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坚明:毒品犯罪案件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在司法实务中,办案机关偶尔认定行为人涉案行为属于陪伴他人贩毒行为,而非共同贩卖毒品行为。是共同贩卖,还是单纯陪伴他人贩毒,直接关系到行为人涉案行为罪与非罪,有时还涉及行为人能否保住人头。基于此,我们对毒品犯罪案件涉及的“陪伴”行为的无罪实质,作出相应的分析和解读。具体如下:
第一,所谓陪伴者,其主观上应是明知被陪伴者是涉嫌贩卖毒品的;若其主观上不明知,客观上被蒙骗的,则应属于被利用的无辜者、案外人。
第二,所谓陪伴者,唯一实施的涉案行为,就是陪伴他人到案发毒品交易现场;其本人不能是毒品提供者,不能是毒资提供者,不能是毒品运输者,不能是毒品上家、毒品下家或毒品出资者。
第三,所谓陪伴者,不能涉案毒品交易行为的任何一方,也不能是涉案交易行为促成者,本质上就是涉案毒品交易的单纯目击者。
第四,所谓陪伴者,不能参与涉案毒品交易行为涉及的交易时间、交易地点、交易种类或数量、交易方式、运输毒品方式等具体交易细节的讨论和确认,也不能由其负责联系涉案各方。涉案毒品交易行为只能是涉案的被陪伴者或其他涉案人员所为。只要陪伴者参与实施或共同实施了涉案的毒品犯罪行为或部分涉案行为,其就有可能涉嫌实施了共同贩卖毒品的行为。
第五,所谓陪伴者不能从中获利,不能拿涉案毒品用于吸食,只要从中获利了,就存在涉嫌共同贩卖毒品的嫌疑。
综上,单纯目击他人贩卖毒品,或者是不巧目击他人贩卖毒品,或者是单纯的陪伴他人贩卖毒品,在刑法上应是无罪的。但在司法实务中,能否认定为单纯的陪伴行为,办案机关作出这样的认定还是很严格和慎重的。涉毒无罪甚难,远离毒品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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