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经济犯罪辩护篇
第一章 雷X爱等涉嫌贪污及受贿案
三、裁判认定:
《刑事裁定书》摘要
公诉机关某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雷X爱,女, 日 出生于广东省 x 市,汉族,文化程度中学,住 x 市XX镇XX中路 12 号 401 房。因本案于 14 日 被刑事拘留,同月 29 日被逮捕,现押于 x 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思鲁,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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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 x 、雷X爱、聂 x 、马 x 犯贪污罪、受贿罪,于 21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因事实、证据有变化,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77 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公诉机关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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