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毅:广强律师事务所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导语:“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政策也一样。再好的政策,如果被“念歪了”,就会发生如培根所说的“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其恶果甚于十次犯罪……”。国家对民营企业出台的文件不可谓多,但也不少,文件的保护不可谓不全面,可是总是和现实中企业家的感受相反——铁本案、陕北油田案、曾成杰案、张文中案、顾雏军案……都是民营企业家被动用刑事手段“解决问题”,而且几乎每次都发生在国家出台支持政策前后,因此形成了千份文件不如一个恶劣案例的影响。面对这种情况及近两年的大环境,这一轮与之前政策的不同是主打“保护”,而最高人民法院这两年在保护方面颇有建树。
昨天上午11时(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共发布了6件案例。时间往前推到2018年1月30日,最高法发布了第一批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共有7件案例。在昨天的发布会上,也透露了最高法今后还会继续发布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为各级法院审理涉产权案件提供参考和指引。可以期待,后面很快会有第三批、第四批的典型案例。
最高法两次共发布了13件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其中直接涉及刑事的案例共有4件,每批2件,第一批为北鹏公司申请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彭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第二批为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天新公司、魏某国申请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案。
从刑事角度来看,其中彭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及定罪的问题,北鹏公司申请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天新公司、魏某国申请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案涉及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置问题,没有涉及证据裁判、量刑、刑罚执行等方面的案例。
一、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是唯一一个与定罪有关的案件。该案件的背景是今年的4月11日、8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召开会议,共同部署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两年专项行动,从这个背景下来说,这个案例意义非凡,直接决定了未来两年许多民营企业的前景。在这轮税务专项行动中,牵扯到司法实务中一个非常有争议的问题,就是对行为人主观上不以偷逃、骗取税款为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罪与非罪问题。虽然之前有最高法的个案批复和一些法院的无罪判决,但实务中仍不缺乏有罪判决,这个问题在实务中并无一个统一、权威的观点。因此,本案的意义正如最高法在案例的【典型意义】中所述,“本典型案例对于指导全国法院在司法审判中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以发展的眼光看待民营企业发展中的不规范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笔者认为,此案例一出,在法院层面,应当会减少这类案件实务中的争议,对于统一裁判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但由于这仅仅是最高法的观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是否认同,认同多少,依然是个未知数。从积极的角度来说,毕竟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最后都要法院最终裁决,限于这个层面,应该很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后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能考虑最高法的观点,从而减少此类案件的数量;对律师来说,也有了更宽广的辩护空间。此案例更重要的一个意义不限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于将2016年11月4日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产权意见》)中提到的“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以发布案例的形式,将最高法对民营企业历史上的“不规范问题”的态度表达出来,在全国司法机关中产生一种示范效应,对于下级法院处理这类历史形成的案件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二、北鹏公司申请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和天新公司、魏某国申请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案
这两个案例都是关于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置问题,更具体说都属于案件终结后被扣押财物的发还问题,但具体情形却不相同。最高法在两批案例中都发布关于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置案例,可见重视。
北鹏公司申请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中,涉及的是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在刑事案件终结后的处理。案例中,被扣押的财物属于北鹏公司,而该批财物因北鹏公司及其责任人员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而被扣押。北鹏公司最终被定罪免刑,所以在案件终结后,继续扣押就丧失了法律依据,应当予以发还,但是辽宁省公安厅却一直没有发还。该案发生于2008年,通过公安部、最高法的介入,到2016年才解决,一直被“非法扣押”了9年的时间。
天新公司、魏某国申请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案中,涉及的是与案件无关财物的处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一是不应当查封、扣押,二是查封扣押后应当及时审查,查明与案件无关后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案例中,魏某国犯挪用资金罪,但是检察院却扣押了其担任董事长的天新公司的财物,魏某国在2006年被判刑,检察院也在2006年将扣押的天新公司财物罚没。在天新公司、魏某国不断采取法律措施的情况下,直到2016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才作出(2016)川委赔32号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由检察院返还财物并支付利息。
这两个案例,正如最高法在案例的【典型意义】中所述,“在刑事办案实践中,在处理企业家犯罪时混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企业家家庭成员合法财产的情况时有发生。”而在以往的实践中,往往对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不加区分,存在随意使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随意处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乱象。因此,本轮保护民营经济中,《产权意见》明确提出了对涉案财产提出了“三个区分”(从更广的角度也称为“三个界定”)的要求,而在2015年1月24日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7号)中,则明确了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置程序。
这两个案例,都是对中央政策的实际适用,一个是解决判决后对涉案财物的返还问题,一个是解决与案件无关财物的发还问题,虽然两个案件都是历史遗留案件,但是最高法正是通过对历史遗留案件处理的方式,来倒逼各级司法机关在办案中严格执行“三个区分”和对涉案财产的合法处置,充分将中央政策和最高法相关的司法政策落到实处。
三、彭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这个案件与企业家的犯罪问题并无关系,更多是表明国家对侵犯企业产权行为的严厉打击,对企业的启示是,从解决纠纷角度来看,对于侵害企业权益的案件,除了民事途径之外,可以采取刑事手段予以救济。
在今年11月1日的会议之后,政法机关纷纷学习会议精神并表示严格司法。在最高法发布第二批典型案例之前的12月2日,《检察日报》也刊登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陈鸷成、贝金欣的《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依法办理涉企刑事案件》一文,文中首先就涉企业刑事案件的特点进行了总结,认为这类案件具有社会危害及影响具有双重性、案发原因具有复杂性、法律适用争议多、办案难度大等特点,然后对这类案件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处理提出了意见。虽然并非正式文件,但考虑到发布背景,依然对实务中的办案具有指导作用。
涉及民营企业的刑事案件,虽然一直剪不断理还乱,但是这几年的保护政策强度却是空前的,有兴趣者可以参见笔者的《2015—2018年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司法文件梳理》、《“数”说为何政法机关密集发声保护民营企业》两篇文章。
虽然国家本轮政策的主题是“保护”,力度也是空前,但是前提依然是依法,既违法犯罪还是在依法办案的情况下的保护。另外从经验角度来看,有政策不一定就好用能用。因此笔者建议,在企业家借着政策东风开疆扩土之际,不如借着东风,早点做好企业及个人的风险防控措施才是长宜之计。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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