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辩护丨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概述及相关法律法规汇总(2017年版)
李伟:广强律师事务所暨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目录
一、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概念
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立法沿革
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构成要件
四、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认定
五、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追诉标准
六、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刑事处罚
七、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法律法规汇总
正文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个重要罪名,该罪名设立后司法机关对毒品原植物的管制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据。毒品原植物,是指罂粟、大麻、古柯等可用于提炼、加工成鸦片、吗啡、海洛因、可卡因等毒品的植物。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是一种多发性的毒品犯罪,国际公约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但是,由于不同国家自然条件及历史传统、文化习俗等因素的不同,各国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罚很不相同。有些国家的刑法并未将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有些国家则在刑法中明文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为犯罪,并且规定重刑予以打击。我国于1997年通过的刑法修订案,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纳入刑法规范,正式确定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罪名。
一、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概念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立法沿革
1990年12月28日由第7届全国人代会第17次会议通过颁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决定)对毒品犯罪行为增加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等几个新的罪名。这是我国为最大限度地抑制预防毒品犯罪,铲除毒源,协调国际反毒品斗争,在刑事法律中对原毒品犯罪的规定作出新的修改与完善。1997 年刑法经修改后正式将本罪名纳入我国刑法。之后“两高”的相关司法解释对该罪名做了进一步规范。
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构成要件: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制。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一是行为人实施了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所谓“种植”,是指播种、插苗、移栽、施肥、灌溉、收获等,无论行为人实施是上述全部行为,还是只实施其中的一种行为,都视为种植。二是行为人种植毒品原植物是非法的。所谓非法,是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和指定,私自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没有按照批准的种植计划、限定数量进行种植。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三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1)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2)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3)抗拒铲除的。不具有这三种情形之一的,不构成本罪。
(三)本罪的主体是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
四、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是要区分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两者区分的关键是把握行为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情节。情节严重的,构成本罪;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则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二是要把握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所种植书毒品原植物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毒品原植物的,不构成本罪。三是种植行为达到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标准。
(二)本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界限。
两罪不同之处在于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犯罪对象是毒品原植物,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对象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本罪客观方面需要有“情节严重”的这一客观要件,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无论数量多少都要处罚。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后,利用自己种植的原植物制造毒品的,认定为制造毒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但是,既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又利用其他毒品原植物制造毒品的,则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三)如何认定本罪的“情节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1)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2)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3)抗拒铲除的。不具有这三种情形之一的,不构成本罪。
第(1)项中的种植,是指播种、育苗、移栽、施肥、灌溉、割取津液或者收取种子等行为。“不满3000株”是表面的要素。只要证明种植罂粟500株以上,即使不能证明具体数量的,也应认定本罪。根据《毒品案件解释》与立案标准,非法种植大麻5000株以上的,属于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行为人同时种植两种以上毒品原植物,可以折算后进行综合判断。“数量较大”是指毒品原植物本身的数量较大,而不是指种植面积大。非法种植原植物的株数应以实际查获的数量为准。《毒品案件解释》规定:“非法种植罂粟200平方米以上不满1200平方米、大麻2000平方米以上不满1.2万平方米,尚未出苗的,”数量较大。
第(2)项的“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是指公安机关行政处理(如治安处罚或者强制铲除)后又种植,既不要求以前的种植数量较大,也不要求再次种植的数量较大。因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受刑法处罚后又种植的,只有符合上述第(1)或者(3)规定的,才能认定为本罪。也就是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再次种植的,只有再次种植的行为完全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才能以本罪论处,并同时判断是否成立累犯。
第(3)项的“抗拒铲除”,是指抗拒国家机关或者基层组织的铲除行为。抗拒亲属、邻居的铲除行为的,不宜认定为本罪。抗拒行为当然包括暴力、胁迫方式,但不以暴力、胁迫为前提,为强制铲除设置障碍的,也属于抗拒铲除。单纯的不作为、不配合、不协作的,不能认定为抗拒铲除。抗拒铲除的行为同时触犯妨害公务罪或故意伤害的,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的通知(公通字[2012]26号)
第七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的;
(二)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的;
(三)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四)非法种植罂粟二百平方米以上、大麻二千平方米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面积较大,尚未出苗的;
(五)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六)抗拒铲除的。
本条所规定的“种植”,是指播种、育苗、移栽、插苗、施肥、灌溉、割取津液或者收取种子等行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株数一般应以实际查获的数量为准。因种植面积较大,难以逐株清点数目的,可以抽样测算每平方米平均株数后按实际种植面积测算出种植总株数。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诉。
六、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量刑时,应注意适用刑法第356条关于再犯从重处罚的规定。此外,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需要说明的是:第一,只要在收货前自动铲除的就可以免除处罚,而不问公安机关在此之前是否发现。换言之,在公安机关发现后自动铲除的,也应适用本规定。第二,虽然可以免除处罚,但在根据案件情况下不应免除处罚时,根据当然解释的原理,也可以减轻处罚。
七、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法律法规汇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正)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主席令第67号)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二)司法解释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法释〔2016〕8号)
第九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满三万株的;
(二)非法种植罂粟二百平方米以上不满一千二百平方米、大麻二千平方米以上不满一万二千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三)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达到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大”。
(三)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庭毒品犯罪案件公诉证据标准指导意见(试行)》([2005]高检诉发第32号 2005年4月25日)
(六)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特殊证据
根据刑法第351条第1款2、3项之规定,行为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或者抗拒铲除的,构成本罪。本罪的特殊证据主要参考以下内容:
l、公安机关对原种植行为的处理情况说明;
2、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包括行政处罚决定);
3、公安机关责令铲除毒品原植物的通知书;
4、公安机关警告或责令改正的记录。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曾处理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或者公安机关曾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铲除其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或者强制铲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种植的毒品原植物,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没有达到刑法第351条第1款(1)项规定的数量较大程度,又不能证实行为人具有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不构成犯罪。
【关键词】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律师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辩护律师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案件辩护律师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暨毒品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李伟,写于201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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