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栩境:走私犯罪大要案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暨金牙大状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近期笔者接到多起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进出口业务公司员工的咨询,在这些公司中有如报关公司、转运公司、电商公司等不同性质的单位,其中的员工所从事的工作内容也各有不同。自数年前“个人行邮”以及“跨境电商”的兴起,市场上对于相关货物进口的渠道需求亦逐渐增高,但同时亦存在利用个人免税额度、个人邮政渠道等进行走私活动的情况出现,此时在追究公司责任的同时,部分员工亦可能涉及到案件。
所谓的“刷单”与以往普通人所认知的电商平台刷单不同,进出口业务的刷单主要是利用相关法律规定的每年每人个人行邮部分的免税额度,借用或盗用大量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免税额度,通过“蚂蚁搬家”的模式将本应通过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购买入境。
当然,即便公司员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刑事拘留,根据其案件情况通过专业的辩护,亦可能达到37天不予逮捕取保候审、不起诉甚至无罪的可能。现笔者根据办理相关案件的经验,讲述“刷单”公司员工的辩护问题。
一、厘清所供职公司在整个涉嫌走私行为中的作用及地位
如前所述,在一起刷单走私行为中并非由一个单位所完成,其中可能涉及到如报关、转运、电商平台、货主等各个角色,因此对于涉案的员工而言,应先确认在所供职单位中的具体作用及地位。
笔者认为,由于刷单的核心是冒用相关人员信息,故此情况系是否构成犯罪的第一个核心;而同时对于操作报关进口等常规的进出口工作,则是第二个核心。因此对于单位员工而言,与涉案核心行为的关联,则是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
对于报关公司的员工而言,由于相关人员与报关行为距离较近,很可能实际操作了相关业务,故存在较大的刑事责任风险;对于转运公司以及电商平台员工而言,核心则为是否对使用他人信息或冒用他人免税额度等提供了帮助行为,根据事实情况不同考虑不同的刑事责任;对于货主等终端角色而言,笔者所接触的案例存在较大差异性,此情况会在其他介绍中详细讲述,在此不赘述。
二、分析员工对涉案的走私行为是否知情
在分清不同公司的具体工作内容及涉案情况后,便可进一步分析具体人员在个案中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首要考虑的便系员工对涉嫌走私的行为是否知情。
一般情况下我们所说的单位员工往往系在单位中的普通打工人员,并不持有单位股份或对其经营行为有任何决策权,因此可见从行为的起始来看,员工一般情况下对走私犯罪并不知情。
进一步分析,根据笔者经验,除在单位中担任关键职务的人员外,大部分员工对所涉及的业务核心细节并不知情,同时若非曾被告知或参与会议等,员工根本无法接触公司涉走私的实情。故在走私行为进行过程中,若无证据证明员工曾明确得知走私实情,笔者认为此时较难认定员工知情的事实。
实践中不少员工均是在被刑事拘留后才恍然大悟,发现单位实际上从事走私犯罪的情况,对此笔者认为员工应结合自身所从事业务的情况,详细分析在单位的任职过程,总结好相关理由并及时反映。
三、对所负责的工作以及从事的业务进行分析
涉及刷单的走私犯罪案件与一般走私案件不同,其核心行为往往并非低报、虚报价格等传统走私的模式,而系如冒用免税额度、盗用公民信息等行为,因此对于员工而言,是否曾从事上述行为,对有罪、无罪具有决定性影响。
实践中,涉刷单走私的单位可能会采取大量冒用公民信息,通过收购电话卡后转移呼叫等手段来达到制作虚假个人行邮信息的目的,单位员工有无涉及到上述行为,系认定客观上有无走私行为的关键之一。
同时,刷单走私必然涉及到大量单据往来记录,一般系转运公司收集货主信息后,从其他渠道获得发货人信息,随后转发给报关公司。笔者认为,无论信息的流转如何,关键还需看所涉及的信息中是否存在如货物实际价值、报关方式、数量等涉及到报关缴税的核心内容。考虑到现阶段很多转运公司等均系后台有数据,直接导出,故不能因相关人员曾处理过表格资料等情况,便径直认定其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笔者认为,走私犯罪案件具有较为典型的层次性以及细致的分工。在具体案件中,即便同一办公室下,因工作内容不同而产生不同的追诉后果的情况比比皆是;同样即便是“一条船”上的各个公司,亦会因为案情差异而责任大小存在区别。故在办理案件时,不能一并而论,而应结合案件特点,进行精细化的辩护。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