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最失败的是法官为当事人作出了“有效辩护”的三种情形
——金牙大状律师网首席律师 王思鲁 今日感言
律师为当事人作的是有罪辩护而法院作出了无罪裁判(最典型莫过2012年轰动全球的“北海案”中某石姓指定辩护人的“辩护”);律师对重罪或罪重的指控不辩而法院作出了轻罪或罪轻裁判;律师为当事人作的是轻罪、罪轻或无罪辩护而法院并不认为律师的辩点说到“点子”上,所以“不予采纳”迳行作出轻罪、罪轻或无罪裁判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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