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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惜一切代价,千方百计赢取胜诉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4-07-01

不惜一切代价,千方百计赢取胜诉

王思鲁:刑事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文于发表在(北大法律信息网)

律师巧言施辩、慷慨陈词的睿智和正气,赢得了社会的认同。但是,作为业内人士,我们也注意到,的确有不少律师在庭上的表现达不到职业水准,某些做法甚至违背律师的基本良知和职责。其中,尤以夸夸其谈、糊弄当事人为甚。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当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为被告作无罪、罪轻或免予刑事处罚等有利于被告的辩护。此一宗旨,不仅在我国《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得到确认,更是全球律师行业广为认可的通则。在我国,任何一个参与庭审的刑事辩护律师,无一不是利用有限的发言时间,使出浑身解数试图说服法官接受律师的辩护理由。

然而,我们却经常可以遇见在庭审过程中,有的律师在发表辩护意见时,用大篇幅的文字渲染背景气氛、列举一大堆无用的证据,到最后才说出一两句有用的观点,让人听了甚感别扭;或者无话找话说,辩护不着边际,没有自己的观点,完全是为发言而发言,根本就没有围绕结果而展开辩护。这在一些外行人眼里,可能会觉得:“这个律师很努力啊,他花了很多的时间,做了很多的准备工作,你看他的发言有多长,声音有多响亮……”仿佛说得越多,讲得越响,辩护就越好,花的律师费就越值得。但在行内专业人士看来,这名律师的辩护是不专业的,甚至是错误的。很多案件的结果本来可以更好,就因为律师的夸夸其谈,面面俱到,造成法官不知道他究竟想表达些什么,从而忽视了其最重要的论点。

更过分的是,有些律师连这些表面的文章都不做。在我们接触的一些共同犯罪案件中,一些收取了高额律师费的律师却抱着对当事人极不负责的态度,仿照同案其它辩护律师的观点及思路,将他人的辩护词稍稍改头换面变成自己的成果,这样就大言不惭地说自己又完成了一件大案。须知每个当事人有每个当事人的特点,每个情节对判案轻重的份量又不同,可能一个细节就会改变当事人的一生,可为什么这些连外行人都明白的道理,还会令律师犯这种低级的错误呢?归根到底,就是图省事,为赚钱。

律师工作应如何做?我们知道,辩护方式各种各样,我们不能要求每个案件的辩护方式一模一样,这样是不切实际,也是对当事人极不负责任的!一个有责任感的律师,应该根据案件的特点展开辩护。一些完全有胜诉可能的案件,我们就应该展开激烈的抗辩,据理力争;一些较为复杂棘手的案件,则应进行巧妙的斡旋,有效的协调,争取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律师的天职就是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惜一切代价,千方百计追求胜诉。特别是刑事案件中,帮助被告人依法提出无罪或者罪轻的意见,对当事人而言不单是人权保护的具体体现,更是对一颗冰冷绝望的心,甚至一个脆弱微息的生命的拯救。如果没有辩护律师的辩护,单凭个体的微薄力量,实在很难与宠大的国家司法机器相抗衡。律师的社会价值与地位正是通过追求胜诉的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精彩纷呈的辩护技巧,靠的不是华丽词藻的堆砌,而是律师本身的法律素养和与人沟通的技巧。一名合格的律师,应该精通法律,并具备深厚的公共关系学和社会学基础,他的一言一行,均应围绕为当事人追求合法权益的目标而展开,采用最容易实现目标的方式与人沟通。通过实现当事人的目标,展现自身的价值。

律师在追求胜诉的过程中应当以当事人的利益作为中心,不能以个人的喜好作为工作的出发点。我们办理的案件中,曾有十多件是亏本的,但我们没有因为案件亏本而放弃胜诉的追求,信心始终没有丝毫的动摇;因为接案前已明确了收费,出现亏本,中途也不再加收任何的费用,没有带有任何的个人情感,还是一如既往、竭尽全力去做好代理工作,全心帮助当事人实现胜诉,追求诉讼利益最大化。在追求胜诉的过程中,我们不应因此退缩,我们很清楚,我们是法律人而非商人,除了金钱的追求之外,还有法律精神的支撑其中,追求公平、正义的心态,指引着我们前进的方向。大多案件追求胜诉的结果,是一个漫长、艰巨的过程,需要我们艰巨的付出才能达到胜诉目标,正因此,案件的胜诉带给我们的精神喜悦,远远大于金钱的刺激。

在中国迈向法治的进程中,律师的使命任重而道远。法治的核心在于权利的保护,而律师的天职,就在于主张社会主体的权利,使之在法律上得以明确和得到保护。正因为如此,律师天然就是社会民主的捍卫者和法治进步的推动者。律师履行着维护当事人权益的职责,彰显着法律的价值和意义,承担着维护法治的历史使命。律师的天职是法律赋予的,律师的历史是律师自己谱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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