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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说张扣扣案辩护词:逻辑是有效说理与专业的基本功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1-10

张毅: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随着昨天张扣扣案的庭审结束,除了基本不出意外的死刑之外,该案的辩护词也在网上公开,收获无数赞美之声外,也有一些同行认为这辩护词“不对味”。

本文落成之前,看到另一篇张扣扣案的辩护词,是殷清利律师的《独家全文披露|扣问真相——张扣扣另一辩护律师辩护词》,才知道原来有还有一位辩护人,是在全面分析案卷之后的实力之作,深深的拜读。

先说我的观点吧,作为一名追求技术的律师,我对此文是持批评态度的。

一说批评,肯定绕不过一个问题,会有人怼我:人家这篇文章有高度有文采有文化有内涵,你能写得出来吗?我倒是很负责任的回答:能,还能借助技术写的更好更细更有深度。就好像殷律师绝对能写出这种文章,但是写出这种文章的能写出殷律师那样的辩护词吗?另外,这篇辩护词,真的只是一个人写的吗?

这份辩护词,旁征博引、文字优美华丽而打动人心,以讲故事、摆道理、引经据典、提出问题的形式,分为五个主题进行论述:这是一个血亲复仇的故事——张扣扣没有更好的仇恨排解通道——复仇有着深刻的人性和社会基础——国家法应该适当吸纳民间正义情感——尾声:张扣扣是一个什么样的人。可以看得出来,辩护人希望通过对情理的辩护,救张扣扣一命。

说到辩护,目前国内对于辩护的形态论述传播比较广的是陈瑞华教授的观点,在他的《刑事辩护的理念》一书中,将刑事辩护分为无罪辩护、量刑辩护、罪轻辩护、程序性辩护和证据辩护五种(并没有情理辩护这个分类,这个是笔者自己编撰的),按此分类,这篇辩护词属于“量刑辩护”。

另外,看到很多说这篇辩护词适合英美法庭的陪审团辩护,也就顺便说一下,英美确实有一种“情感辩护”,在英美、香港的律政剧(推荐一下2017年的港剧《是咁的,法官阁下》,里面几乎都是这种辩护)中也会经常看到。可是在美国律师协会评选的经典辩护词中(可以看《美国说客》《雄辩之美》两本书),里面的情感辩护却是在情感、故事之外,糅合着法律、证据、事实来辩护的,不像这篇辩护词通篇的不着现行的法律、证据和事实。

第一个主题“这是一个血亲复仇的故事”

开始寥寥数语便“还原”了当年那个悲惨到不能再悲惨的场景,这是一个好故事的开始,也是好文笔的象征。接着将悲惨的童年结合弗洛伊德的理论,得出“高度怀疑张扣扣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的结论,然后有了“这样的心理创伤和精神痛苦所激发的仇恨能量是常人难以想象的”,最后得出“在意志自由这个层面,张扣扣是不同于正常人的,是受到限制的”,所以“审判张扣扣,是在当年悲剧的基础上对张扣扣的又一次不公”。

这个论述过程可谓一气呵成,可是我根本看不出来这其中几个节点之间的具体逻辑关系是什么?

1.创伤后应激障碍的精神病,这是辩护人想打的主要辩点,可是悲惨的童年经历加弗洛伊德的理论,结合“记忆侵扰”的表现,就能得出“高度怀疑创伤后应激障碍”的结论吗?既然提到这个病症,为何不继续就此病症的表现进行论证,以证明高度怀疑是正确的?既然提到这么专业的病症,可以请教专家或者阅读专业论文,就不要连该病症的典型定义都来自百度百科,这跟我在“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文献中心”查阅到的数百份专业论文的定义还是有区别。另外,既然怀疑张扣扣有该病症,那么第五个主题中就不要再将张扣扣描述成一个非常正常的普通人,这毕竟与创伤后应激障碍症的表现不符。

