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的悲哀——观雷庭案后有感
作者:林波律师
昨日一警界朋友告诉我一圈内笑话:在一起交通事故中的受伤者因交警队未扣押肇事车辆而大闹交警队,交警队相关人员及队内领导均出来好言相劝,告知交警队无权扣车,民事赔偿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伤者及家属声称不听法律、不讲法律!交警队必须让肇事车主赔偿或交出肇事车辆,否则就在队长办公室不走了。交警队无奈只能报警察。辖区派出所接警后到交警队转了一圈便离开;理由为此乃弱势群体,要讲和谐,我们也没有办法。交警队内有干警年少气盛,遂与伤者及家属发生肢体冲突。自然伤者及家属吃亏,随后又是群众围观、又是伤者及家属阻塞交通要道以求公道、又是上级公安机关督察介入,又是播打市长热线……
最后,警界朋友总结了一句话:别看公安好像有权有势,其实同样是弱势群体。
细细想来,雷庭案与这个笑话有太多共同之处。雷庭及防暴队协助新英湾派出所所长陈焕鹏出警执行公务,在执行盘查任务的过程中,发现陈某华等人醉酒后冲过警戒,非法阻挠盘查工作。而且同时还有多人辱骂、冲击防暴队,鼓动群众起哄,严重妨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雷庭和防暴队员们依法盘查却遭非法冲击,推搡辱骂,当场不明真相的群众煽动起哄。在无法排除他们持刀斗殴之嫌疑,当时事态又进一步扩大的危急情况下,雷庭果断处置,依法将阻挠执法的陈国华等人带回继续接受盘查。雷庭本是依法执行公务之举,谁知转眼之间,却被检方指控涉嫌滥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成了阶下之囚。
雷庭案中的法律关系自有王思鲁、龙元富等大律师阐述,无须我这个西部小律在此班门弄斧;但我却由此想到了“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这两个称谓。“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这两个概念为我国所独有。当下法治一再让位于和谐,在和谐的背景下只要树起弱势群体的大旗,将立即占领道德、舆论的制高点。一如前几日北京通州京贸国际城的原业主誓死要求开发商退还降价售楼的差价。民众中仇富、仇官心理严重;世人皆曰:富必不仁,官必贪脏。但报考公务员的人数却年年创新高。警察由于其工作的特殊性,处在社会矛盾的第一线,其执法行为本就很容易受到社会大众的不理解与不信任,唯有法律才是量度警察行为的唯一标准。
2005年,中国公民赵燕在美国被警察殴打一案,涉嫌打人的警察洛德斯被判无罪。虽然其判决结果让国人愤慨不已,但从法律的专业角度来讲,其判决理应如此。警察洛德斯在朝赵燕大喊“不许动”后,赵燕并非保持不动,而是将手伸入自己包中。根据美国的治安法条例,别动”就是不要有一切动作,包括手、语言、身体各个部位,哪怕动一下手指都会被认为是要采取行动、抵抗被捕,警察可以采取必要行动,包括开枪直接击毙嫌疑人。故而我们外交部虽强烈抗议,但由于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法律做了他的挡箭牌),警察洛德斯的行为完全合法,自然无罪。
反观我国,警察被打事件频频出现。06年连云港市新浦区两名警察在正常出警时,遭到一家茶艺中心约三十名女员工的围攻殴打,被困五个半小时,警察被打得尿血。今年8月17日,宁夏银川10名警察制止冲突时又被打伤。上网一查,举不胜举。原因无他,只因二字:“和谐”!
若依法论,雷庭依法执行公务,自当判决无罪;若为迎合民意,以和谐论,雷庭自可判决有罪,收监服刑。但本人有一疑虑,此有罪判决一出,只怕琼州警界中人心生凉意,此后再执行盘查任务时,能躲则多,能装则装,否则万一留置盘问的人并无无违法行为,则自己危亦。
本人对警察一职无爱无恨,还拟起诉某市公安局行政不作用为,但警察也有获得法律作为挡箭牌的权利。若我们一味屈从于“民意”,为了所谓的“和谐”而不讲法治,那最终受害的将是我们自己。
最后以我的QQ签名作为结束语:
当我们不能用法律做挡箭牌时,我们每个人的权利都可能随时被贱踏!这无关你是贫穷还是富有,无关你是官员还是平民。
相关文书链接:
被告人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案 申请东方市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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