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院正在审查批准逮捕的
犯罪嫌疑人T**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律师意见书
尊敬的**市**区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T**(以下简称T**)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贵院正在审查批准逮捕中。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接受T**的委托,指派王如僧律师在T**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中,担任T**的辩护人。
通过会见T**,了解案情,辩护人认为本案与通常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相比,存在特殊之处,为了协助贵院正确处理本案,特向贵院发表律师意见,供贵院在审查批准逮捕过程中参考。
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公安的指控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T**的自营业务,其中出现了146万元的资金回流,对于该起指控,辩护人没有异议。
第二类是T**的挂靠业务,其中出现资金回流5000余万,对于该起指控,T**只是一个被挂靠人的角色,根据目前的证据,无法排除T**对挂靠人的行为并不知情的合理怀疑。
一、对于第二起指控,根据T**的陈述,辩护人了解到的案情如下:
T**经营着一家油品贸易公司。在经营油品贸易过程中,T**认识了一个叫H**(谐音)的人。H**(谐音)有自己的客户渠道,但基于某些原因,不想以自己的名义经营公司,于是挂靠在T**公司名下经营,T**根据H**(谐音)的销售数量,每吨收取30元至45元的挂靠费,并代交以此相关的税款。
然而,H**(谐音)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竟然借用T**公司的名义,在T**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事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二、辩护人认为,对于第二类指控中,T**关于不知情的辩解,存在合理性,恳请贵院在审查批准逮捕过程中,予以重视。理由如下:
第一,T**的收费标准并不高,风险与收益不成正比。
挂靠的特点就是被挂靠人出名,不参与挂靠人的经营管理,被挂靠人不知道挂靠人的实际经营情况,极为普遍。
T**收取的挂靠费为30元至45元之间,其中还包含了代交相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在内,根据T**的辩解,扣掉效关税费之后,其实际获取的利润每吨大概只是几元钱,因此T**的收费标准并不高。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重罪。如果T**知道H**(谐音)利用他的公司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不可能收取这么低的挂靠费。
另外,公安在讯问T**时,告诉T**的情况,在此起指控中,H**(谐音)利用了其公司法人代表的银行卡号进行了资金回流以及收取相关的开票费。
辩护人认为通过核实法人代表银行卡号与H**(谐音)之间的资金流向,就可以发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绝大部分收益都是由H**(谐音)获取了,通过这个细节,可以进一步说明T**对H**(谐音)私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并不知情。
第二,对于为什么是用了法人代表的银行卡号回流这个问题,T**提供了合理的解释。
那就是T**欠了将近600万元的外债,并在法院的执行阶段,H**(谐音)担心相关资金资金的安全,故要求T**将法人代表的银行卡号交给他控制。基于对H**(谐音)的信任,也为了早日凑够资金偿还债务,T**答应了H**(谐音)的要求。
综上,辩护人认为不能因为这些发票是T**的公司开具、使用了T**公司的法人代表银行卡号,就认为T**参与这些虚开活动。对于此起指控,T**主观上的心态是过失,不是故意,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三、T**属于可捕可不捕的类型
如果辩护人了解到情况属实,那T**实际上涉嫌虚开的回流金额146万,涉嫌虚开的税款大概是20万,属于情节比较轻微的刑事案件。T**通过律师传话给家属,要求家属积极凑钱,配合司法机关补缴税款,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家属也明确表态同意。
涉嫌虚开的税款金额小,如实供述,积极配合补缴税款,明显属于可捕可不捕的案件,对T**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体现出“少捕慎诉”的司法政策,可以起到良好的政策效果以及社会效果。
此致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如僧律师
二0二四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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