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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祝权开涉嫌合同诈骗案的律师意见

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众多媒体关注的祝权开涉嫌合同诈骗案之

关于贵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祝权开涉嫌合同诈骗案的律师意见

(2004)粤环经律意字第 号

尊敬的增城市人民检察院黎伟文阁下:

我受祝权开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增城市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贵院撤回起诉的祝权开涉嫌合同诈骗案中担任祝权开的辩护人,现依法提出法律意见,望阁下百忙抽空审阅:

案情简介: 祝权开2001年11月注册成立权开店,销售摩托车及配件。2003年5月后,主要代理销售江苏省XX有限公司生产的“XX”牌系列摩托车。祝权开在业务操作上一般以权开店名义发送摩托车配件至XX公司,以此抵销XX公司的摩托车款。由于经营有方,业务发展好,引来一些同行妒忌。

司法程序:贵院于向增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员黄思富),增城市人民法院于开庭公开审理,于根据贵院撤回起诉的申请,裁定准许撤诉。

法律评判:我们认为,此案的确属合同诈骗证据明显不足,即使继续侦查,也无法证实祝权开合同诈骗。

要证明祝权开合同诈骗,结合本案特点,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满足下列要求:

1、祝权开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这因不是事实,即使继续侦查也无法找到关键证据(合同、送货单等书证)支撑指控观点。

2、祝权开于“卷货潜逃”。这也因不是事实,即使继续侦查,也充其量只能查清谁偷了祝权开的货,而无法证明祝权开“卷货潜逃”。贵院也没有指控“卷货潜逃”。

3、祝权开“卷款潜逃”。案发时,祝权开账上有100多万元的现金,至同年4月16日祝权开被抓时,仍有40多万元的现金,其他几十万元的现金用于经营运作和支付货款。即使继续侦查,也无法改变这一事实。

4、祝权开在“逃匿”。要证明“逃匿”,关键证据为电信局的电话清单。但从本案看,即使继续侦查也无法找到电话清单,因为电信局只保留半年的电话记录。因而,无法证明祝权开在前后关机走人。况且,法庭调查表明,祝权开并没有关机走人,只是外出追货款。就算是关机及离开新塘商铺也不是合同诈骗意义上的“逃匿”。

我们认为:继续侦查,充其量只能落实“起诉书”中的祝权开的真实身份,即去掉“(自报名)”三个字以及证明祝权开到底有没有欠他人货款以及欠多少货款。根本无法证明祝权开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财物的诈骗故意和客观上有“逃匿”等诈骗行为。

我们几天前曾依法会见了祝权开,问及他本人对该案的意见时,祝权开认为把他搞成合同诈骗确实很冤枉,一脸无辜样,但亦都宽容地表示,如果政府尽快还他一个公道,他出来后将继续自己的事业,甚至会放弃一些应有的权利。

我从中山大学法学院刑法研究生毕业后一直专注于经济犯罪等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近年来,成功办理了不少在广州地区有影响的刑事案件,如龚望涉嫌巨额虚假注资及合同诈骗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无罪案。

多年的刑事辩护生涯, 使我们深刻感受到:刑事辩护是一种收费低、困难大又不易被人理解的苦差,但它是我的专业,我也酷爱它,没有什么办法,使我仍然以办理刑事案件为主。在世风百态的执业环境中,我们始终坚持力求做一个有血有肉、具有良知的法律人,时刻提醒自己,应该对法律高度负责,深刻理解法律及正确运用法律。不要戴着有色眼镜看问题,哗众取宠,脱离法律,一味蒙着良心帮当事人讲好话,多讲话。

在司法实务中,刑事证据运用及法律适用相对复杂,特别是“经济纠纷”与“经济诈骗”较难区分。在我们以往办案中深刻体会到:如果没有扎实的专业基础、丰富的实践经验、开放性的办案思维及恪于职守的专业态度,极有可能认知错误。在此案中,黄思富检察官办案认真,态度热情;但是,我们确信,他是基于一些客观原因对证据及对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理解错了。

综上:我们依法郑重请求贵院尽快无罪释放祝权开。

此致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思鲁

二00四年十月十八日

附:1、祝权开合同诈骗案一审辩护词复印件壹份;

2、祝权开涉嫌合同诈骗案裁定书复印件壹份。

联系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电话:88335027;手机:13802736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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