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多媒体关注的祝权开涉嫌合同诈骗案之
关于涉嫌合同诈骗案当事人祝权开的强制措施解除申请书
致:增城市人民检察院
增城市公安局
我们受祝权开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增城市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退查决定的祝权开涉嫌合同诈骗案中给祝权开提供法律帮助及辩护。现依法为祝权开申请解除强制措施。
一、为便于增城市人民检察院及增城市公安局有关领导掌握案件全貌,还是首先介绍一下案情: 祝权开2001年11月注册成立权开店,销售摩托车及配件。2003年5月后,主要代理销售江苏省权开摩托车有限公司生产的“XX”牌系列摩托车。祝权开在业务操作上一般以权开店名义发送摩托车配件至XX公司,以此抵销XX公司的摩托车款。由于经营有方,业务发展好,招致一些同行妒忌。
二、司法程序:增城市人民检察院于向增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员黄志标),增城市人民法院于开庭公开审理,于根据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申请,裁定准许撤诉。据了解,增城市人民检察院已将此案退回增城市公安局继续侦查。
三、我们认为:此案的确属合同诈骗证据明显不足,即使继续侦查,也无法证实祝权开合同诈骗或其它任何犯罪。
要证明祝权开合同诈骗,结合本案特点,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满足下列要求:
1、祝权开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这因不是事实,即使继续侦查也无法找到关键证据(合同、送货单等书证)支撑指控观点。
2、祝权开于“卷货潜逃”。这也因不是事实,即使继续侦查,也充其量只能查清谁偷了祝权开的货,而无法证明祝权开“卷货潜逃”。四十五辆摩托车问题因祝权开的确欠下张仙华巨额货款,亦无法套入“卷货潜逃”。况且,侦查及审查起诉部门均没有指控“卷货潜逃”。
3、祝权开“卷款潜逃”。案发时,祝权开账上有100多万元的现金,至同年4月16日祝权开被抓时,仍有40多万元的现金,其他几十万元的现金用于经营运作和支付货款。即使继续侦查,也无法改变这一事实。
4、祝权开在“逃匿”。要证明“逃匿”,关键证据为电信局的电话清单。但从本案看,即使继续侦查也无法找到电话清单,因为电信局只保留半年的电话记录。因而,无法证明祝权开在前后关机走人。况且,法庭调查表明,祝权开并没有关机走人,只是外出追货款。就算是关机及离开新塘商铺也不是合同诈骗意义上的“逃匿”啊!
5、诈骗数额为合同诈骗罪量刑的主要依据,在本案中,即使套入祝权开合同诈骗,也无法查清所谓的诈骗数额:
所谓“被害人”提供的几百张送货单只能证明祝权开可能欠客户的货款,但具体欠多少,还需经过祝权开、具体收货人以及具体送货人在场核对后,方能确定。
是不是有四十五位客户报案称祝权开是合同诈骗,祝权开就构成合同诈骗罪?
这四十五位客户只能是人多势众、貌似证据充分,实际上,只与祝权开构成四十五个货款纠纷,其陈述只能在各自货款纠纷中作为证据使用(并不当然具有证明力),根本不能互相印证。
况且,近期其中一个“被害人”周某某已向增城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说明:在被害人周某某眼中,祝权开不是诈骗,他曾经说过祝权开是诈骗之类的话完全是基于解决货款问题而发出的一些激情语言,不具有什么证据价值,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于周某某通过自己的实际行动否认了诈骗一说;增城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民事起诉,排斥了祝权开合同诈骗的成立。
这些送货单均为客户单方提供,他们与祝权开存在利害关系,可信性也值得怀疑。我们这样说并不是完全否定祝权开与客户之间不存在欠款关系,而是请求两单位高度注意:面对这么一大堆送货单,具体的金额应当如何确定,如果祝权开与受害者之间各执一词,没有双方经办人确认,送货单有瑕疵的情况下,欠款的数额能确定吗?难道这样的证据也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这些送货单不是祝权开和客户直接经办,而是双方的工人具体经手,但是,居然没有双方具体、直接经办人核实。
这些送货单内容不确定。有些没有品名,有些没有数量,有些没有单价,有些没总金额,有些没有收货单位盖章经手人签字,有些没有送货单位盖章和经手人签字。
大家可以想一想,面对这些并非是客户与祝权开直接交易的送货单,如果没有经过祝权开及双方具体经办人在场核对,在各执一词情况下,仅凭这些单据上法院打民事官司能赢吗?刑事诉讼证据更为严格啊!
即使确定具体欠款额,仍属合同纠纷,只能说明祝权开欠他人货款而已。况且,因没有实物也无法通过评估确定数额。这种情况下,仅凭客户陈述,根据客户自报的数额计算得出合同诈骗金额,即指控本案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927,000元,能行得通吗?
我们认为:继续侦查,充其量只能落实“起诉书”中的祝权开的真实身份,即去掉“(自报名)”,根本无法证明祝权开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财物的诈骗故意和客观上有“逃匿”等诈骗行为。
我们会见祝权开时,问及他本人对该案的意见时,祝权开认为把他搞成合同诈骗确实很冤枉,一脸无辜样,但亦都宽容地表示,如果政府尽快还他一个公道,他出来后将继续自己的事业,甚至会放弃一些应有的权利。
我从中山大学法学院刑法研究生毕业后一直专注于经济犯罪等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近年来,成功办理了不少在广州地区有影响的刑事案件,如龚望涉嫌虚报注册资本及合同诈骗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无罪案。
多年的刑事辩护生涯, 使我们深刻感受到:刑事辩护是一种收费低、困难多、风险大又不易被人理解的苦差,但它是我的专业,我也酷爱它,没有什么办法,使我仍然以办理刑事案件为主。在世风百态的执业环境中,我们始终坚持力求做一个有血有肉、具有良知的法律人,时刻提醒自己,应该对法律高度负责,深刻理解法律及正确运用法律。不要戴着有色眼镜看问题,哗众取宠,脱离法律,一味蒙着良心帮当事人讲好话,多讲话。
在司法实务中,刑事证据运用及法律适用相对复杂,特别是“经济纠纷”与“经济诈骗”较难区分。在我们以往办案中深刻体会到:如果没有扎实的专业基础、丰富的实践经验、开放性的办案思维及恪于职守的专业态度,极有可能认知错误。在此案中,我们肯定有关人员可能办案是认真的,态度是热情的;但是,我们也确信,是不是基于一些客观原因对证据及对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理解错了?
综上:我们依法郑重请求增城市人民检察院及增城市公安局尽快对祝权开解除强制措施。
此致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思鲁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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