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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岂是儿戏,真相怎容蒙蔽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3-06-18

 

王先聪犯徇私枉法罪(重审)一案之

法律岂是儿戏,真相怎容蒙蔽

——王先聪被控徇私枉法罪一案评述

金牙大状律师网律师助理  吴优

王先聪被控徇私枉法罪一案,先后历经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12年7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硚口法院重审后仍然认为王先聪构成徇私枉法罪,目前当事人已提起上诉。

该案跌宕起伏、情节曲折,其背后折射出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关系和司法制度内在的问题,都具有典型的代表性。如何正确地处理公、检、法机关的关系?如何正确的查明事实、定罪量刑?人民警察作为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和谐的中坚力量,其权益如何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都值得我们深深思考。

一、案情回顾:王先聪被控徇私枉法罪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王先聪系武汉市某区的一名普通民警,在工作上兢兢业业、恪尽职守,得到了领导和民众的一致肯定。2004年,其作为众多办案人员之一,参与了吴某萍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的侦破。

然而,王先聪却因在该案的办理中,被指控“不履行职责未做真实汇报,且在领导作出放人决定期间向犯罪嫌疑人家属索要钱财”于

王先聪仅仅是吴某萍涉嫌非法经营案的众多办案人员之一,为何偏偏他涉嫌徇私枉法罪?王先聪暂扣人民币五万元系履行职务的正当行为,为何却被认为是向犯罪嫌疑人家属索要钱财?王先聪依法暂扣五万元后根据领导指示退还了三万元,为何法院却认定退还的是五万元?湖北高院将本案发回重审已证明原审确有错误,硚口法院为何根据同样的事实和证据作出有罪判决?

二、重审反思:王先聪提交的十三份证据为何均不被采纳

围绕本案的种种疑问,并未随着重审判决的作出而尘埃落定,相反却呈日益激烈之势。尽管如此,本案最大的疑问却在于,硚口法院为何对王先聪在重审阶段提交的十三份证据均蛮横地拒绝予以采信?这不符合法理,也不符合情理;既不符合逻辑,又不符合实际。

硚口法院的重审判决认为,王先聪提交的5万元暂扣款收条和3万元领条“是其再审时提交新证据中的核心证据,但这两份书证的来源及收集过程有疑问,王先聪不能做出合理解释”,“这两份书证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并随即以一笔带过将王先聪提交的十三份证据全部予以排除。

硚口法院并未对这十三份证据被排除的理由一一进行阐释,仅仅在排除了收条、领条后便以“王先聪提交证实其无罪的新证据均与其在本院原审休庭后提交的悔过书表示认罪相矛盾”为由进行排除,其认定之武断、判决之蛮横、定罪之主观可见一斑。如此判决,怎能让当事人信服?怎能让社会信服?怎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怎能经得起时代的检验?

三、坚持上诉:公平和正义最终一定会在本案中得以实现

作为一名曾经的人民警察,王先聪深知使命光荣,更信仰法律公正。王先聪不怕自己被冤枉,在缓刑执行完毕后仍坚决提起上诉,仅仅为还自己一个公道。因为他唯恐司法被欺骗、事实被蒙蔽、真相被遗忘;因为他相信,公平和正义最终必然得以实现!

硚口法院在其重审判决中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部分,原审对王先聪的处刑并无不当。”在今天看来,凡是对本案案情稍有了解的人都会对这段文字嗤之以鼻。湖北高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岂能还说“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蛮横排除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岂能还说“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之权利一味漠视岂能还说“审判程序合法”?

王先聪也曾感到灰心和丧气,因为自己的呕心沥血换来的却是刑罚之苦,自己的忠诚工作换来的却是牢狱之灾。但他同时对本案保持信心,这是一位民警对法院的信任、对法律的信任、对法治的信任!

法律不是儿戏,真相不容蒙蔽。该案最终结果如何,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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