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杰: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为什么张小雷是以非法集资被立案,非法吸存被逮捕,集资诈骗被起诉?
在钱宝张小雷案中,在2017年12月26日警方宣布对张小雷案展开调查,之后在宣布刑事拘留张小雷时,对外公布的罪名很模糊,就是“非法集资犯罪”。
2018年2月1日,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张小雷,当时公布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在2018年7月27日,公安机关在侦查结束,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罪名更改为集资诈骗罪,之后张小雷就以集资诈骗罪被检察院起诉。
为什么罪名会有这种变化?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三者有什么异同?实际上,张小雷案诉讼程序中,罪名的变更非常形象的说明了三者的异同。
为何张小雷因非法集资被拘留,非法吸存被逮捕,集资诈骗被起诉?
并没有非法集资罪
所谓的非法集资罪,并不是一个刑法规定的罪名,而是指面向公众集资的犯罪的统称,包括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等。所以,你绝对不会在法院的判决书上看到谁被判非法集资罪。因为这个罪名并不存在,多数人都是被判非法吸存或集资诈骗罪等等。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非法集资这个词不能被使用。张小雷之所以最开始对外公布的罪名是模糊的非法集资犯罪,这意味着警方在立案时仅仅是掌握了张小雷初步的非法集资犯罪事实。但是具体是何种犯罪目前还不确定。因此对外公布比较模糊的非法集资犯罪。这意味着,警察掌握了其集资行为涉嫌非法的相关证据,但是并不确定是否还会涉嫌更多、更严重的犯罪行为,比如是否存在恶意侵吞集资款、恶意虚构事实骗取集资款等等。但是在警方介入案件的初期,从刑事侦查严谨性要求考虑,警方可能会公布已经基本掌握相关证据的罪名,比如在拘留或者逮捕嫌疑人时,对外公布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非法集资类犯罪,如果后期能搜集更多新证据证明其他犯罪事实,则增加或者变更犯罪事实。
为何张小雷因非法集资被拘留,非法吸存被逮捕,集资诈骗被起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非法集资犯罪中的基础类犯罪,是指没有法律和相关部门许可,公开宣传集资需求,面向公众,承诺保本付息的集资行为。从前面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要有四个特点(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和利诱性)。必须同时达到这四个特点,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比如对于钱宝而言,其本身是一个网络平台,其公开宣传和面向不特定的网友进行经营是其天然特点,因此,最关键的问题,是看齐是否承诺保本付息或者变相保本付息。同理,对于不同的经济主体,警方介入侦查时,就会有不同的切入点确认是否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基本犯罪事实,比如对于P2P而言,其是否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关键,就在于其是否设置资金池,是否自融或者自己归集资金,因为P2P本身就是针对社会公开宣传,提供的是承诺保本付息的借贷中介服务。但是如果是私募,则要重点查看其是否公开宣传,是否针对不特定投资人集资,如果是众筹,则看其股东人数是否超过法定规定人数,是否达到了非法吸存罪不特定对象的要求等等。如果是ICO,则看其是否提供了承诺保本付息或者类证券发行的产品或者服务。可以看出,不同的商业主体和模式,防范非法集资的要点各有不同。
为何张小雷因非法集资被拘留,非法吸存被逮捕,集资诈骗被起诉?
集资诈骗罪
而集资诈骗罪,则是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基础之上的一个罪名,起不仅仅要求符合前面所述的四个特点,还需要集资人对集资款有非法占有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集资。 也就是说,不仅仅要非法性,公开行,社会性和利诱性,还需要非法占有目的和欺骗方法。
所谓非法占有目的的确定,一般是根据集资人的外在行为来推定,比如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携带集资款逃匿;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等。比如根据官方披露的案情,张小雷就存在恶意挥霍,将大量的集资款直接赠送给自己的多名情妇情况,这种指控,其实就可以作为其构成集资诈骗罪的证据。而在震惊全国的e租宝和中晋资本案中,也存在类似的恶意挥霍甚至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形。
因此,可以看出,集资诈骗罪,其不仅仅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那样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还恶意的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社会危害性更大,因此对其处罚也更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罚,最高刑是十年有期徒刑,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处罚,最高刑期是十五年,而对于集资诈骗罪的处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而且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集资诈骗罪的最高刑甚至是死刑(目前该罪死刑已经废除)。
因此,从刑事侦查的角度而言,警方在最初立案时,对案件一般没有整体的掌握,其只是初步认定案件存在犯罪事实,但是具体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或者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还需要后续的侦查工作来确定,因此,在立案之初,警方会谨慎的将案件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更模糊的非法集资犯罪,后续再确定是否存在非法占有集资款和是否使用欺骗手段集资的问题。这就解释了为何很多非法集资的案件,警方立案时和最后检察院起诉时的罪名会发生变化。
(本文是作者针对相关事实进行的法律分析,以求对司法实践作出有益的贡献。未经作者本人曾杰许可,严禁转载,欢迎点赞,留言,私信。写于2018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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