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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希焕涉嫌故意伤害案(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之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穗花检诉[2004]536号
被告人侯定国,绰号“大傻”,男,20岁,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兰圃西栋7房。
被告人刘希焕 ,又名刘希焕,绰号“阿猫”,男,17岁(
被告人候定国、刘希焕故意伤害一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华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于
以上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定国、刘希焕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希焕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的人生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毕某某
二00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误
附项:
1、 两被告人现押于花都区看守所;
2、 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一份;
3、 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 本案A、B卷共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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