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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综述及裁判依据(2017年版)

作者:沈大林 日期 : 2016-12-28

一、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概念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行为人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部门对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管理秩序以及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是公司自己筹集资金的行为,但是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如果公司不能按时发放股票红利或者还本付息,将会侵犯广大股东及投资者的利益,也会影响社会金融秩序的稳定,因此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必须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发行”的情况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行为人一开始就没有向主管部门提出过申请或者提出申请后未获批准;2.行为人未按照批准的方式、范围、数量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

(三)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认定

(一)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与非罪

1.行为人必须已经实际上发行了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如果仅仅处于筹备发行阶段,则不构成本罪。

2.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必须达到数额巨大,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至于“数额较大”、“严重后果”、“其他严重情节”,目前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具体情形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立案追诉标准:“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三)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四)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与彼罪

1.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与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行为主体是无权制作、发行股票的公司、个人,擅自发行假股票。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的行为人所发行的股票是真的,只是未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换言之,如果行为人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后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就不构成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而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行为人是不可能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的。

2.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两罪都是违反国家规定,采取非法的手段筹集资金。区别在于行为对象的不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行为人是采取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方式非法筹集资金,行为对象是股票、公司、企业债券。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是采取非法发放贷款、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方式非法筹集资金。

四、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立案标准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三)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四)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五、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犯本罪,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条:未经本法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财务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规模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二)吸收非集团成员单位存款或者向非集团成员单位发放贷款;

(三)违反规定向非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

(四)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行为。

财务公司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财务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财务公司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0年12月13日 法释[2010]18号)

第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2010年5月7日 公通字[2010]23号)

第三十四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

(三)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关键词】刑事律师 辩护律师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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