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陷警门”事件之黄山祁门民警刑讯逼供案二审(十一)
方卫辩护人:金晓晖、王思鲁律师;王晖辩护人:毛立新、朱明勇律师;律师团秘书:苗春健律师
从最高检2011年两个错误的鉴定结论谈法医职业操守
作者:王雪梅
对我来说,这是一个特别沉重的话题。
无论是作为最高检首任专职法医、现任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副主任,还是作为一个热爱生活、尊重生命、敬畏自然法则的职业法医,我既可以不计较工作权利被剥夺长达10年的基本事实,也可以大度地对待高检院领导对外散布我精神不正常的基本事实,但却绝不容许成立不久的最高检司法鉴定中心一而再再而三地屡犯低级错误,败坏检察机关法医队伍的声誉,亵渎共和国神圣的法律尊严!
在我看来,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其内部设置的法医队伍承担的责任是异常沉重的。为此,我曾在工作岗位上一而再再而三地强调:共和国最高法律监督机关专职法医这个称谓,绝非荣誉而是责任,没有承担责任的底蕴,就请立马给我走人!
在当代中国的法医体制中,公安机关的法医队伍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是最强大的,检察机关的法医队伍自诞生之日起,就首先遭遇行业中老大哥的冷眼旁观,但是,不管老大哥怎样轻视我们的存在,存在即合理,存在即有自己的定位与规律。检察机关的法医在司法活动中的定位与规律,与公安机关的法医有着本质的区别,那就是,检察机关的法医,在司法活动中的一切行为规范,统统都离不开法律监督这个根本。
在涉及人身伤亡的绝大部分刑事案件中,为了履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的法医需要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技术证据进行监督审查,通过纠错补漏,保证检察机关批捕与公诉的科学性及胜诉率。
在监狱非正常死亡案和国家公职人员刑讯逼供致死人命案这两类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中,检察机关的法医则必须从常态下的二线一跃转为一线,在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的配合下,直接为自侦案件的批捕起诉提供科学依据。这就意味着检察机关的法医在自侦案件中作出的法医鉴定,是一把具有正负能量的双刃刀,淡定地驾驭这把锋利的科学武器,国家公职人员的渎职行为便会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地落入法网,鉴定人的灵魂便会在驾驭中不断升华,鉴定人的智慧便会在实践中不断丰富。然而,驾驭是需要底蕴的,在这场正负能量的博弈中,没有底蕴的操刀手很难摆脱自侦自鉴的阴影,一不留神,自己的灵魂便会落入虚假的陷阱继而做出完全背离真相的虚假鉴定。其实,虚假鉴定的出台,这还不算是最可怕的,最可怕的是,法律监督机关的鉴定结论一旦出台,便完全没有了后续的监督机制,一旦出错,便会在科学的幌子下,把后续的司法活动引入错误的阴沟,导致案件定性的一错再错,其后果不堪设想。
我从来就不是个无神论者,我从小就坚定不移地信仰自然法则的力量,我不仅相信自己是大自然的孩子,还相信人生旅途中发生的万事万物都是自然法则的产物,都是自然惯性使然,都是自然规律制约下的必然现象。
如果不相信自然法则的力量,今生今世,就是打死我,我都不会从事法医这个与暴力、凶杀、血腥、尸臭、死亡打交道的职业,因为我酷爱生活、酷爱生命。
正是因为酷爱生活、酷爱生命,所以我无比敬畏深藏在内心、广布于大自然的自然惯性、自然法则、自然规律,敬畏蕴涵在万事万物中的生命能量。
作为共和国最高法律监督机关的首任专职法医,与我的职业生涯相随相伴的,是一个伟大的灵魂,是第一个被我的鉴定结论送上刑事被告席的刑事警察之在天之灵。正是这个扎根在我内心深处的在天之灵,无时不在无处不在地告诫我:共和国最高法律监督机关的专职法医,肩负着一个实实在在的责任,一个人命关天的责任。知道你王雪梅承担这个责任的底蕴是什么吗?为恪守天职,不惜抛弃一切甚至自己的生命,这,就是共和国最高法律监督机关专职法医所必须具备的底蕴!