2.提到“这样的心理创伤和精神痛苦所激发的仇恨能量是常人难以想象的”,得出这样结论仅仅是根据张扣扣描述的心理经过,完全看不到这种仇恨能量是如何累积后达到临界爆发点,然后被激发的?这种仇恨能量如何的难以想象,最好举几个例子说明?还有一个区别法律人和一般人的逻辑问题:仇恨能量的由来与母亲被杀之间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而提到因果关系,不得不提一下介入因素,辩护词的第二个主题中描述了张扣扣工作、生活、家庭都不如意,这就很容易让人想到:这些不如意与仇恨能量的累积有没有因果关系呢?特别是结合近几年报复社会的案例,哪一个没有一个悲惨的过往而累积许多仇恨能量的不如意经历呢。我明白辩护人是想往一因一果方面引导,可是写了不如意,只要有点经验的人都会往仇恨能量是多因一果导致的方向去想。所以如果辩护词能对这个一因一果做一个分析就好了。

3.既然是分析张扣扣犯罪的动机原因,为什么不直接引用犯罪理论进行分析而引用弗洛伊德的观点?我不知道当庭的法官、人民陪审员、检察官有没有读过弗洛伊德的著作,他们能不能理解或认同这观点。但是一个事实是,犯罪理论是刑事法官、检察官基本都熟悉并且能理解、经验也可以验证的理论。辩护人用弗洛伊德的观点,是想证明张扣扣有精神病,能力受限制,因此量刑时应当考虑。这个观点没错,作为开篇的第一个主要论点,我认为就更应该对此观点进行展开论述,否则仅凭几个断章取义的片段,法官怎么敢采信。另外也提一下,弗洛伊德提出这理论是一百多年前的事,而且在他生前的时候,他的这些观点就受到弟子们的挑战并因此而与他们决裂,所以可以建议辩护人以后查找更加先进、权威的现代观点和数据以及专家意见作为支撑。

4.最后说“在意志自由这个层面,张扣扣是不同于正常人的,是受到限制的”。目前被刑事司法认可的限制刑事能力中,符合条件的精神病算,可是意志自由受限制不等于意识受限制,更不等于刑事责任能力受限制,所以前面的一堆铺垫得出这个结论到底就让人不明白是想说明什么?还有,就算意志自由受限,只要有刑事责任能力不就应当接受正常人的审判量刑吗?

第二个主题“张扣扣没有更好的仇恨排遣通道”

对于这句话和这个结论我深表赞同,确实,对于一个希望复仇的人来说,有仇恨排遣通道就不会有复仇。提到的“王家自己首先存在重大过错,自己亲手埋下了复仇的种子”,这句话我也赞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被害人有重大过错”是一个可以从宽的情节,可辩护人一句话过去了就真的过去了,既然讲故事摆道理,应该把这件事当做故事好好讲一讲。

辩护词认为,由于是当年没有给张扣扣足够的正义感受,加上成年后的工作和生活并不如意,“辗转广东和浙江,但从事的多是保安、车间工人等底层职业。工作辛苦但收入微薄,经济长期拮据,期间还多次被人骗入传销组织。可以说,张扣扣社会融入过程极其不顺利,社会支持系统长期缺位,加剧了他内心的痛苦脆弱和孤立无援。”;家庭也没有给予他足够的关爱;社会对其复仇欲望根本未予关注,也没有帮其疏导,所以……杀了三个人!

我认为这里的逻辑问题是:

1.正义感受确实重要,也确实是每个人自己的感受,特别是亲身经历的人。问题是,现实中败诉的一方往往就是感受不到正义的一方,因为没有获得他们想要的结果,而实际上连我这个刑辩律师都经常觉得感受不到正义。可是,张扣扣的正义感受是什么,应该是当年就判王家三兄弟死刑吧!因此对于张扣扣来说,只要达不到这个结果,对他来说都不会感受到正义!不提所说的王家有疏通关系这个行为,客观来说,就算当年再公正、合法的审判也不可能实现张扣扣这个正义感受吧,不说三个人死刑,当年就算王三娃一个人都不可能判处死刑,就算是判处无期徒刑,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前,也就十年左右的时间。这能让工作、生活、家庭并不如意的张扣扣感受到正义吗?

