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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啸1号”专案,涉案企业(人员)涉嫌哪些罪名?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6-20

何观舒:刑事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暨广强律师事务所税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近日,税务、公安、海关及人民银行四部门通力合作,历时半年,破获一起代号为“海啸1号”的案件。这是一起涉案企业众多、违法手段隐蔽、涉及地区较多、链条和环节复杂、由职业虚开团伙实施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案件共查处企业658户,涉案虚开金额超过500亿元,抓获64名犯罪嫌疑人。(央视新闻直播间)

一、“海啸1号”专案的虚开流程

“海啸1号”专案,是结构严密的,一环扣一环的,由多个犯罪团伙紧密联系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犯罪团伙之间分工配合,通过虚构购销合同、收款收据、送货单等一系列凭证资料,开设银行账户,虚构支付货款,通过多个公司账户层层虚转资金,最终回流到个人账户,实现非法获利。

首先,由于一些商家进口货物时不需要进行抵扣,就会产生了一些没有抵扣的海关票,在广西凭祥地区的犯罪团伙,主要是一些报关行或者外贸公司,通过收集这些不需要抵扣的海关票信息,并以票面金额的1.5%至2.3%卖给深圳的不法中介。

其次,深圳的不法中介在获得这些专票以后,再按票面金额的2.35%至2.8%,卖给深圳地区虚开团伙。

然后,在深圳地区的虚开团伙,联系下家,根据下家的需要开出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专票以票面金额的5%至5.5%收取了手续费。

最后,下家在得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则将这些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虚假申报纳税,或者一些外贸、进出口公司用于出口退税。

二、涉案企业的特征

“海啸1号”查处的企业众多,专案组在对涉案企业进行核查时,发现绝大多数企业都是“非正常户”企业,这些企业是,实际经营地点和注册地点不一致,剩下的其他企业需要不是“空壳企业”,但也根本没有任何实际运营。通过分析,这些企业存在以下特征:

1.大多数为走逃、失联企业;

2.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

3.多属于商贸类公司;

4.虚开发票的品名不一致,如购进是水果,销售的却是电子产品;

5.没有实际经营,属于皮包公司;

6.均为一般纳税人;

7.某些时段大量开票、顶额开票或者固定资产不足以支撑如此大额的开票量。

三、涉案企业(人员)涉嫌哪些罪名

这些涉案行为不仅严重危害了税收征管秩序,也造成了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涉案企业(人员)不仅会面临行政处罚,还会面临刑事处罚。涉案企业(人员)或将涉嫌以下罪名:

罪名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税务犯罪当中最严重的罪名之一,最高刑期可以达到无期徒刑,而且入罪门槛极低。根据立案标准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达到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就应当立案侦查。实际当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都是比较大的,单份发票的税额都可能已经超过了立案标准的规定,存在着一虚开就构成犯罪情形。虚开行为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行为。

处罚:根据刑法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罪名二:骗取出口退税罪

“海啸1号”专案中,有些涉案企业是外贸或者进出口公司,这些企业使用从虚开团伙那里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虚假出口的申报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中,“假报出口”是指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处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另外,刑法还规定了单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刑罚。

罪名三:逃税罪

下游企业获得虚开的发票,一方面可能是为了用于弥补进项发票的不足,达到少纳税款的目的,另一方面可能专门用于骗取国家的税款。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逃税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又逃税的行为。逃税罪的立案标准采用的是“数额加比例”的形式,即逃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才构成本罪。另外,本罪还有一个行政程序前置的情形,即逃税案件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处理才能进行刑事处罚,但也存在限制条件,“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不受行政前置程序的限制。

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处罚。

另外,涉案企业(人员)除了涉嫌以上犯罪以外,还可能会涉嫌虚开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诈骗罪等罪名。其中,有些可能属于想象竞合犯,按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罚;有些可能涉嫌数个罪名,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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