这个发生在职业生涯中的真实故事,至今想起依然会让我情不自禁潸然泪下:
上世纪80年代,我到高检院不久,受命对一个在医院治疗过程中死亡的刑事犯罪分子进行了尸体解剖检验,出具了死者系大面积软组织损伤导致急性肾功衰竭死亡的鉴定结论。
在此之前,医院的死亡诊断非常明确,“多脏器功能衰竭”。正是因为死者死前有一个明确的临床治疗过程,所以,无论是医院还是警方,一致认为死者是在审讯期间突发疾病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终因治疗无效而死亡。
本着“立足尸体、重视现场、参考案情、彼此印证的”的鉴定原则,我将能够证明死者死亡真相的尸体证据牢牢地固定在了法医鉴定书上,为了让办案人员及审判人员清楚地了解案件性质,我认真分析了堆积在死者肾小管内大量肌红蛋白导致其急性肾功衰竭进而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的死亡机制,同时,为了忠诚地履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我没有顾及时任中国法医界最高领导人的劝阻,以最快的速度让这个鉴定结论发挥了应有的法律效率。
法院根据我的鉴定结论,宣判负责该案的刑事警察服刑三年,该刑事警察不服此判决,一头从三楼跳下,当场死亡。
直到今天,我还背负着害死一个人民好警察的恶名,对此,我很理解,从业20多年来,不管别人如何诋毁我、谩骂我、攻击我,我都能够发自内心地理解与包容。我从不认为骂我的人都是坏人,也从不认为夸我的人都是好人。事实上,作为一名肩负着监狱非正常死亡案和国家公职人员刑讯逼供致死人命案的高检院首任专职法医,从某种角度上讲,我经常会无奈地但又必须坚定不移地做出一些亲者痛仇者快的事情,那就是为了还原罪犯的死亡真相,不仅有可能把自己的同志送上刑事审判席,还有可能让他们含恨而死。
我至今不知道那个为我的鉴定结论含恨而死的刑事警察在人生旅途中的具体表象,不知道他的家人一直以来是否安好,但是,我坚定不移地相信,无论生前的他对我多么地切齿痛恨,在死亡的那一刻,他便大彻大悟大智大慧地理解了我;那一刻,他的肉体永远地倒下了,灵魂却永远地站了起来;那一刻,他那最圣洁的在天之灵和我在破译死亡密码过程中最纯真的直觉,在同一个频度上瞬间达到了完好的对接;那一刻,我们最纯真的灵魂在大自然这个远古母亲的怀抱里永远永远地融为了一体;从那一刻起,这个未曾谋面的人民警察的伟大灵魂,便成为我职业生涯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精神导师,正是在这个导师的指引下,我坚定不移地完成了一个又一个破译死亡密码的神圣使命。
20多年来,已经数不清有多少国家公职人员致人死亡的渎职行为被我的鉴定结论或个人意见所揭露,无论行为人是否最终受到法律的追究,也无论行为人怎样地虚张声势,我从未产生过一丝一毫的惧怕心理,我相信被我所揭露的行为人清楚地知道我的分析是符合客观事实的,我还相信心底无私天地宽,一个心中有底蕴的职业法医,必然天下无敌!
