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毅:广强律师事务所 刑事辩护律师
近期各政法机关密集表态保护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也是振奋不已。有感于此,笔者在11月17日发表了《2015—2018年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司法文件梳理》一文,对2015年以来党和国家机关颁布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司法文件做了一个简单的梳理。梳理过后,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来了:为什么这一轮保护民营经济的热潮中,不见工商、税务、国土等部门的及时发声支持,反而是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部门这些政法机关一个个的出来积极表态保护民营企业?相比行政机关的发生,政法机关的每一次表态都备受关注?
笔者梳理过往的政策,发现本次与以往“发展”民营经济主题不同,这一轮的主题是“保护”,保护产权、保护企业家精神,保障和服务民营经济。对于为什么要“保护”产权和企业家这个问题,社会中有一个基本一致的意见,就是中国的民营企业家,比起缺钱、缺政策,最缺的是安全感。毕竟早期民营企业家的发展,就是像傻子瓜子创始人年广久的经历一样,是从政策禁止(不合法)——突破政策(不合法)——没有政策(说不清的灰色)——政策确认(合法化)——政策支持这一步一步走来的,期间充满了未知性,相比过往,现在情况好了许多,少了诸多环节,也屡屡有发展政策支持;缺钱,一直是一个不是问题的问题,也是一个到现在都还没有解决的问题。早期的民营企业家就是在缺政策、缺钱的情况下一步步成长壮大的,但不论是早期的民营企业家还是现在的民营企业家,深层次的政策未明、“原罪”未消的恐惧而导致的安全感缺乏才是最大的威胁。
民营企业家的安全感,具体而言,就是对人身自由的安全感和财产保障的安全感,本轮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置、保护产权和企业家精神的文件就是解决这两个问题。(笔者认为其中也含有宽恕“原罪”,既往不咎的意味,但也不得不指出,如果错过这一轮的保护东风还不收手,扫黑除恶还是必务尽的)。如果用伤害方式和程度来对民营企业家的安全感缺失打个比方,那么工商、税务、国土等部门就是物理攻击,只能造成皮外伤,而直接来源于政法机关的伤害则是于无形中的魔法攻击,一击必中,伤筋动骨不死也残。大多数民营企业家不出事时往往想不到,平时打交道最少的部门,却是最致命的威胁,这就是本轮政法机关密集表态而大受关注的缘由。
上面抽象论述了政法机关是带来的不安全感,下面笔者通过三组简要数据的形式具体讲述这种不安全感。(以下数据是笔者对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自2012年起连续六年发布的企业家犯罪报告简要分析解读,报告中将企业家区分为国有企业家和民营企业家,笔者仅就民营企业家涉嫌犯罪情况进行分析)。
1. 2012—2017年民营企业家涉刑事案件数量、比例
序号 | 年份 | 统计案例(件) | 民营企业涉案数(家) | 民营企业涉案占比 | 涉案人数(人) | 民营企业家涉案人数(人) | 民营企业家涉案占比 | 涉及的具体罪名数量(个) |
1 | 2012 | 245 | 158 | 65.00% | 272 | 161 | 59.00% | 73 |
2 | 2013 | 463 | 352 | 76.30% | 599 | 469 | 78.60% | 6 |
3 | 2014 | 657 | 548 | 83.41% | 799 | 677 | 84.73% | 51 |
4 | 2015 | 793 | 650 | 81.97% | 921 | 751 | 81.54% | 52 |
5 | 2016 | 1458 | 1255 | 86.1% | 1827 | 1591 | 87.1% | 70 |
6 | 2017 | 2319 | 2106 | 84.90% | 2292 | 1984 | 86.60% | 75 |
5935 | 5069 | 79.61% | 6710 | 5633 | 79.60% |
2. 2012—2017年民营企业家犯罪涉及前十大罪名
序号 | 2012 | 2013 | 2014 | 2015 | 2016 | 2017 |
1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1例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64人次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109次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00次,占13.66%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07例,16.3%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414次,19.7%) |
2 | 职务侵占罪,15例 | 诈骗罪,54人次 | 职务侵占罪,99次 | 职务侵占罪,92次,占12.57%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57例,13.5%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334次,15.9 |
3 | 诈骗罪,15例 | 挪用资金罪,39人次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64次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89次,占12.16%, | 职务侵占罪,92例,12.3% | 单位行贿罪,181次,8.6% |
4 | 合同诈骗罪,13例 | 职务侵占罪,36人次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46次 | 行贿罪,59次,占8.06% | 合同诈骗罪,6.2% | 职务侵占罪,141次,6.7% |
5 | 集资诈骗罪,11例 | 合同诈骗罪,35人次 | 假冒注册商标罪45次 | 合同诈骗罪,51次,占6.97%, | 挪用资金罪,5.6% | 合同诈骗罪,133次,6.3% |
6 | 行贿罪,8例 | 行贿罪,23人次 | 挪用资金罪,44次 | 挪用资金罪,45次,占6.15%, | 单位行贿罪,5.1%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93次,4.4% |
7 | 挪用资金罪 | 非法经营罪,23人次 | 合同诈骗罪,40次 | 单位行贿罪,43次,占5.87%, | 骗取贷款罪,3.6% | 挪用资金罪,77次,3.7% |
8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7例 |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3人次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9次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39次,占5.33%,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3.5% |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69次,3.3% |
9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7例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2人次 |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29次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34次,占4.64%, | 行贿罪,2.9% | 集资诈骗罪,68次,3.2% |
