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筱赟:税务犯罪案件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税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成员
细思恐极!警方通报东莞一物业公司为高收费竟买毒栽赃业主!
据广东省警方通报,东莞某物业公司逼迫业主缴纳高额服务管理费用,当有业主提出投诉时,该公司的报复手段包括:购买毒品,并将毒品放在业主小车的车轮内壁,或者是将毒品伪造成快递送到业主家中进行栽赃嫁祸,然后报警称有人藏毒,借此来诬陷业主。
上述指控是否属实,还有赖于证据来验证,由法庭做出判决。但足以让我细思恐极!如果属实,这招实在太狠毒了!要知道,毒品犯罪是重罪,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最高可判死刑,非法持有毒品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我由此想到另一个问题:很多人对于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不理解,认为这是为坏人开脱,所以律师也是坏人。尤其是涉及到毒品的这类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
可是,即使人赃俱获,当事人就一定实施了被控的犯罪行为吗?如果在某些人眼中,只要被办案机关指控刑事犯罪,就是十恶不赦,律师就不应当为其辩护,那么,万一是他们自己如上述警方通报的“被栽赃”,又该如何洗清冤屈呢?没有律师辩护,那真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了。用“买毒品栽赃”检索新闻,就能找到很多报道,有栽赃前男友的,还有栽赃老公的。说明买毒品栽赃,并非异想天开。
被判故意杀人罪,多年后亡者归来,这样的教训还少吗?只要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当事人就应当无罪。这就是法治社会最基本的“疑罪从无”原则。
即使当事人确实实施了被控的犯罪行为,那也许还有从轻、减轻的情节,任何人都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尽管《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即办案机关不仅应当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还应当收集无罪或罪轻的证据。但是,办案机关显然是有罪思维占主导的。这就需要辩护律师的作用。
其实这涉及到一个司法理念问题,对于惩治犯罪,到底是“宁可错杀一千,也不放过一个”,还是“宁可放过一千,也不错杀一个”呢?一定要记住,“错杀的”那一个,可能是你我他中的任何一个。当你什么也没做,突然被指控犯罪时,甚至可能面临死刑判决,你还觉得律师是在为坏人开脱吗?错!律师制度是让无罪者免于蒙冤的保障!
律师制度,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制度,本来就是国家为了保障司法公正,而故意为强大的公诉机关设立的一个对立面,这是保证司法公正的有意制度设计,目的是让中立的法庭能够听到来自控辩两个方向不同的专业声音,做到兼听则明,避免冤假错案。
有人问因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的嫌疑人、被告人怎么办?《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而当被告人是盲、聋、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法定情形的,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另外,从2017年开始,国家正在多个省份试点“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所有刑事案件,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律师的,都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那些认为律师就是为坏人辩护所以也是坏人,我只能衷心祝愿您和家人以后千万不要遭遇冤案。但是大多数人逃不过“真香”定律。那些说“宁可错杀一千,也不能放过一个坏人”的人,也愿意接受他们自己被错杀吗?所谓刀没割到自己的肉不知道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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