行在自然惯性的轨道上,随遇而安、随境而变、随心所为、随心所欲、顺其自然地享受人生中的苦与乐,这是我在痛并快乐的人生旅途中总结出来的人生经验。原本以为在高检院领导的关照下,我可以带着精神病的帽子,不用再顾忌自己的社会身份和法医头衔,顺其自然地吃喝玩乐,安度晚年了。说句心里话,从事法医工作近30年,我真得太累了,如果上天允许,我真得想换一个活法了。其实,我原本就是个好吃懒做不思进取的人,我喜欢过那种头脑简单、思想苍白、语言贫乏、行为幼稚、浅薄无知的单纯生活,如今,正值修心养性大好年华,恰被领导当成精神病患者供养起来,说来也还算是人生一件挺不错的大喜事。当得知高检院领导对外散布我精神不正常的确切消息后,我真得特别高兴,我以为自己终于熬出头了,从那一刻起,我就特别想就着这个特殊的事件,让大家知道我已经不再适合用法医学知识为百姓服务了,我特别愿意以精神病这样一个并不会真正伤害到我的特殊方式,告别我的法医生涯,养精蓄锐悉心修行。
可惜的是,事与愿违,实践证明,我过什么样的生活,由不得我自己,也由不得我的领导,今生今世,我王雪梅是否退出法医领域,只能听天由命,我的身体只能顺其自然地面对发生在生活中的必然现象,倾听内心最深处那个生命能量的呼唤。
最近真得有些焦头烂额,面对全国各地没完没了的求助信息,我经常会累的话都说不出来,这两天,我特别特别的自责,因为我漠视了一个反复发在我博客上的求助信息,起先,我并不很在意,因为我不是个雷锋式的模范人物,对我来说,助人为乐是需要基础的,这个基础就是先要把自己身体的每一个细胞养好,先要让自己的世界充满活力了之后,才有可能用自己的生命能量照亮周围的人。然而,当我终于有时间有精力顾及到这个求助信息的具体内容时,原本健康的身体就似掉进了万丈深渊,懊悔不已,我一下子就病倒了,我知道自己犯下了一个不可饶恕的错误,我再次听到了内心最深处那个伟大灵魂的告诫:共和国最高法律监督机关的专职法医,肩负着一个实实在在的责任,一个人命关天的责任。知道你王雪梅承担这个责任的底蕴是什么吗?为恪守天职,不惜抛弃一切甚至自己的生命,这,就是共和国最高法律监督机关专职法医所必须具备的底蕴!
我想把这句来自天国的忠告转赠给最高检司法鉴定中心三位在职法医,我希望你们静下心来,扪心自问:由你们三人共同签发的高检技鉴字(2011)89号法医学检验意见书,是否经得起事实和科学的检验?你们的良心是否敢于坦然面对安徽省祁门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两位办案民警?接下来,我要向你们发问的是:既然你们敢于把自己的大名留在庄重的法医鉴定书上,为什么却不敢面对庄严的法庭出庭接受法庭质证?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专职法医,你们连出庭的法定责任都不敢承担,还有何底蕴承担人命关天的责任?
正是因为职业生涯中的第一个将刑事警察送上刑事审判席的鉴定书导致了一个警察的以死相抗,我对刑讯逼供致死人命案的法医鉴定慎之又慎,我不能容许任何一份有漏洞的鉴定结论从我的眼皮子底下悄悄溜走,一旦发现,我会誓死纠正,绝不留情!
现在,就让我们一起剖析这份不止一处漏洞的鉴定书和一个主次完全颠倒了的死因分析:
这份鉴定书对案情是这样描述的:2010年12月21日,下午4时左右,祁门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办案民警从县看守所提出犯罪嫌疑人熊军,(男,29岁)带至刑警大队办公室以手铐脚镣将其约束在审讯椅上,上身以皮线固定。12月22日凌晨6时左右,熊军死亡。在此期间熊军未进食,有进水。黄山市检察院办案部门在提审熊军同案犯时了解到其他嫌疑人审讯时有被冷冻的过程。
这份鉴定书对死因的分析论证是:
1、根据送检材料综合分析,可排除死者系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及常见药物、杀虫剂、毒鼠强中毒死亡。