2.辩护词提到张扣扣工作、生活、家庭不如意,社会不给予关注帮助,这与第一个主题中的“仇恨能量”的累积来源于母亲被杀这一原因有冲突。近几年频频发生报复社会的案件,有针对幼儿园、学校等机构的,有针对警察、法官等公职人员的,他们都是因为各种不如意而累积了许多仇恨能量,然后寻找一个泄愤点。所以,既然张扣扣有这么多的不如意,就也会是张扣扣仇恨累积的原因,所以这里不写为好。

3.关于辩护人分析的社会关注和帮助,我只能呵呵了。社会上悲惨的人少吗,凉山深处悲惨童年少吗,每每想起那几个垃圾桶里取暖而死的孩子,那个因为贫穷而带着三个孩子一起走的母亲,谁人不心痛,作为法律人我们都清楚,这不能作为泄愤的理由。其实,这是社会福利制度缺失导致的,辩护人不方便公开讲,就用了社会代替。

所以,这一个主题之下,辩护人等于承认张扣扣的仇恨无处排遣是由于许多原因造成的,反过来说,假如他家庭环境再好一些、工作顺利一些、生活不要被骗、能多赚一些钱,可能他就有了仇恨排遣的通道。用一句“无法给予张扣扣足够的正义感受”,抹不去杀人的残忍和暴力吧,何况也没论述清楚这个理论。

第三个主题“复仇有着深刻的人性和社会基础”

复仇有着深刻的人性和社会基础,说的一点不错,受了伤害都会想着报复,而这种人人都有的想法,也就构成了社会基础。

可是我觉得这里辩护人不应该提复仇的话题,毕竟从法律上来说,复仇不就是杀人的故意嘛!复仇不就是私刑吗,而现代国家对于私刑基本是零容忍的态度,提了私刑,就别想从轻了。

辩护词通过列举文学作品的形式说明复仇的人性和社会基础,第一个容易被人反驳的点就是:宽恕为主题的文学作品不更多。而且文学作品毕竟有许多虚构成分,总不能拿《三国演义》《隋唐英雄传》《水浒传》来读三国历史、隋唐历史、宋朝农民起义吧。具体分析作品内容来说:《哈姆雷特》和《基督山伯爵》中,都是直接针对杀人者、陷害者,哈姆雷特杀了人仇人但是自己也死了,基督山伯爵自己并没有动手杀人,而是借助当时认为合法的外力;《赵氏孤儿》与其说是复仇,不如说是政治斗争。

辩护词还列举了我国古代的许多刑律和案例,主要是论证我国一直有支持为亲人复仇获得减轻处罚、赦免的规定和案例,说明张扣扣的为母报仇有一定的合理性。多年的教育告诉我们,对于历史的事情一定要站在历史的角度、结合当时的背景进行分析,而当时之所以这么规定,我理解是:

周朝时的神权法思想和礼制思想,奠定了古代君权神授、亲亲尊尊的思想,经孔子改造赋予新的活力,到汉朝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均提倡“以德治国”,通过纲常伦理来统治国家,所以有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统治秩序,而维持这个统治秩序,君父就绝对不能被侵害,因此弑父母如弑君主,弑父母者子女可复仇,弑君主则天下子民可共击之。在这种弑父母就等于挑战了统治秩序维权的体制下,允许这种复仇也就理所当然,不过这毕竟是挑战、破坏国家刑罚权的事情,所以许多朝代对这种行为并不提倡,甚至还有过规定相关程序才能赦免或减轻。

可是到了今天,在“复仇已经被正式的国家法彻底否定”,倡导“依法治国”的情况下,国家自然不允许刑罚权的旁落,不容无程序的私刑,辩护人不加区分的提出这种同态复仇的私刑行为合理,必然不能获得国家认可。

退一万步,就算复仇为国家所认可,但是母亲是王三娃杀死的,也应该直接找王三娃复仇抵命,连带王老大、王老二又是何意?认同了王三娃一名抵张扣扣母亲一命的同态复仇,那判张扣扣死刑,为另外两条命抵命,他张扣扣不还赚了一条命吗?大家如果不认可这个逻辑,那辩护词中的逻辑又在哪里呢?

