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共同巨额贩毒被判无罪”辩护实录之
强制措施解除申请书
致: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州市公安局东山区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的规定,退查限两次,每次限一月。马学明涉嫌贩毒案已于被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次退回广州市公安局东山区分局补充侦查,现已远远超过补充侦查的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的规定,东山区公安分局应对依法此案作出处理,但犯罪嫌疑人马学明至今仍关押于广州市东山区看守所。
特请贵单位依法解除对马学明的强制措施。
此致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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