2、死者四肢、胸腹部见立毛肌收缩现象,面部呈”苦笑”面容,胃粘膜可见散在出血点,心肌细胞、肝细胞、肾小管上皮细胞均可见空泡样改变,肺及肾上腺呈现较明显的应激改变,具备一定的冻死尸体表现,但依据目前的送检材料确定“冻死”尚缺乏充足的依据(如死亡现场情况、衣着、尸斑等)。
3、镜检见死者窦房结体积偏小,结内起搏细胞较少,而多梭形纤维状细胞,其间未见脂肪组织浸润、炎症等改变,考虑为发育不良性,可以排除变性性或退变性,可以认为是临床有窦性心动过缓表现的结构基础,此改变在死者目前的年龄不应对其生命构成威胁,但可使其抵抗外来刺激的耐受力降低。
综合分析,我们认为,被鉴定人熊军符合因饥饿、较长时间固定体位、寒冷,机体处于高度应激状态,在心脏潜在病变的基础上突然死亡;寒冷等外来因素在其死亡过程中的作用是主要的。
由于有了这样的分析论证,于是,便有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1、被鉴定人熊军符合因饥饿、较长时间固定体位、寒冷,机体处于高度应激状态,在心脏潜在病变的基础上突然死亡;
2、外来因素和其心脏潜在病变共同参与了死亡过程,其中寒冷等外来因素起主要作用,心脏潜在病变起一定的辅助作用。
让我们本着“立足尸体、重视现场、参考案情、彼此印证”的鉴定原则,首先从尸体证据的分析入手:
从鉴定书的文字中,我们可以看到:
在死者的尸体上,高检院的法医发现了冻死的尸体征象。
显微镜下的病理检验,虽然已经证实死者心脏电生理传导系统发育异常,但高检院的法医认为这个异常对死者的生命并不构成威胁。
正是因为在死者的尸体上发现了冻死的尸体征象,正是因为认定死者心脏的潜在病变不会对其生命构成威胁,所以,高检院的法医得出导致死者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寒冷、饥饿、较长时间固定体位等外来因素,而死者客观存在的心脏潜在病变在死亡的过程中仅仅起到辅助作用。
现在,就让我们对死者尸体是否存在冻死的尸体征象以及死者心脏潜在病变是否不会对其生命构成威胁这两个关键的问题,进行认真地探讨。
首先,我要负责任地告诉高检院的三位法医,“死者四肢、胸腹部见立毛肌收缩现象”、“面部呈苦笑面容”、“胃粘膜可见散在出血点”、“心肌细胞、肝细胞、肾小管上皮细胞均可见空泡样改变”、“肺及肾上腺呈现较明显的应激改变”,这些异常发现虽说均可出现在冻死的尸体上,但却均不是冻死的特征性尸体现象,仅凭这些非特异现象,就认定尸体存在冻死的征象并进而得出寒冷是导致29岁的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审讯时突然死亡的主要因素是非常非常危险的。
其次,我要特别强调的是,无论是现场还是案情,都不支持呈现在尸体上的“面部呈苦笑面容”、“胃粘膜可见散在出血点”、“心肌细胞、肝细胞、肾小管上皮细胞均可见空泡样改变”、“肺及肾上腺呈现较明显的应激改变”是冻死所致。
根据“立足尸体,重视现场,参考案情,彼此印证”的鉴定原则,我们完全有理由认定,除了“死者四肢、胸腹部见立毛肌收缩现象”这个机体对寒冷早期当然也可能是对突发循环障碍早期的保护性条件反射外,出现在尸体上的其他异常征象,并不是机体对寒冷的晚期反应,而是机体突然历经从生到死之过程所必然呈现在相应组织器官的一系列急性病理生理变化,比如应激性溃疡导致的“胃粘膜可见散在出血点”。
接下来,我们再看看高检院法医认定的死者心脏潜在病变不应对其生命构成威胁的说法是否站得住脚。
根据祁门县看守所提供的熊军《体格检查表》,高检院的法医应该知道,诊断结论为窦缓(窦性心动过缓),心率为55 次/分。
根据安徽医科大学病理学与法医学研究所的病理检验结果,高检院的法医应该知道,熊军的心脏重量为311.6 克(男性成人正常心脏重250-270 g)。
我不知道这两个重要的信息,为什么没有引起高检院法医的关注。
抛开上述两点都不谈,我们先看看病理检验证实了的死者心脏传导系统发育异常这个基本事实,那就是“死者窦房结体积偏小,结内起搏细胞较少”,好了,到此为止,我们应该对熊军的死因有个基本的定性了。
