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是危机,越要捍卫法律秩序的底线
—读《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通论》有感
王思鲁:刑事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
如果说法律是人们对于秩序维护的意志体现,那么金融则可以看成是人们对于财富和权力的一种欲望象征。金融不仅代表资产,更反映了人们使资产保值增值和获利的强烈愿望。造就无数暴富神化的金融行业在追求利润的过程中很容易使人丧失理智,就像《资本论》中形容的那样,“随着这种欲望的膨胀,金融家甚至会铤而走险,以致甘愿去冒上绞刑架的风险。”如果能把这种风险转嫁给自己的债权人或国库,那么或许有的银行或者金融家将会更加得意忘形,堆积在我们几大国有商业银行中上万亿打了水漂的“不良资产”不就是一个有力的证据吗?
明明是回收率很低甚至希望渺茫的贷款,银行在向资产管理公司转让时仍然按照一比一的比例收取转让价金,这里先不谈不良资产剥离对于改善国有商业银行财务状况的政策意义,这一奇怪现象似乎应验了某些金融专家的说法:形式上看是债权,实质是所有权。这种做法和辩称,是对我国目前存在的大量金融难题和困境的藐视,其危害不言而喻。
银行居高难下的不良资产是引发金融危机的重要导火线。为了维护我国金融行业健康稳定地运行,积极化解日积月累形成的巨额不良资产固然很重要,但消除不良资产滋生的土壤才是根本。既然如此,从长远来讲,在源头上建立起一种能够真正控制或减少银行不良资产发生的长效风险机制,是否更具有现实意义呢?
带着这样的疑问,笔者拜读了先生编著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通论》,感触良多,收获颇丰。
先生作为银行业务第一线的风险控制专家,1990年加入中国银行,曾先后在中国银行国内分行和海外分行任职。在其位谋其职,先生长期致力于风险管理专业实践和理论研究,最终将自己的经验和理论认识撰写成专著《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通论》(以下简称《通论》),对一系列复杂且具有挑战性的问题都进行了深刻的剖析并给出相应的制度构建与完善建议。该书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和国际监管规则为指导,明确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期,大浪淘沙过程中不良资产持续不断向商业银行转移这一时代背景,以我国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改革的实践为主线,针对银行驾驭风险能力低这一情况,对信用风险管理,市场风险管理和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问题进行了阐述,并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以及金融集团内部“防火墙”建立等内容进行了理论探讨,初步形成了我国商业银行较为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
先生《通论》中的内容是以他长期从事金融行业相关工作的经历为素材所提炼总结的。其深谙我国国情,就像一位良医,准确地把握了中国金融行业跳动的一根根风险脉博。虽然《通论》是一部关于金融风险管理的专业书籍,非法律专著,但是书中对于银行风险管理长效机制的构建也为律师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面临的各种实际问题提供了借鉴与启发作用。
2009年以来,中国内地出现了居高不下的地产泡沫,疯狂飙升的房价,催生了产业的体系失衡,而这在很大程度上又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如同踩在跷跷板上的小丑,跌跌撞撞行走在泥泞的洼地上,忽高忽低令人担忧。房价高涨离不开信贷资金的推动,而大量信贷资金涌入房地产行业,是优化配置还是投机取巧?
笔者认为,大量信贷资金涌入房地产行业导致了浪费性的投资,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是很明显的。房价高涨,一方面是是炒房者过度利用银行贷款投机,另一方面又将使真正购房者的相对还款能力变弱。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信贷面临极大的风险,银行贷款无法回收,最终的结果就是不良资产数目再升。由大量信贷资金催生的地产泡沫如果破裂,银行将无法幸免于难,因此,银行风险防范,如箭在弦。《金融时报》引述SOHO中国首席执行官张欣的话说“目前这种资产泡沫正导致房地产业出现大量浪费性投资,削弱了中国长期的增长全景。房价不断上升,这是银行放贷很多的直接结果。中国各银行应该对此感到非常担忧,在曼哈顿空置率达到10%到15%的时候人们就感觉到天要塌下来了,但是在浦东空置率高达50%,他们还在建造新的摩天大楼。”
市场逐利的非理性固然也导致了房地产的过度投资,但是,银行自身的监管落后,风险管理机制不完善也是房地产信贷激增的重要原因(这里暂不谈国家干预等政策性问题)。这也是为什么在国家出台了《商业银行法》后,银行的资产质量仍然没有改善的原因之一。金融行业是风险极大的行业,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准入程序。金融债权相对于法律的严谨,也是一种比较脆弱的“资产”,它的质量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和信用水平。如果债务人濒临破产,那银行的资产价值就很有可能归于“零”而无法实现。一些银行在经营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或公平原则,盲目贷款,不顾国家相关法规规章的约束,从事违规经营,这种做法,对存款人和债权人的危害极大,对银行的的经营安全也影响极大。
以对底线的法律秩序的牺牲为代价,漠视风险,集中放贷,是一种极为短视的做法。过多不良资产的出现实乃银行监管缺失,风险管理体制不健全所致。从立法层面上看,我国银行与金融有关的法律有《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等等,因此不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问题在于银行自身“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这样作法,即使银行暂时能有一些蝇头小利,但最终不可避免将“剜肉补疮”。
当然,不可否认,银行不良资产的激增也为律师业务提供了广阔的挥洒空间。因为,不良资产的表现形式是契约,而不良资产的处置程序也是遵循法律的规定设置的。律师在不良资产处置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首先,律师可以及时地介入银行房贷业务,对各种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确保银行的金融资产能够在制度框架内安全、有效、及时地回收。其次,在交易过程中律师可以出具法律意见书,协助银行与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信用记录,实际收入等,确保对方当事人资信状况形式与实质的统一。第三,加强银行监管部门的法律审查服务,对涉及到的准入资格,风险隐患和漏洞及相关规避措施等进行客观,独立地审查。在进入审批程序前,事先出具资产结构法律层面上的优化建议,保障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最后,在银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出现明显问题时,协助银行信贷管理部门、法务部门做好清收准备,最大程度地避免资产流失。此外,律师还可以积极为银行开办法制讲座和业务培训,提高其敬业精神与审慎的工作态度。
律师的作用并非是以法律来抑制资金膨胀逐利的本性,律师协助银行进行法律风险管理,实际上是为银行经营金融资产开辟一条曲行于林立暗礁之上的航道。法律并非禁锢人们的欲望,也并不是想要改变人们趋利避害的本性,只是想要人们在追求利益的同时遵循合法的方式和目的,在秩序维护的法律与追求财富的金融这一对利益博弈的过程中,金融能在严谨的法律面前多几分顾忌,而法律也更多的需要人们自觉地维护,才能更好的规范金融市场。因此,不论是律师还是银行,在热忱地为金融行业服务时,更应该诚惶诚恐地忠实法律,牢记法律责任,在面对市场的非理性时,千万不要低下了高贵的头颅。虽然不良资产的风险防范步履是沉重的,但这种沉重会让银行在日后的信贷过程中成熟起来,更让律师的专业水平得到全面提高,最终成为前进的动力。
越是危机,越是要捍卫法律秩序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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