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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案件二审无罪辩护常见切入角度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1-30

梁栩境:走私犯罪大要案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合伙人暨金牙大状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秘书长

由于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进出口业务体量不断增加,现阶段走私犯罪案件涉案数额往往十分惊人,在海关部门每年的专项行动中,不乏数亿、数十亿的走私犯罪系列案件。正是由于涉案数额已远超数额特别巨大的幅度,若定罪较大可能被处以15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故许多被告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均希望通过无罪辩护,寻找一线生机。诚然,笔者认为大部分案件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考虑到走私案件的特性,不能排除有些案件从事实、证据角度出发存在无罪的辩护空间。

笔者认为,在进行走私犯罪二审阶段无罪辩护时,应明确如下几个情况:

首先,二审阶段往往不开庭审理,无罪辩护的目的系让案件发回重审,让案情在重审阶段有更大的回旋空间;

其次,无罪辩护的最终目的往往并非无罪结果,而系通过无罪辩护的全面质证、辩论,动摇证据体系,从而获得最轻处罚;

最后,被告人所希望争取的最轻结果,往往不在二审阶段出现,而系发回重审后。

辩护人应就上述情况与被告人进行详尽的沟通,让其了解辩护的思路、目的、策略、程序等。随后,便可根据常见的无罪切入角度,从事实、证据角度各选两点,进行解释。

一、事实部分

辩护人认为事实部分上的无罪,可从走私犯罪的链条、各地位角色、单位犯罪下责任等多方面入手进行切入。

1.角色地位

除普通的邮递货物走私外,任何一起走私犯罪案件均需要两个以上的角色才可进行。典型的报关走私,涉及到货主、货代、中介、报关公司等几个角色,而根据案情不同,其是否应予承担责任存疑。

如货主以所销售货物正常的市场价为基础,加上各项费用后打包给货代代为进口,此时由于或者所付出的对价已包含正常进口报关税费等费用,若货代从中抽取大量差价,与报关公司低报价格进口,此时对于货主而言,是否应予承担刑事责任则有较大的讨论空间。

同理,若货主采取低报价格或虚报货物或提供虚假单证的方式联系报关公司,报关公司被蒙骗的情况下按照货物提供的信息进行报关。此时若报关公司在其中并无其他违背行业原则的行为,则公司是否构成犯罪亦存在疑问。

2.单位犯罪下的辩护理由

单位犯罪作为走私犯罪案件的常用辩护观点,其作用往往比法条上所记录的要大。在单位犯罪框架下,无论对于法人、实际控制人或是普通员工,均有不同的空间进行无罪或罪轻的辩护。

最为常用的观点则是单位犯罪下由于区分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因此对于属其他责任人员的员工,若所从事的行为系职务行为且并非该走私案件的核心部分,此时则存在进行无罪辩护的空间。

此外,还有如法人是否同时具有实际控制人身份,不同部分的负责人是否应该牵连的问题。

二、证据部分

证据部分笔者认为应分为两个层次,一方面是小项的证据如每一份报关单据以及各项单证,另一方面是大项的证据如证明行为人主观故意以及税表。

1.证明主观明知偷逃税款的相关证据

根据笔者经验,在各种走私犯罪案件中,侦查机关均会寻找大量证明相关人员主观明知的证据。较为典型的有如制作虚假单据、制作虚假的公章。然而,实践中相关行为往往系灰色的,即被告人认为所从事的行为存在问题,但不应以犯罪论处。

对于此类情况,笔者认为应结合案件的各类证据进行综合评价。如笔者经办一起走私三文鱼案件中,存在一项证据显示行为人与单位人员进行沟通时对价格闪烁其词的情况,侦查机关据此综合其他证据,认为行为人对于低报价格的情况系知情的,主观故意固定。然而随后深入研究后发现,实际上行为人由于单位负责人对价格全面保密的原因,单位内对价格的讨论属禁忌,行为人亦不知情。因此对于主观方面的证据,笔者认为应结合单位情况,综合分析。

2.税表

税表严格意义上名为《核定证明书》,在刑事证据体系中属于鉴定意见,其作用为证明走私犯罪案件的应缴纳税额、已缴纳税额以及偷逃税额。因此在案件中,若此项证据出现问题,则存在无法确认数额从而无法认定构成犯罪的问题。

在质证时除对税表进行质证外,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对税表下的相关材料进行统一质证。如书证中的各项单据、电子证据中的各项报关材料、电子邮件等。统一、有效质证,发现问题,并据此提出一审阶段认定证据存在错误的情况,则有效能够达到促成发回重审的效果。

以上,为笔者总结的二审走私案件中常用的切入角度。实际上在一起案件中需要考虑的问题尚有很多,除各案的共性外,还应因地制宜,提出案件中的个性问题,进行辩护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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