毫无疑问,熊军是个具有特异体质的貌似健康人,他不同于常人的特异体质就是心脏传导系统先天发育不足,和正常人相比,他的心脏功能对外来不良刺激的承受能力明显不足,当巨大的精神压力外加寒冷、饥饿、疲劳等某些对正常人绝不会构成生命威胁的外来不良刺激,一下子降临到他的生活中时,却足以导致他的突然死亡。虽说这些外来不良刺激对他而言的确是致命性的因素,构成了他的死因,但仅仅是针对他这个特异体质才可能构成死因,在法医学上,称这样的外来不良刺激为个体性死因。必须强调的是,个体性死因在死亡的过程中仅起到诱发死亡的作用,导致死亡发生的根本因素绝不是外界不良刺激而是不堪刺激的特异体质,对熊军的死亡而言,特异体质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是内因,外来不良刺激是矛盾的次要方面,是外因,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可能最终导致死亡的发生,如果光有外因,没有内因,死亡是绝不会发生的。
至于诱发熊军死亡的外来刺激到底是什么,也需要用事实和科学进行论证。
通过鉴定书对案情的介绍,我们得出了如下信息:
29岁的男性犯罪嫌疑人熊军,于2010年12月21日下午4时左右,被办案民警从看守所带至刑警大队办公室,14个小时后,也就是12月22日凌晨6时左右,熊军死亡。
根据检察机关掌握的案情,熊军死前有可能接触到的外来不良刺激是:一,坐在审讯椅上的熊军活动能力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因为他的上身被皮线固定,同时以手铐脚镣约束手脚;二,熊军在本该吃晚饭的时候没有吃饭;三,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提审熊军同案犯时了解到其他嫌疑人审讯时有被冷冻的过程,由此推断熊军在审讯时也被冷冻。
我个人认为,在熊军的尸体上并没有发现较长时间固定体位导致的下肢静脉回流受阻,也没有发现生前尿裤子等问题,因此,把较长时间固定体位作为熊军死亡的诱因明显缺乏证据。而死者在长达14个小时的时间内没有得到休息,身体处于疲劳状态,对于熊军而言,却是一个致命的外来不良刺激。所以,疲劳是导致熊军死亡的诱因之一。
我个人认为,饥饿在熊军死亡的过程中几乎不发挥作用,虽说熊军少吃了一顿晚饭,但是,尸体解剖发现,熊军胃内有约50毫升稀糊状内容物,内有少量腌菜叶、不完整饭粒,这个事实说明,熊军身体的内环境并不需要消化系统继续提供营养物质,即使熊军那天吃了晚饭,吃进的食物也不会被身体消化吸收。
对法医来说,这个尸体证据很有意义,熊军胃内的少量腌菜叶和不完整饭粒是死亡前18个小时吃的那顿中午饭,熊军是饭后4小时被提审的,这就意味着自从被提审,熊军的胃排空功能就被彻底抑制了,也就是说,熊军在提审的14个小时,始终处于应激状态,毫无疑问,“胃大弯前壁见有散在的出血点,范围7cm×8cm。”的尸体解剖记录,就是应激性溃疡的证据。
熊军胃内的食物和胃粘膜的出血这两个证据有力地证明了一个事实,那就是巨大的精神压力导致熊军在长达14个小时的时间内处于植物神经功能紊乱状态。所以,巨大的精神压力是导致熊军死亡最重要的诱因。
熊军死于2010年12月22日6时,让我们看看当时当地的气温情况:根据祁门县气象局证明:经查我局气象观测资料,祁门县祁山镇2010年12月21日20时至22日7时为睛冷天气,最低温零下0.4度,最高温度5.7度,微风,风力1米/秒,有霜冻、有结冰。
抛开熊军在审讯时是否被人为冷冻的问题,熊军在没有增加衣物的情况下,固定体位坐在审讯椅上,经历了一天中最寒冷的夜晚,所以,寒冷也是导致熊军死亡的一个重要诱因。
今天是2011年的最后一天,我希望高检院的三位法医能够将你们的错误意见“1、被鉴定人熊军符合因饥饿、较长时间固定体位、寒冷,机体处于高度应激状态,在心脏潜在病变的基础上突然死亡;2、外来因素和其心脏潜在病变共同参与了死亡过程,其中寒冷等外来因素起主要作用,心脏潜在病变起一定的辅助作用。”尽快收回!!!