第四个主题“国家法应该适当吸纳民间正义情感”

看题目,我觉得辩护词应该会论述一下什么叫“民间正义情感”?如何界定这个“民间正义情感”?“民间正义情感”指的是哪些人的情感?特别是其中的“民间正义”怎么理解?我认为,这个问题说白了还是那个古老的话题——“法与情”的问题。

一开始,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都无异议,仅针对量刑展开。看到这里我就心里一惊,按照经验:这种案件,只要案件事实罪名没争议,基本上量刑就可以不用说了,毕竟,你对罪都没意见,如何判你还用听你意见吗?

继续往下看,在又是一番看似高深但却与“民间正义情感”无关的说辞之后,引出了张扣扣的无人身危险性,因为张扣扣的行凶对象有明确而严格的限制,只是在杀了王三娃之后,又杀了打通关系的王校军和煽风点火的王自新。我不知道辩护人有没有看过《十二怒汉》或者《十二公民》(国产版的《十二怒汉》),里面有一个情节,3号陪审员认为小孩杀了人,理由是证人说听到小孩在与父亲争执时说要杀了他父亲,但是他在被8号陪审员激怒后,第一句话就是“我TM弄死你”,如果按照3号陪审员的思路,以后8号陪审员死了,则3号陪审员的嫌疑就非常大。大家听了肯定感觉的很荒谬,可是张扣扣就是这样的逻辑,他认为如果没有煽风点火的“王自新说的‘打,往死里打,打死了老子顶到’这句话我妈也不会死”,而王校军是王三娃打死人之后打通层层关系的幕后操作人,所以这两个人都该死,可是这两个人跟他母亲被王三娃打死有什么刑法上的直接关系呢?那句“打,往死里打,打死了老子顶到”是不是特别熟悉,几乎在每个打架的场合都能听到。所以我不明白,为什么辩护人这样的大咖前辈能跟张扣扣一个逻辑层面发表意见。

说到最后,我还是没看到期盼的“民间正义情感”是从哪里来的。如果按照辩护词的思路,那我理解这个“民间正义情感”应该指的是为母复仇,那这不又回到前面说的国家不允许同态复仇了吗。

如果辩护人是想说网上很多人都认为张扣扣不该死就是“民间正义情感”,但估计辩护人也明白,不能进行舆论审判,这话还是不说的好,所以最后也没说出来,这我还是要点个赞的。

第五个主题“尾声:张扣扣是一个什么样的人

是的,张扣扣是一个什么样的人,我跟万千大众一样,也很好奇。赶紧看下去,发现辩护人想说的是:张扣扣是一个跟我们一样的普通人。不怕揭丑的说,辩护人描述的张扣扣感觉某些方面比我还好,这么好的一个人怎么能去杀人呢?

这里要说一下,辩护人一定看过关于犯罪的书籍或小说,那些经常干一些特别残忍龌蹉罪名的人,不基本上都是描述的这种“老好人”模式吗?所以,辩护人想说,他虽然是一个杀了三个人和故意毁坏财物的人,可是他是一个好人,他杀人是为了复仇,所以……他不该死。辩护人肯定比我清楚,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就是,判不判死刑,必须要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才行。如果是这种传说中的“中国逻辑”,那也就没啥好说的了。

看到说张扣扣最后道了歉,可是文中配的图片我并没有感到歉意,反而是一副“很屌”的样子!

顺便说一下,看到有一些人说,就算技术派殷律师律师案卷分析很透彻,辩护词逻辑清晰,有理有据,但是对结果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影响。而这份辩护词,讲情怀,文胜质,是一份教科书式的辩护词。所以得出技术对本案的结果一样无用。看到这个,我呵呵一笑,典型的单纯以结果论英雄,实际上,我们更多讨论的是一份高质量的辩护词的逻辑问题,辩护人的辩护工作问题,但是显然,逻辑和职业道德比不过名利双收。

实际上,我认为这确实是一份教科书式的辩护词——典型的反面教材。

记于二0一九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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