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篇 其它犯罪辩护篇
第二十四章张桂等涉嫌妨害作证及重婚案
领导签批,媒体炒作,将监督演变成干预。在现实中,这问题相当严重。我们深刻感受到领导签批案件的深广度是衡量社会法治程度的晴雨表。我们期望领导签批案件这一不正常现象在中国法治进程中能够尽快消逝。
一、控方意见
二、一审辩护词
三、裁判认定
四、领导签批案件的深广度是衡量社会法治程度的晴雨表
一、控方意见:
《起诉书》摘要
被告人张桂,男,52岁,……
辩护人:王思鲁,男,是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张桂、邓X清妨害作证、重婚一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3月份,被告人张桂与冼X英发生离婚财产纠纷案后,被告人张桂为了达到在离婚时使其妻冼X英少分得夫妻共有财产的目的,指使其朋友邱X明、客户潘X泰作伪证,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
1999年3月底,被告人张桂传呼XX电梯厂业务员潘X泰到XX市金龙酒店旅业办公室,指使潘X泰抄写一份伪造的“电梯安装合同”。内容为:“张桂尚欠潘X泰安装电梯工程款及利息共32万元”。企图虚构欠下电梯厂32万元债务的事实。而事实上,金龙酒店的电梯工程款共142000元已于1997年5月份前分四次付清给XX市电梯厂。
1999年3月份,被告人张桂找到朋友邱X明,要求邱在其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上帮忙,指使邱X明承认两份张桂伪造的,先后发生于“
被告人张桂和妻子冼X英于1982年正式登记结为合法夫妻至今。1993年,被告人张桂在XX市西北江工业园搞土石方工程时认识了当时为其打工的被告人邓X清。之后,被告人张桂、邓X清不顾一方已有配偶仍互相勾搭并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中,并于1994年3月生育一男孩,取名许X安。
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桂无视国家法律,指使他人作伪证,已有配偶仍与未婚女青年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第一款、第258条的规定,均构成妨害作证罪和重婚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邓X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以规定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两被告人归案认罪态度极差,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