2011年,我眼睁睁地看着高检院的法医,犯了两次连辅助死因都搞不懂的低级错误,第一次是对林立峰的死因进行的文证审查,原本不想提及,因为太丢人,但是,越怕丢人越丢人,这次不光是丢人简直就是在犯罪,这也许就是自然法则对我的惩罚,在2011年的最后一天,我要求自己必须把这个案件在自己的博客上做一个了结。
下文是我在2010年9月25号写的一篇博文
林立峰死于急性呼吸功能衰竭而不是急性循环功能衰竭
2009年6月25日中午,吴川市城区广源路发生一起劫持人质案件,犯罪嫌疑人林立峰手持尖刀,劫持了一名刚刚放学的男初中生,吴川市公安局民警接报后前往处置,将林立峰制服,解救被劫持的人质,并对犯罪嫌疑人林立峰刑事拘留,送吴川市第二看守所羁押。
6月26日12时50分,同仓在押人员发现林立峰的呼吸和心跳很微弱,看守所医生立即对林立峰进行胸部按压抢救,后将其送往吴川市人民医院救助,林立峰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9年7月2日,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法医在林立峰家属在场的情况下依法对林立峰遗体进行检验,并委托中山大学法医中心进行病理检验,认定林立峰尸体左冠状动脉前降支粥样硬化II级,管腔狭窄40%,其他器官未见明显异常,可排除外伤性暴力致死。鉴定结论是:林立峰的死因符合心源性猝死。
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林立峰家属不服此次法医鉴定,不断上访。为此,检察机关多次与林立峰家属做工作,决定组织法医专家会检,同时同意死者家属聘请其指定的法医现场见证会检过程。但死者家属提出由其指定的鉴定机构独立鉴定。
湛江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会依法公正处理此事。
上述文字,是在百度上查询的。由于我一贯不读书、不看报、不看电视、更不上网看新闻,所以,对网上一度热议的“精神病人发狂死”完全没有概念。
突然有一天,一个朋友打电话询问我怎么又给自己找事添乱,我才在朋友的指点,看到了下面的一段报道,也才偶然知道,一不留神,自己又做了一件让检察机关很没有面子的事情。
“本报一系列报道是国内媒体首次对“发狂死”事件的全方位的透彻解读。本报记者除找到派出所在收押林立峰之前已被告知林是精神病人的证据外,还通过采访抢救医院得知,林立峰在送去医院抢救之前就已停止心跳。
此外,本报记者还采访了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副主任兼主任法医师(厅局级)、中国法医学会副会长王雪梅,就第一次尸检进行了长达44分钟的交流。
王雪梅针对第一次尸检的每一项内容进行详细讯问,不断做出推论。交流中,她既推翻了外界怀疑的“七根肋骨折断系外伤致死”的猜测,也对第一次尸检报告称“心源性猝死”提出了异议,同时提出了另一种思路:即林立峰是被反绑后长时间吊起来,导致呼吸肌麻痹,窒息而死。
根据王雪梅的思路,监控录像成了关键证据,而第二次尸检更是开启真相的基础。
本报的报道在网络上被广泛转载,引发热议,而关心此事的读者几乎打爆本报热线。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迅速做出反应,于近日通知林立峰家属林立松:同意林立峰家属的请求,由独立第三方的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对林立峰做法医鉴定,费用由省检察院承担。
昨日,林立松告诉记者,在被告知这个消息时,广东省检察院一位官员表示,这是得到了省委领导的批示。(记者荣建华)”
其实,当初看到这篇报道之后的很长时间,我怎么都想不起究竟什么时候、在什么情况下、接受了男女老少什么样记者的采访。直到有一天,林立峰的家人再次将电话打到我的办公室,我才终于知道,原来,报道中提及的时长为44分钟的采访,是我接听林立峰家人电话时的对话。
林立峰家人是在拿到第一次法医鉴定书之后,通过电话找到我的。
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法医,在能够真实反映死者死亡过程的文字资料中,对原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进行文证审查,发现有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并提出纠错补漏的意见,履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既是我的本职也是我的长项,所以,那次的通话,我完全是出于本能下意识地为林立峰的家人进行了一次特殊意义的“文证审查”。
现在,就让我们一起,通过对林立峰案第一次法医鉴定的有关文字资料进行审查,发现并纠正其错误的鉴定结论;通过第一次法医的尸体解剖及病理检验所见,分析推断林立峰的死亡原因。
该鉴定结论为心源性猝死,然而无论是肉眼的解剖所见,还是显微镜下的病理组织学检验,法医均没有发现足以导致心源性猝死的尸体征象:没有发现梗死灶;传导组织未见异常。
法医在死者心脏上发现的唯一一个病理变化就是:左冠状动脉前降支粥样硬化II级(管腔狭窄约40%)。
在此,必须强调指出的是,这样一个病理改变是在人体进入一定年龄之后普遍存在着的一个生理性退行性病变。自上世纪80年代,我国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国人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与饮食结构有关的类似生理性退行性病变趋于年轻化。
这样的一个生理性退行性病变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影响人体正常的生命活动,如果因某种刺激导致该病变成为引发死亡的病理基础,那么,死者的心脏就不仅仅只有原发病变,死者在死亡的过程中,必然会为我们留下相应的证明死亡过程的病理痕迹。
如果死者系冠状动脉供血不足导致的心源性猝死,那么,由病变的冠状动脉负责供应营养的那部分心肌就必然会出现由于心肌缺血而导致的心肌梗死灶;如果死者系冠状动脉痉挛导致粥样硬化斑块脱落所致的心源性猝死,那么,导致死亡发生的那个新鲜血栓就必然会出现在病变的冠状动脉中。
因为我们的法医没有发现上述病理改变,因此,没有理由把死者冠状动脉上的那个原本就存在着的生理性退行性病变判断为导致心源性猝死的病理基础。
那么,林立峰是否死于迷走神经过度兴奋引起的心源性猝死呢?
