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佳博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专注于办理有一定理据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传销、网络赌博等网络犯罪案件。
引言:“以审判为中心”作为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趋势,近些年来频繁出现在官方机构的联合发文、专家学者的学术著作、法制媒体的普法报导中,由此可见庭审对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性。笔者近期主办及参与办理多起因组织他人炒期货等金融衍生品而涉嫌诈骗罪的案件,关于此类案件的法律分析及辩护维度,笔者已撰写多篇文章分享自己的观点,本文则重点分享笔者对律师办理此类案件如何进行庭前准备工作的看法,根据笔者自身的办案经验,律师办理此类案件,在庭审之前应做好如下五部分工作:
一、充分阅卷,熟悉案情
刑事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律师可以阅卷,绝大部分律师也会进行此步工作。但是,阅卷不是简单地将卷宗从头看到尾,而是必须注重阅卷的质量,并且掌握相应的方法和技巧。拿涉期货诈骗案件来说,在至少通读两遍全案卷宗后,我习惯按照证据种类及文档类型两个方向将所有材料进行重组,形成两份初步的阅卷笔录,然后围绕“是否对接市场”、“行情是否真实”、“能否通过滑点等技术手段控制交易结果”、“投资人能否正常出入金及总体的盈亏情况”、“收取手续费的情况是否事先告知投资者”等标题对相关的证据进行归纳整理,形成具体的阅卷笔录。
二、撰写辩护词等法律文书
充分阅卷之后,我习惯先对检察院的《起诉书》进行多次解读,归纳证据反映出来的客观案件事实及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根据归纳整理的上述情况,就案件的定性及量刑向法院出具法律文书。一般来说,律师在庭审前后需要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全案辩护词、关于某个辩护观点的法律意见、举证意见书、质证意见书、发文提纲、关于调取某份证据的申请书。在涉期货诈骗案件中,全案辩护词的内容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侧重定性辩护还是量刑辩护,举例来说,如果存在改判非法经营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辩护空间,则需要重点论述涉案经营模式或行为人具体涉案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则在行文上可以重点从主从犯及诈骗数额入手。再比如,在“涉案交易是否进入境外交易市场”这一问题上,如果在案言辞证据显示涉案交易有进入市场的迹象,但《起诉书》仍以“未进入真实交易市场”为由指控诈骗,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关于进入市场的客观证据,包括涉案公司在境外期货公司主账户的开设材料、相关账户的交易结算单、API接口申请单等。
三、准备相关的参考案例及前沿观点
虽然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院作出裁判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但是由于成文法天然具有滞后性,司法实务中对于新型犯罪模式的定性往往缺乏详细的裁判依据,这时最高法院及案件所在省高院市中院的相似案例就能起到较为重要的参考作用,举例来说,在涉期货诈骗案件的定性上,《刑事审判参考》就有王波案、钟小云案可以参考,此外,《检察日报》等权威法律媒体也有相关文章对上述问题予以论述。笔者团队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会将搜集案例的裁判要旨和权威前沿观点整理成表格,并选择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案例及观点文章递交给承办法官或合议庭参考,以期对案件的裁判起到相应的参考作用。
四、整理庭审基本流程,与当事人进行庭前沟通
除了小部分二进宫、三进宫的累犯,大部分人是第一次扮演“犯罪嫌疑人”这一角色,对于刑事案件的庭审流程可以说是十分陌生,因此,辩护律师有必要就刑事案件审判程序的基本流程对其进行事先告知。另外,犯罪嫌疑人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对自己涉案行为的定性通常无法准确把握,在庭审过程中不能很好地为自身辩解,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需要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结合证据及法律法规,向嫌疑人详细解读案件的具体案情和辩护要点,让其能够在坚持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举例来说,在涉期货诈骗案件中,如果当事人确实承认自己有非法经营期货的事实,但不认为自己构成诈骗罪,那么在法院询问其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时,应该旗帜鲜明地表明自己对涉案罪名有异议,并陈述认为不构成诈骗的理由。
五、庭前争取和承办法官沟通
在刑事案件中,与承办警官、检察官、法官沟通有多重要,相信不需要赘述。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案件进入法院主导的一审程序,这时辩护律师应及时与法官沟通,除了提交书面的法律文书外,尽可能地约见法官,通过面谈的方式让法官在庭前对辩护观点形成更为深刻的第一印象。具体到涉期货诈骗案件中,定性的争议、数额是否需要主张扣减等问题如果能在庭前与法官事先沟通,往往能避免因庭审时间有限而不能在开庭时全部主张的失误。
综上,笔者认为:刑事案件关乎生命与自由,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刑辩律师基本的职业操守。庭审,作为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重中之重,需要律师付出更多的精力予以应对,而庭前工作的准备则是庭审应对的关键一环,尤其是在涉期货诈骗这种较为新型的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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