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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的一封信

办案律师/作者: 金翰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8-23

 

金翰明: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核心成员

 

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特别提醒注意相关部门最近发布的一项公告!

2018年8月23日,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共同发布了《关于敦促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是对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如何自首、什么情况下可从轻、减轻甚至是免除处罚的具体规定。但是提醒注意,该公告具有时效性,有效期为2018年8月23日至2018年12月31日。换言之,境外在逃人员如果想要适用该公告中的特殊规定,必须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自首。

一、《公告》关于自首等规定的核心内容

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该公告的具体内容,《公告》是关于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一种自首”“两种自动投案”“一种立功”“一种从严惩处”的规定:

(一)一种自首

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向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等有关单位、组织自动投案,或者通过我国驻外使领馆向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二)两种“自动投案”

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委托他人代为表达自动投案意思,或者以书信、电报、电话、邮件等方式表达自动投案意思,后本人回国到案接受办案机关处理的,视为自动投案。

经亲友规劝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提醒注意,上述两种情形是关于境外在逃人员自动投案的认定,想要成立自首,同样适用刑法的一般规定,在自动投案后,需要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三)一种立功

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具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或者有积极协助抓捕其他在逃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一种从严惩处

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在公告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且随后被引渡或遣返的,监察、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二、如何自首,如何避免“无效”的自首

根据《公告》的规定,职务犯罪境外在逃人员可以向下列单位投案自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涉案人员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我国驻外使领馆等部门。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在逃人员自首时,建议直接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其所在单位进行自首,或者提前以电话、邮件等方式向办案机关表达自动投案的意思,防止在逃人员没有提前向办案机关表达自首的意思,在回国的过程中被抓获,就难以证明自己是要自首了。

同时提醒注意,《公告》第“二”项中,在逃人员委托他人代为表达自动投案意思,或者以书信、电报、电话、邮件等方式表达自动投案意思,本人回国后接受办案机关的处理必须具有自动性,如果是被他人捆绑或是以其他方式被强制投案,无法认定“自动投案”,更难以成立自首。

公告第“三”项中,经亲友规劝或是亲友陪同投案的,也必须体现在逃人员投案的自动性,否则无法成立自首。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无论何种自首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使按照上述规定可以认定“自动投案”,但投案后不如实供述,或者如实供述后又翻供的,同样无法成立自首。

三、职务犯罪境外在逃人员现阶段自首的好处

境外在逃人员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效挽回被害单位、被害人经济损失,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或者有积极协助抓捕其他在逃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不在公告期内自首将面临“从严惩处”

根据该条规定,若职务犯罪境外在逃人员在公告期内不投案自首,后续国家可能会加强国际司法协助,对在逃人员进行引渡或由其所在国家遣返。此时,在逃人员不仅没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还将面临“从严惩处”的困境。

最后,对于境外在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本公告同样可参照适用。

 

附件:

关于敦促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


微信图片_20180823165832.jpg

为依法惩治职务犯罪,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给境外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以下统称“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以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特公告如下:

一、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前,向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等有关单位、组织自动投案,或者通过我国驻外使领馆向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有效挽回被害单位、被害人经济损失,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委托他人代为表达自动投案意思,或者以书信、电报、电话、邮件等方式表达自动投案意思,后本人回国到案接受办案机关处理的,视为自动投案。

三、鼓励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的亲友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四、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具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或者有积极协助抓捕其他在逃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在公告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且随后被引渡或遣返的,监察、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窝藏、包庇、资助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帮助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毁灭、伪造证据,掩饰、隐瞒、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鼓励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和海外有关组织、个人积极举报,动员、规劝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提供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藏匿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将依法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的人身安全予以相应保护,对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境外在逃经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参照适用本公告。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监察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外交部

2018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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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翰明
金翰明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810066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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