根据死者尸体上明显存在着的双手掌以及指甲紫绀、肺水肿、脑水肿、全身各脏器的普遍淤血,更为重要的是心外膜及腹膜多处针尖样点状出血,我们可以断然否定迷走神经过度兴奋引起的心源性猝死。这是因为,迷走神经过度兴奋引起的心源性猝死,其特点是即时性生理性死亡,由于死亡迅速,死者不会出现如此明显的肺水肿及脑水肿,不会出现肝、胰、肾、甲状腺、及胃肠道淤血,更不会出现由于窒息缺氧所导致的心外膜与腹膜的针尖样点状出血。
至此,我们已经将死者死于心源性猝死的可能性一一排除了,理由是死者的尸体征象不符合心源性猝死的表现。
按照传统的死亡分类,根据死亡发生的机制,死亡分为心脏死与肺脏死两大类:心跳先于呼吸停止的死亡被称之为心脏死;呼吸先于心跳停止的死亡被称之为肺脏死。
林立峰案法医鉴定的根本问题是心脏死还是肺脏死?亦即是急性循环功能衰竭还是急性呼吸功能衰竭?
出现在林立峰尸体上的征象毫无疑问地告诉我们林立峰死于急性呼吸功能衰竭。
急性呼吸功能衰竭与急性循环功能衰竭在法医学上的最大意义就是,前者多为外界强加于身体的力量如外力或中毒所致,后者多为自身的因素如疾病或衰老所致,如果将死亡以暴力性死亡和非暴力性死亡来进行划分,前者多为暴力性死亡,而后者多为非暴力性死亡。
那么,什么样的外力可以导致急性呼吸功能衰竭引发的死亡呢?
在法医的脑海中,首当其冲应该考虑的一个名词就是机械性窒息。
在林立峰案中,几乎不存在人们通常熟悉的机械性窒息的几种方式,谁也不会在那样的环境中成心用他杀的方式或是捂压口鼻腔、或是对颈部、胸腹部施加致死性的压力导致其窒息死亡,但是,死者异常的双手肿胀、双手腕明显的手铐伤、上下肢明显存在着的损伤,以及死者尸体上明显存在着的窒息现象,却不得不让我们高度怀疑死者死于被动体位导致呼吸肌过度牵拉引发的急性呼吸功能衰竭。
至此,通过对第一次鉴定进行的文证审查,我们几乎可以肯定地说,第一次的法医鉴定存在明显的错误与漏洞:法医鉴定人错误地将死者人生进程中自然存在着的生理性退行性病变视为唯一的致死原因,却完全忽视了案情和现场有可能存在的被动体位导致呼吸肌过度牵拉问题,忽视了林立峰明显存在着的急性呼吸功能衰竭的尸体征象,有鉴于此,必须进行重新鉴定。
第二次的重新鉴定证明了我的分析和推断,2010年4月19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以司鉴中心[2010]病鉴字第66号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林立峰系因长时间特殊限制性体位引起呼吸功能障碍死亡。林立峰在关押期间过度活动、身体疾劳对最终呼吸功能障碍的发生起到一定作用。
让我们一起通过学习第二次鉴定的有关文字,看看重新鉴定的事实基础和科学基础:
“组织病理学检验发现林立峰冠状动脉左前降支粥样硬化,管腔狭窄II级,心肌未见明显急、慢性缺血的病理学改变,该心血管病变程度尚不足以致死,其死亡过程亦不符合心脏性猝死。其它器官亦未见致死性疾病的病理学改变。
