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集成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肖文彬
一、王世清票据诈骗、刘耀挪用资金案(摘自《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通纂》(以下简称《通纂》第150页)
裁判要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使用已经贴现的真实票据质押贷款的,属于冒用他人票据,应以票据诈骗罪论处。
二、李兰香票据诈骗案(摘自《通纂》第151页)
裁判要旨:利用保管其他公司工商登记、经营证章的便利条件,以其他公司名义申领、签发支票并非法占有其他公司财物的,应以票据诈骗罪论处。
三、季某票据诈骗、合同诈骗案(摘自《通纂》第155页)
裁判要旨:收到货物后以空头支票支付货款的,应以票据诈骗罪论处。
四、姚建林票据诈骗案(摘自《通纂》第156页)
裁判要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不构成票据诈骗罪。
五、张平票据诈骗案(摘自《通纂》第158页)
裁判要旨:盗窃银行承兑汇票并使用,骗取财物数额巨大的,应以票据诈骗罪论处。
六、王昌和金融凭证诈骗案(摘自《通纂》第126页)
裁判要旨:变造金融凭证后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活动的,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
七、李路军等金融凭证诈骗案(摘自《通纂》第162页)
裁判要旨: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以偷换储户存折的方式支取存款的,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
八、张北海等人金融凭证诈骗案(摘自《通纂》第165页)
裁判要旨:使用伪造的企业网上银行转账授权书,利用网上银行骗取银行资金,数额较大的,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
九、朱成芳等金融凭证诈骗、贷款诈骗案(摘自《通纂》第167页)
裁判要旨:使用伪造的金融凭证作抵押骗取贷款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
十、曹娅莎金融凭证诈骗案(摘自《通纂》第169页)
裁判要旨:变造金融凭证并使用的,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
【关键词】广州刑事律师 广州辩护律师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