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毒品案,让曾经的民警站在被告席上,这已经让人唏嘘不已。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昨日的第二次庭审中,5名被告中有4人翻供,否认当时进行毒品交易,更否认与卢某有毒品交易。涉事民警卢某只承认自己吸毒,否认参与贩毒。
第一被告人承认贩毒
昨日上午,惠城区人民法院就关于原民警卢某等人涉嫌贩毒一案在市看守所继续开庭审理。第一被告人李某,在第一次庭审中,首先翻供拒不认罪,昨日忽然态度急转,直接承认自己贩毒与非法持有枪械的犯罪行为。
但接下来,余下4名被告人包括卢某在内,都纷纷翻供拒不承认自己参与贩毒活动。除卢某外的被告人都称自己遭到了公安人员的刑讯逼供。
关于刑讯逼供问题,被告人均无证据能证明公安人员有上述行为。检察机关则向法庭出示了办案人员的相关说明,该说明中称在侦查过程中未采取刑讯逼供手段。
卢某称只是讨欠款
随着庭审的深入,案件的焦点逐渐转向原民警卢某是否贩毒这一问题上。其余4名被告人都称,没有与卢某进行过毒品交易。
卢某称,自己当时是替朋友向其他被告人讨回欠款。卢某承认自己存在吸毒行为,但并没有参与贩毒活动。
对于从他的包内搜出的毒品,坚称不知情,不排除是他人放入的可能。
卢某的辩护律师余安平为其作无罪辩护,称现有证据存在很大的瑕疵,仅凭口供就推定卢某贩毒,太牵强了,且庭审时其他被告人均否认与卢某有毒品交易行为。
另外,辩护律师两次质疑检察机关的举证过程中超出起诉书的范围。
争议焦点
民警是否参与贩毒?
控方 数名嫌犯曾指证卢某贩毒
惠城区检察机关:在案发当日,公安机关从卢某的包内搜出了大量毒品,且卢某并无证据证明从其包内搜出的毒品不属于自身,并且吴某也称其住所的毒品属于卢某;先前数名涉事嫌疑人也均指证卢某有贩毒行为。其人证物证齐全,足以证明卢某非法贩卖毒品。
辩方 凭口供无法认定有罪
卢某的辩护律师余安平:公诉方(惠城区检察机关)所提供的物证是案发时从卢某包内搜出的毒品,但是公安机关在当场并未向被告人卢某出示并固定封存该证据。从案发现场再到公安机关询问室存在近一个小时的时间差,不排除被他人放入毒品的可能。
至于吴某住所发现的毒品,由于吴某自身也涉嫌贩毒,难以确认该毒品是否为卢某所有。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应由主张卢某贩毒的一方公安机关承担。
而且相关涉事嫌疑人后来纷纷翻供,并且不同嫌疑人提供的口供之间明显不吻合。该主观证据缺乏可靠性,明显不能作为指控证据。同时,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仅凭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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