10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7例 | 集资诈骗罪,21人次 | 污染环境罪,24次 | 诈骗罪,25次,占3.42% | 集资诈骗罪,2.6% | 行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各66次,各占3.1% |
3. 2012—2017年涉案民营企业家量刑情况(部分数据暂缺)
2013年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涉案人数 | 469人 | 677人 | 751人 | 1591人 | 1984人 |
免于刑事处罚 | 18人,占犯罪企业家总数的2.66%; | 20人,占2.67% | 53人 | 108人 | |
罚金 | 12人,占1.77% | 10人,占1.33% | 855人罚金刑 47人没收财产;48人被剥夺政治权利;1人被判处驱逐出境 | ||
拘役/管制 | 23人拘役,占3.40%,其中17人被判处缓刑; | 24人拘役,占3.20%,其中19人被判处缓刑; | 2人管制; 86人拘役,其中68人被判处缓刑 | ||
有期徒刑 | 156人,其中: | 619人,占91.43%,其中:506人被判处五年以下;67人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46人被判处十年以上; | 679人,其中:473人被判处五年以下;111人五年至十年以下;95人被判处十年以上 | 1390人,其中1033人五年以下,566名被判处缓刑;184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173人被判处十年以上 | 1726人,其中:1362人五年以下,201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163人十年以上 |
无期徒刑 | 9名,占判决民企企业家总数的5.1%; | 5人,占0.74%; | 16人; | 36人 | 16人 |
死刑 | 3名民企企业家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占判决民企企业家总数的1.7%; | 2人,占0.26% |
4位企业家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占所有判决民企企业家总数的2.3%。 |
4位企业家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占所有判决民企企业家总数的2.3%。 |
从以上三组数据可以看出(鉴于文本所限,简要分析):
(1)2012年至2017年六年间,能够从媒体、裁判文书网等公开途径收集到涉案民营企业5069家,涉及民营企业家5633人,平均下来,民营企业占企业刑事犯罪比例为79.61%,民营企业家占企业家刑事犯罪比例为79.60%,风险比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家均高出四倍。
(2)除了2013年只有6个罪名外,其他年份涉案的罪名均在50个以上,2011年至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发布之前的罪名数为451个,这期间涉及的具体罪名最多有73个,涉罪名比例为16.19%;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发布之后,刑法罪名为468个,这期间涉及的具体罪名最多有75个,涉罪名比例为16.03%。如果减去刑法中100个左右的特殊犯罪主体,至少刑法中20%以上的罪名都被企业家尝试过。
(3)涉案的民营企业家90%以上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2013年、2015年共有9名民营企业家被判处死刑。
以上只是看得到的数据,许多读者可能觉得没什么,通过看得到的数据分析看不到的数据才更加令企业家担心:
1. 以上只是六年间公开途径查到的(2014年之前是从媒体公开报道收集,2014年之后就是从裁判文书网收集),特别是2014年之后公开判决的都有这么多,那么那些未公开判刑的,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可能销案、结案的,或者没立案而动用刑事手段的数量则无法统计。
2. 根据司法实践,涉及刑事犯罪而最终判刑的,必定一直处于羁押状态,那么每个案件从立案到判决人羁押了多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多久?查封扣押冻结了多少财产?最后财产是如何处置的?这也是无法统计的。
3. 那些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就销案结案的,或者没立案而动用刑事手段的案件,最后又是什么原因销案结案的?期间查封扣押冻结了多少财产?解封解冻了多少财产?返还了多少财产?同样也是无法统计。
4. 涉案民营企业家的资产规模有多少?涉案件期间其本人及家人亲属经历了什么?案件之后其本人及家庭亲属的情况?特别是对年迈父母、未来接班人的人生影响更无法统计和假设。
5. 企业家涉刑事案件,不一定是真的涉嫌犯罪,一部分来源于商业竞争、内部斗争而导致一方动用刑事手段,这部分更加只能事前防御,也无法统计。
企业和人的家庭发展一样,主心骨和资金一个不能少。一个家庭突然失去了主心骨,失去了必备生活资金,这个家庭的结果可想而知(从近几年频频发生的社会事件也可推测)。而民营企业家就是民营企业的主心骨,企业的资金(生产经营资料)是必备生活资金,一旦主心骨被关押,资金被冻结(生产经营资料被查封扣押),哪怕只有一个月两个月,这个企业的结果可想而知。而企业比人的家庭更加悲惨的是,期间不会有人来救助,往往只有落尽下石趁火打劫者,因此企业基本唯一的结局就是——“家破人亡”。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有兴趣者可自行网上搜索,而这对国家经济的伤害是无法估量。
就是从这个角度,这一轮中央才喊出“保护民营经济”,并且一直强调“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取相关强制措施。……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和处置涉案财物时,要依法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在处置违法所得时不牵连合法财产。完善涉案财物保管、鉴定、估价、拍卖、变卖制度,做到公开公正和规范高效,充分尊重和依法保护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股东、债权人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而各个政法机关也在中央政策的指引下,纷纷表态进一步加强各项措施。其中11月17日公安部表态禁止将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特别引发重视,但这也不是新提法,1989年、1992年、1995年均发布了这种规定,现在再提,也只是反映出实务中这类现象的频繁发生,以及至今这种现象和三十年前一样存在。
在本文结尾处,笔者还想提一下其他同行的一个案件:在各政法机关密集表态的情况下, 11月18日网上曝出清华大学毕业的女企业家李馥岑历经拘留、逮捕、侦查、延长侦查、退回补充侦查、五次审查起诉以及两次改变管辖的案件,至今已经被羁押430天。笔者希望这一次,各政法机关能真正为刚表过的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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