方式存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物流中心(B型),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下单付款,商品以快递包裹的形式直接从保税仓配送到消费者手中。

该种模式适用于境内个人或者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而这种监管方式用于进口时仅限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

这种监管模式具有其明显特点及优势:减低税费的成本,提高通关效率和降低库存成本。例如,减低税费成本,跨境商品进口进入保税区内,该商品无需缴纳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只有在商品销售出库之后才需缴纳相应的税费,这样就极大的缓解了商家资金周转压力。

以下是网购保税进口操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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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除了“网购保税进口”之外,另外一种就是“进购进口”。

“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是指,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或者平台与海关联网,境内个人跨境网购后,电子商务企业或者平台将电子订单、支付凭证、电子运单等传输给海关,电子商务企业或者代理人向海关提交清单,商品以邮件、快件方式运送,通过海关邮件、快件监管场所入境,按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征收税款。

“直购进口”适用于境内个人或者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

以9610海关监管方式开展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备案,并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实时向电子商务通过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9610直购进口是国内消费先在跨境电商平台上购买境外商品,企业将销售订单、支付凭证以及电子运单等单证实时的传送给海关,之后再从境外将货物发送给国内消费者,企业通过与海关联网系统将上述单证向海关申报,按照相应税率缴纳税款,并实现快速通关。

该种进口模式具有商品种类多,价格优先,商品质量有保证以及通关速度快等特点。例如,国内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直接向境外供应商购买商品,省去了中间众多环节,其商品价格相较传统进口价格优势。

以下为跨境电商直购进口操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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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或者“直购进口”方式进口商品,因为该商品都会享受跨境电商零售税收优惠政策,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该商品应当是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内、限于个人自用并满足跨境电商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并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或者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能够接受相关电商企业、支付企业的委托,承诺相应法律责任,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跨境电商之所以能迅速发展与国家给予的政策有直接关系,根据相关规定,从监管角度来说,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照个人自用进境外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者备案要求;而从税收角度,国家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提高到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并规定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保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70%征收。

这些利好政策都大大促进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但是除了利好之外,我国电商政策也对电商行为人做出了限制和要求,例如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商品必须是境内购买人自用,而不能二次销售,换言之,购买商品的人应当是消费者而非是商家。

为了能更好监管及落实不能二次销售,政策规定相关企业需向海关实时的传输交易、支付、物流“三单”信息,以确保“三单”一致。

部分行为人或者企业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通过“变通”以上政策要求,改变了商品的非贸易性,以推单、刷单、低报价、伪报贸易方式等手法进口商品,这些行为模式有些是涉嫌违法,则有些则涉嫌走私犯罪。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在后续系列文章中将逐一分析,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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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天云
何天云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2010251897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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