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经济犯罪辩护篇
第二章 汪X胜等涉嫌贪污案
三、裁判认定:
《刑事裁定书》摘要
公诉机关广东省XX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汪X胜,男,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XXXXXXXXXX,汉族,文化程度硕士研究生,原XX市XX发展公司工会主席,户籍地XX市XX区XX大道X号,现住XX市XX路XX公司宿舍XX。因涉嫌犯贪污罪于
辩护人王思鲁,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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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XX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06)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XX、金XX、胡XX、汪X胜、满XX犯贪污罪,于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XX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XX、金XX、胡XX、汪X胜、满XX及辩护人杨XX、肖X、邢XX、吴XX、王思鲁、舒XX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因发现本案的事实、证据有变化,于以东检撤诉(2007)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决定对本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广东省XX市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省XX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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