“据委托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供案情材料反映:林立峰因劫持人质被拘捕关押在看守所,关押期间双手戴手铐、双脚戴脚镣,因其在看守所内羁押过程中情绪烦躁,用脚踢、用肩膀冲撞、追逐其他在押人员等行为,后被人用尼龙绳将身体上的手铐(背铐)和脚镣捆绑在一起,使其不能站起走动,但林仍不时地在床上滚动。后在押人员又用被单卷成绳状穿过林的脚镣绑住,两人分别一边拉住被单绳,控制住林的双脚,直至被发现情况异常而解除约束。上述采用特殊体位约束其活动的经历时间较长,可影响林立峰胸壁、腹部、隔肌的运动,致呼吸肌过度疲劳,引起呼吸功能障碍。林立峰在被限制体位过程中9时50分至10时15分左右发出呻吟声,身体偶尔动弹一下,约11时40分出现双脚摆动、咳嗽并大力挣扎,后又出现大声呻吟及喘粗气等情况,上述过程中所出现的症状具有呼吸功能障碍的特点。”
“尸体解剖及组织病理学检验发现林立峰心外膜下大量出血点,腹膜及肠壁粘膜散在大量出血点,镜下肺组织高度淤血、水肿,肺泡代偿性扩张、气肿、脑水肿、脑、心、肝、脾、肾等器官组织高度淤血,符合急性呼吸功能障碍(窒息)的病理学特征。”
在我的职业生涯中,类似的案件已经好几起了,过去,因为涉及“机密”,所以相关的经验和体会,只能藏在内心的深处,现在,这份鉴定书已经被林立峰家人向社会公开,既然如此,我很想借这个案件说一句心里话:不管做什么工作,都要有一颗善良的心,因为我们毕竟全都是人!
当初之所以在博客上这么用心地发表这篇文章,是因为有报道说,第二次鉴定结论出台后,吴川市公安局不服,书面申请重新鉴定,最高检已经启动重新鉴定的相关程序,但结论迟迟未出台。
当我亲眼看到高检院组织的四位专家对林立峰死因进行论证的文字时,差点没活活地气死。他们居然无视“组织病理学检验心肌未见明显急、慢性缺血的病理学改变”,无视导致林立峰机械性窒息死亡的现场、案情及尸体证据,其出具的结论居然是:林立峰符合在心脏病理变化的基础上,由于长时间体位约束和高度应激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其中长时间体位约束是致死的主要因素。更可笑的是,广东省检察院在给吴川市公安局的答复意见时解释高检院与司鉴所的区别在于:高检院考虑了林立峰心脏病变对其死亡的辅助因素,而司鉴所提到了“林立峰冠状动脉左前降支粥样硬化管腔狭窄II级”现象,但未考虑心脏病变对于死亡辅助作用。
我无语,只想弱弱地问问,从生到死,林立峰的心脏有一丁点变化吗?任何一个人,不管他的心脏多么完美,难道能够抵御林立峰所承受的障碍呼吸运动的致命外力吗?缺乏心脏病理变化的基础,没有心脏病变的辅助作用,强制性被动体位这一致命性外力就不能够独立完成导致机械性窒息死的死亡过程吗?
我个人认为,林立峰案,强制性被动体位是导致死亡的根本死因,情绪亢奋活动激烈耗能过大等躁狂症状加速了死亡的进程,促进了死亡的发生,在死亡机制中起到了辅助作用,但是,林立峰的心脏病变从生到死始终没有变化,这就证明,林立峰的心脏循环功能在死亡的过程中仅是被动地受到了呼吸功能障碍的影响直到最终的心跳停止,期间并没有主动参与死亡过程。
如果把高检院的这两个鉴定结论比照着研究一下,你会发现太多的无奈,无奈得可怕!
本案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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